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黑土地的有效措施之

保护黑土地的有效措施之
保护黑土地的有效措施之

保护黑土地的有效措施之

摘要:长期过量施用化肥,降低土壤肥力,破坏了土壤结构,污染了环境,黑土地严重水土流失。应用生物有机肥,减少了化肥施用量,增强了地力,减少了环境污染,提高了农产品质量,保护了黑土地。

关键词:黑土地;生物有机肥;水土保持

中图分类号:s96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81—1

1 吉林省黑土地流失的现状

东北黑土地是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吉林位于东北黑土区中部,是玉米的主产地,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对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的责任。全省土地面积18.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31519

平方公里,占总面积21%,主要集中在吉林省黑土区。水土流失是造成土壤退化的直接原因之一,土壤退化以对生态环境质量,人类生存延续,农业生产构成巨大威胁。致使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由于各种原因,黑土层由刚开垦时的50~60厘米降到目前的20~30厘米,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已经露出了黄土母质。

2 土壤中的有机质明显降低降低

据观测,黑土土壤养分逐年下降,从刚开垦时耕土层有机质含量一般在2.5%以上,下降到现在的2.1%。农作物生长发育所需的各种元素得不到满足,土壤中提供的氨、磷不足,严重缺钾。

3 黑土地水土流失的自然因素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全文)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 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高考地理热点突破:黑土地

高考地理热点突破:黑土地 近年来,吉林省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深松深翻、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措施,对保护黑土地、提升耕地质量效果明显。保护性耕作方式让农民尝到了甜头,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黑土地保护得到农民的支持,得以有效推进。 黑土地有机质含量高、土质肥沃,最适宜植物生长。中国东北黑土地是世界三大著名黑土地之一,吉林省的黑土地位于其核心区域。 资料显示,吉林省黑土区耕地面积0.69亿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65.5%;全省粮食产量中,黑土区贡献了80%以上。黑土地上蕴含着丰富的资源,与广袤的长白山区构成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对于维护东北亚地区的生态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受多年来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重用轻养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影响,黑土地一度变得“瘦薄硬”,面积减少,质量下降。 那么黑土地到底是凭借什么拿到他在土壤界的“王者”段位的呢? 首先黑土地种子只能种植在黑土地上;其次普通作物和红土地作物和黑土地作物,种植在黑土地上增产20%并且缩短20%的成熟时间。由此便可见黑土地的肥沃,而在段位晋级中,只有升级为红土地的地块才可以继续升级为黑土地。 近年来,吉林省打了一场黑土保卫战,成效渐显。 相关习题 黑土地1厘米土壤腐殖质层的形成需要300年左右的时间,是很难再生的自然资源。下图为我国黑龙江省黑土层厚度(单位:cm)变化图。完成下面小题。 1.影响黑土形成的最活跃因素是() A.气候 B.生物

C.地形 D.成土母质 2.导致黑龙江省黑土厚度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A.城市建设占用耕地 B.粮食单产不断下降 C.高产作物面积增加 D.大量施用有机肥料 【答案】(1)B(2)C 【解析】 第(1)题,主要考查影响土壤形成的因素。影响土壤形成的因素主要有成土毋质、气候、生物、地形等,其中生物是最活跃的因素。 第(2)题,本题主要考查黑土厚度变化的原因。城市建设占用耕地,主要导致黑土面积的变化,对黑土厚度几乎没有影响。高产作物面积增加、化肥的功效増强、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等使黑土层日渐变薄的同时,粮食产量仍然能稳中有升。大量施用有机可以增加黑土厚度。 黑土是大量枯枝落叶或草本植物难以腐化、分解,历经长时间演化形成的肥沃土壤。图13示意某优质黑土区。20世纪30年代以来,该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黑土侵蚀严重。60年代起,该区域采取了滴灌等一系列措施,黑土侵蚀明显减少。 (1)说明该地区气候条件对黑土形成的影响。(4分) (2)分析20世纪30年代以来该地区黑土侵蚀严重的原因。(5分) (3)说明滴灌对减轻该地区黑土侵蚀的作用。(4分) (4)简述该地区土壤侵蚀减轻所产生的生态效益。(3分) 【答案】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空间管控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吉政发〔2005〕25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2005-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吉林省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吉政发〔2005〕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制定的《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快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有效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提出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以来,我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随着经济

