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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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知识点归纳

(2007-11-03 19:33:40)

转载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原则,采用意思主义模式为例外.

一\债权形式主义总公式是:

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为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表述为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3\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用公式表述为

二\意思主义

物权法第127\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

担保法第43条与物权法188\189条: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8-31条的规定,具体规则如下:

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对于以上是三种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法律要求等里而未登记的,不得处分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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