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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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局)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审图办)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 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监站)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 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质监站)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 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机构”指政府部门,监理单位不 属于“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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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 方标准即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相抵触。——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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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2015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法规》冲刺班 主讲老师: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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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 性标准。 ①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②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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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 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 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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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 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 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 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
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 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①人民生命财产安全、②人体健 康、③环境保护和④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国家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 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没有此划分,但涉及①-④的强制性条文可在本行 政区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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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 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必考点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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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 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 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 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 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 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强制性标准特征:①综合标准;②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前缀:行业专用的。其他标准→前缀:重要的行业专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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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 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 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 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 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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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 准,在企业内部适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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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重点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 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 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 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掌握“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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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 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征:①综合标准; ②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前缀:通用的。其他标准→前缀 :重要的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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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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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重点 《质量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必考点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 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 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 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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