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淡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环 境压力日益增大。“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 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 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建设节约型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 二、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吉林省节能规划》。实施一批对产业升级和资源节约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突出抓好一汽集团、通化钢铁、吉林油田、吉林化工等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供热商品化步伐,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逐步实行分户供热和供热计量化,用多少热花多少钱。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 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太阳能和浅地层低温热源供热制冷技术。科学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 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示范秸秆固化燃料的生产和使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组织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及生物质能技术示范和推广。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要认真研究提出《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力抓好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和辽源市等四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试点工作。探索、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出台《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节约用水激励机制。研究提出省内主要江河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充分发挥吉林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作用。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办法。积极开展节 水产品的研发和认证,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验收和推广力度,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继续推进农业节水 灌溉,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搞好雨水积蓄利用。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节水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发展旱作农业。开展农村、集镇生态卫生旱厕试点。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矿井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地下水资

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东北黑土区是世界上仅有的三大黑土区之一,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黑土区内土壤肥沃,是发展农业的天然宝地,被誉为中国的“北大仓”和中国粮食安全的“稳压器”。近年来由于耕作不合理、过度开垦以及在开发建设中忽视对黑土地的保护,导致土壤持续恶化,人与黑土地的自然和谐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黑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经济转型密切相关,更与我们赖以生存的粮食供给息息相关。“十二五”规划特别强调要加态保护,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这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有十分重要意义。 经济转型与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经济转型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十二五”规划中的第一部分就是加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

局面,这其中的内涵之一即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此促经济转型、促科学发展。人与土地的和谐相处既是科学的世界观,又是正确的价值观。保护黑土地生态环境就是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将自然界承载能力与人们之间的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辩证统一,通过正确处理人与土地的关系,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目前的任务应该是在实践中探求符合“人与土地和谐相处”的自然环境和土地生态变化趋势,使得人与土地的相互作用沿着这种变化趋势发展,促进人与土地关系进一步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如果纯自然主义地对待生态环境,为了保护而保护,完全割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不关注地方经济发展,那么生态环境建设的成果就难以长久保持下去。相反,如果单纯追求经济发展而不努力保护生态环境,那么经济发展就会因为生态环境问题而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必须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使生态环境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应该是经济转型的内在表现之一。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附件2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一、全省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领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全省总体准入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引入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现状企业,应制定调整计划。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不符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涉及大量排放区域超标污染物或持续发生生态环境投诉的现有企业,应制定整治计划。在调整、整治过渡期内,应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生产规模,禁止新增产生环境污染的产能和产品。 强化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在防止污染转移的基础上,应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吸纳就业的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 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球团、焦炉、高炉等设备。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涉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前提下,应当在依法设立、基础设施齐全并具备有效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提高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逐步推进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项目涉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推行秸秆全量化处置,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逐步 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 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和提标改造。超负荷、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及 时实施扩容,出水排入超标水域的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提高出水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黑土地上谱华章—— 吉林省开展“表土剥离造地”工作纪实

黑土地上谱华章——吉林省开展“表土剥离造地”工作纪实 2009-12-29 | 作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 【关闭】 “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是耕地生产力的核心。自然界形成1厘米厚的表层腐殖层土壤,需要300~400 年的时间,形成1厘米厚的黑土,需要更漫长的时间。但人类破坏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仅仅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日见匮乏、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推行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造地工作,是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措施。”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保威 吉林省国土面积约占全国的2%,而耕地面积却占全国4.4%,全省大面积的耕地位于世界三大黑土平原之一的松嫩平原上,得天独厚的耕地资源优势,铸就了吉林省全国“粮仓”地位。20多年来,为支撑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广袤的黑土地,吉林省人民用智慧和汗水谱写出造福当代、泽被后世的耕地保护壮美篇章。 据不完全统计,20多年来,吉林省大面积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造地,总投资约1.5亿元,完成工程总量5000万立方米,在有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同时,使得3万多亩优质耕地得以保留。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模式:城市建设用地表土搬家造地的图们模式、道路交通建设的长余模式、工矿废弃地表土搬家造地乾安模式和招商引资用地表土搬家的公主岭模式。 图们模式:表土搬家保证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两不误 地处中朝界河图们江畔的图们市,山多地少,“八山一水一分田”,全市耕地总面积12472公顷,人均耕地不足1.3亩,仅为全省耕地平均水平的40%,而且耕地中一半以上为中低产田,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为全面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双赢目标,图们市始终坚持走以保护促发展的路子。1982年以来,图们人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坚持不懈,依托现有的河滩地资源和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表土,与农村土地整理相结合,与水利治理相结合,与城市菜篮子建设相结合,累计投资2600多万元,表土搬家造地380多公顷,约占全市耕地面积的3%左右。其中表土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6.21 【实施日期】1995.06.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6日)修正 【失效依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6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6月21日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基本农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含菜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其他耕地,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以本省详查后的耕地面积为基础,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地片、地块的位置、面积、等级; (二)保护的基本农田数量与领导任期内的相对应的责任; (三)保护措施;

