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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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派
出
所
职
责
制
度
目录
1、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3)
2、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4)
3、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5)
4、治安协勤、巡防员消防工作职责 (6)
5、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7)
6、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8)
7、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9)
8、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10)
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认真组织民警开展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每月组织民警召开一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定期组织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明确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的实施标准,工作进度、任务分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每月组织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业务素质。
(五)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向单位、群众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后赶往火灾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列管单位消防监督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消防工作,适时向上级报告。
(二)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的实施标准,工作进度、任务分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和指示,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纠正执法偏差,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协助所长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一)调查掌握责任区消防状况,建立消防管理档案。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推动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检查,自我防范。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群众开展一次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
(五)督促责任区单位、居(村)委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村)居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
(六)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七)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治安协勤、巡防员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巡逻过程中对责任区内的房屋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的畅通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民警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
(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四)检查责任区内单位及社区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在工作责任区内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
(六)完成派出所安排的其它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每月由所长主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二)例会由所长、分管副所长及全体民警参加。
(三)派出所民警汇报当月消防工作情况。
(四)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五)研究部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判火灾形势,确定消防执法重点和工作任务。
(七)研究讨论需要报请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执法事项。
(八)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具体消防监督工作事项。
(九)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一)岗位目标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岗位目标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情况;消防行政处罚情况;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制度、工作措施和流程的情况;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其他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三)岗位目标考核评议工作应当由县区主管公安机关从治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抽人成立考核组,并组织实施。
(四)岗位目标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定期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以听取汇报、查阅消防监督档案、处罚案卷及相关材料,实地调查、问卷、暗访(访查)等形式进行。
(五)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评议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考核评议单位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动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以外,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主管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四)对给予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裁决。
(五)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应当使用《传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