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意见南京中院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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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中法【2009】102号

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

意见

为充分发挥司法在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有力促进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有效维护的司法保障机制,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

妥善处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增长”妥善处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增长”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呈上升态势。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可以使企业摆脱其内部矛盾的困扰,集中力量应对挑战,渡过难关,为实现“保增长”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妥善处理宏观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民生”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大多是非对抗性的。企业与劳动者虽然存在利益冲突,但更是利益共同体。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调解功能,正确处理企业生存发展与劳动者利益保护、劳动者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倡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克时艰”获得新的的发展生机,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双维护、双受益”。

妥善处理宏观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是“保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更使这些矛盾碰头叠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其中劳动争议纠纷,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大量出现,已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人民法院能否妥善处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更关系到社会大局的安定。劳动争议审判要强化“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充分运用各种手段,积极借助各方力量,及时妥处各类争议,尽最大努力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原则

(一)保企业与保民生相统一的原则。要正确认识我国劳资双方利益冲突的性质,有效平衡双方利益冲突,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处理好“双维护”的关系;既要关注劳动者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又要考虑企业生存面临困难的情形,处理好保企业与保民生的关系。既要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又要适当兼顾企业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的生存条件,处理好合法与合情、合理的关系,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

(二)规范用工与稳定就业相促进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引导作

用,坚持保护增长与制裁违法两手抓,净化劳动用工市场,钝化劳资双方的矛盾,减少企业内耗,促进企业发展,带动社会就业,引导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出现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调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形势。

(三)严格适用劳动法与灵活运用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要充分关注和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尤其是国家当前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要将执行法律法规与遵循政策指导相结和起来,全面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确保法院裁判的妥当性。

(四)坚持调解优先与适时判决相兼顾的原则。要按照“调解优先”的要求,蒋调解贯串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立案前要进行诉前调解,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审理中应进行全程调解,力争使失和的劳资关系得到修复。对确实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在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

三、建立完善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对机制

(一)建立完善联系机制。全市法院要与辖区企业建立联系点,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和提供法律服务。了解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管理的难处,准确判断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了解企业员工的真实意图,协调做好企业与劳动者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共度难关”工作。开展法律咨询专项活动,协助企业排查与防范风险,化解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助推企业有效对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二)建立完善协调机制。要认真贯彻市法院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签的《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的沟通协调。要认真贯彻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签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市法院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签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裁审尺度,提高裁审质量,维护裁审权威。对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产生的案件,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从上述基本原则出发,能动适用法律,重视政策指导,妥善调处争议,有效化解纠纷,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司法保障。对审判实务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要主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流沟通,促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力度,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产生的群体性争议,要建立劳动行政保障、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分工协调处理机制,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做好当事人申请仲裁前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对已进入仲裁程序的纠纷,仲裁部门应强化协调疏导,,坚持少裁多调,着力消弭争议,尽可能地减少争议进入诉讼渠道,尽可能地把争议化解在早,把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三)建立完善解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的“诉调对接”工作,拓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的实效与对接面。在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与工会组织开展委托与协助调解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效,开展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社会保障所、大调解中心等机构的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诉前调解功能,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积极探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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