黑土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资金筹措,加大黑土地保护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剥离、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河湖连通、污染监测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落实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每年6月25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日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评价

黑土利用现状及保护对策

黑土利用现状及保护对策 黑土是地球上最珍贵的土壤资源,它具有质地疏松、肥力高、供肥能力强的特点[1~3 ] 。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4~6 ] 。目前东北黑土区面临着土壤质量下降[7 ] ,养分库容降低,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降低,这将直接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因此通过对黑土区土壤利用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对保护黑土资源、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黑龙江省黑土耕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黑龙江省黑土耕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存在着水土流失严重、肥力降低、理化性状 恶化、中低产田面积扩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黑土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严重影响黑土生产力的发挥及黑龙江省可持续农业的实现。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政策与发展背景下,这些问题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尽力解决,否则,必将成为影黑龙江省乃至全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性因素。 1.1水土流失严重,土层变薄 从黑土区水土流失的类型来看,以水力侵蚀、风力侵蚀为主,其中水蚀面积约占80%,风蚀面积约占20%。水蚀主要发生在坡耕地上,风蚀主要发生在平川上。在以水力侵蚀为主的类型区内常伴有重力侵蚀、冻融侵蚀、混合侵蚀,部分区域沟道侵蚀作用显著。一些坡耕地的水土流失现象很严重,黑土层每年可减少4一5毫米。水蚀不但使黑土层变薄影响作物生长,而且造成河流下游的河道和水库淤积,导致防洪抗旱能力减弱。风蚀对黑土区农业环境的破坏也尤为显著。每年4一5月为黑土区干旱大风期,同时也是播种期,由于地表裸露,表面土层被不同程度的刮走。如果表层有机质消失,剩下的就将是黄上状亚粘土,在这种土壤里农作物无法生长。 据第二次全国土壤侵蚀遥感普查,黑龙江省水土流失总面积1.12x107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25%,平均2一3年流失1厘米,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约2一3亿立方米。由于土 壤侵蚀,造成黑土有机质含量下降,春季风灾肆虐的地区,每年要刮走富含营养的肥沃表层1一2厘米。开垦60一70年的坡耕地,黑土层厚度由原来的60一70厘米减少到20一30厘米左右,个别地块的耕层厚度仅有5厘米,已经出现了“破皮黄”现象,黑土层急剧变薄。经测算,按目前的水土流失速度计算,黑土区现有耕地的黑土层将在40一50年内 全部被剥蚀,黑土将不复存在,北大仓将再度变成北大荒。 严重的水土流失给黑土区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地力锐减,粮食减产;土壤结构恶化,粘粒含量增多,生产力降低;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旱、涝、风、霜冻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沟壑侵蚀加剧,蚕食破坏耕地,降低土地利用率,增加耕作成本;土壤退化面积扩大,中低产田增多,耕地减少,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治理的话,再过50年东北的黑土区将不复存在。 1.2土壤肥力下降,耕地质量退化 土壤翻耕后,虽然有利于土壤微生物活动和土壤养分的释放,加速土壤物质的矿化速度,但黑土翻耕后,表土更为疏松,也加速了土壤的风蚀和水蚀,同时,使有机质的分解速度大于合成的速度。黑土垦殖后,为了减少病、虫、草、鼠害,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大量化肥、农药和除草剂被投入到土壤中,从而加速了土壤矿化速率,土壤微生物区系也发生改变,破坏了土壤团粒结构,恶化了土壤的理化性质,土壤肥力严重下降。加之农民更多地采用广种薄收的掠夺式经营方式,黑土供给作物的养分得不到补偿,从而使土壤养分平衡失调。据估

吉林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吉林人大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有关的利用、保护、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建设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园地等土地资源。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分区保护、用养结合、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负责统一规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黑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每年农历谷雨节气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日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 第二章分区、规划与评价 第十一条根据资源分布、生态特点及行政区划,将黑土地划分为中部核心区、东部防护区和西部防护区。

