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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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
权力服从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则是指平 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进行划分
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主行为和从行为
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划分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五、行为的法律调控
指引 激励 制裁
第三讲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 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主体的类别 1、自然人 2、组织 3、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
2、法→ 表现形式 规范:社会规范 vs. 自然界的规律 行为规范 vs. 思想/精神活动 可预期性的规范 vs. 不确定性
3、法→ 规范→本质 : ☆ 规则说 ☆ 法权要求:法是对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的确认和实现; ☆ 意志:→意识→理性化的认识
包括:自然意志、神的意志、国家意志、个人 意志(自由的意志、精神的现象等)……
三、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行为、手段和结果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进行划分: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划分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2、马克思关于法律的阶级本质的论述 → 法律是“意志”的体现; →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 法律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 法律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
3、法律本质的一般性表述
(1)意志的主体性 (2)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3)受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
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使之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关 系,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等;创设性法律关系的特 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 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 律关系。如破产法律关系。
☆ 命令:强者对弱者的命令 ☆ 判决/行为(尤其是法官的行为) ☆ 事业: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
பைடு நூலகம்
4、法… → 来自 社会-生活的规范 ①社会-生活:生活性(来自生活,服务生活)
生活的历时性与共时性 生活的时空性
②社会-生活:社会性→公共生活 ③社会-生活:多元性/多面向性 ④社会-生活:普遍性(基础性共识) ⑤社会-生活:特殊性(地方性知识)
二、“法-理”学讨论的问题
法存在吗? 法是一种怎样的存在?法的现象? 法和社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社会创
造了法,还是法建构了社会?
三、《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定位
通识性 基础性 知识性 思想性 开放性
四、《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框架
法学的基本范畴 法学的基本学科体系 法学的基础制度 法学的基本状况
五、《法理学》课程的参考书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郑永流:《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生》,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一编 法学的基本范畴
第一讲 法、法律和法学
一、法
法: 1、词源→西方:lex和jus … →law 和justice
“《法理学》初阶”教 案
一、“法”是什么?
1、制度、规则、规范、条文…… 2、惩罚、威吓、报应/报复…… 3、公平、正义、公正……
4、法院/法官(司法),政府/城管(行政),信访 …
5、青天大老爷、包公…… ……
涉及的问题包括: 法是一种规则? 一种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规则? 一种体现某种特定价值的规则? 一种运行中的规则? 一种体现或承载文化的规则? ……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决定
三、法学
法学:有关法的现象的知识之学 有关法的现象的思想之学 有关社会-人生的知识-思想之学
第二讲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 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法 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第二,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第三,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第四,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二、法律
法律:legal system or legal institute → 是法的实在化、具体化; → 一般指国家制定法 → 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1、法律的特征
(1)特殊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2)国家意志性(国家理性) (3)明确的公开性 (4)国家强制性(强制性+国家) (5)普遍约束性 (约束力+普遍性)
lex:规范或者规则(律) jus:评价规范是否正义的规范 … … …… … … lex →追求的是实然意义(be)上的法 jus →探究的是应然意义(ought to be)上的法
中国:灋 (音“fa”) … →甪(直) 水 … →平… →公平 水 … →势… →命令
… … …… … … 法家:法-势-术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
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 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 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 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在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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