法制副校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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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副校长管理制度

上贵小学法制副校长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学校法制副校长管理工作,推动依法治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政法部门中选聘,其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二)熟悉法律知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普通中学(含民办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为方便工作,本着“就近就地、严格选聘”的原则聘任法制副校长,由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教育局审核认定后联合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三条已聘法制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副校长职责的,其派出单位应及时报告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出新的法制副校长人选,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调整。

第四条兼职法制副校长主要职责:

(一)司法局要会同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二)教育局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三)政法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要掌握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四)学校每年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作一次工作鉴定,并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档案。

第十条法制副校长的考评与奖惩:

(一)建立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学校和选派单位每年应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自查和考核情况报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教育、司法等单位联合进行抽查考核,形成考核评定材料;

(二)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法制副校长报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县通报表扬;

(三)对工作不称职的,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其派出单位提出建议予以批评或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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