关于黑土地区材料

全区黑土地情况材料 一、黑土地资源基本情况 内蒙古黑土地位于我国东北黑土地的西端,介于东经114°05′~120°58′,北纬41°17′~53°20′之间,行政区划包括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4盟市全境和锡林郭勒盟东部,辖43个旗(县、市、区)和4个农牧场管理局,487个乡镇,6493个村(居委会),总人口1208.8万人,人口平均密度每平方公里25人,其中农业人口867.1万人,占总人口的71.7%。总土地面积49.1万km2,占内蒙古总土地面积的41.5%。其中:林业用地26515.9万亩,占黑土地总土地面积36.2%,草地36428.3万亩,占49.7%,工矿、居民点、交通道路等用地767.0万亩,占1.1%。现有耕地面积8492.1万亩,占黑土地总土地面积的11.53%,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61.6%;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6182.1万亩,2014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1823.1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29.5%,占全区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的64.1%,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40.8万户;2014年经营耕地200亩以上的农户有16202户,经营的耕地面积585.7万亩。黑土地区多年平均降水量350~650mm,无霜期90~150天,水

资源总量430.4亿立方米,其中地上水339.5亿立方米,地下水164.8亿立方米,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重复量78.9亿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55.0亿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12.78%。内蒙古黑土地典型地带性土壤主要包括黑土、黑钙土、棕壤、暗棕壤、灰色森林土、褐土、栗褐土、栗钙土等;非地带性土壤主要有草甸土、潮土、风沙土等,是非常适宜农业耕作和最具有生产潜力的土地,根据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作物布局、种植水平等因素可分为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西辽河灌区、燕山北麓丘陵区四个生态类型区。 二、黑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黑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内蒙古重要粮食产区和主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典型黑土土层深厚,相对平坦,结构良好,养分丰富,具有发展农业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垦殖率和土壤利用强度的不断增加,加之保护措施滞后,黑土地土壤退化加剧,整体生态环境堪忧,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耕地质量下降,综合生产能力降低 耕地质量下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层变薄,耕层变浅,物理性状变劣。黑土地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垦以来,典型黑土表层平均每年流失0.3~1cm,黑土层厚度从开垦初的60~100 cm,40年减至50~60 cm,70年减至20~30cm;由于多为分散小农户经营,大型农业机械严重不足,长期用小马力机械耕作,耕地土壤板结越来越严重,形成了坚硬的“犁底层”,耕层厚度由开垦初期的25~35cm,变为10~20cm,土壤容重平均增加0.28g/cm3,孔隙度减小,

黑土地为何只种不养地

黑土地为何只种不养地 当前东北黑土地面临的“量减质退”局面,给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潜在风险。记者采访发现,这主要源于过度开垦利用、不合理的耕作制度和产业结构、长期忽视水土保持措施等。加之,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性约束缺乏,农民无法从保护黑土地中获得更多经济效益,导致农民“重用地轻养地”,黑土地不堪重负。 水土流失是导致黑土层不断变薄的重要原因。目前东北已有700万公顷左右的坡耕地的黑土层厚度不足20厘米,237万公顷的坡耕地黑土层已经消失。不久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参与全国政协东北黑土地专题调研。他说,如果任由水土流失继续发展下去,50年后东北黑土地又将有94万公顷坡耕地的黑土层彻底丧失。 耕作制度和产业结构单一,制约土壤肥力提升。同时,种养发展不协调,玉米就地青贮转化饲料率低,草食畜牧业滞后。据吉林省榆树市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吉林省实施的土壤有机质提升计划,2013年该市获得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资金150万元,项目耕地每亩补贴10元,农户施用农家肥按2至3立方米计,仅运输成本就要80至120元,“这样很难调动农民养地积极性”。 秸秆还田是增强土地肥力的有效措施,但不少地方的秸秆还田率还不高。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农业大学教授陈温福长期从事水稻育种工作,跑遍了东北的水稻主产区。据他观察,一些农民对秸秆还田有疑虑,由于操作中有出现秸秆、土壤不结合导致产量下降的可能,农民宁可把秸秆烧了也不还田。 黑龙江省农科院土肥所副所长周宝库认为,组织化程度不高,制约黑土地保护措施的推广。比如,等高耕作应该是治理漫岗坡地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但受原有顺坡承包土地的制约,很难统一推进。平原地区深翻深耕需要大马力拖拉机,但由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无法统一作业。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地块零散,多以顺坡条带状为主,导致等高起垄、修埂、筑沟等治理措施难以落实。 此外,还有黑土地保护技术集成研发不够等原因。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第三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资金筹措,加大黑土地保护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剥离、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河湖连通、污染监测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2019年土十条细则(2)

2019年土十条细则(2)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2修改)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2修改)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1.28 【实施日期】198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24日)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省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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