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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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海洋大学学报6(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OCE AN U NIVE RSIT Y OF CH INA (Social Sciences E dition )
2007年第5期N O.5.2007
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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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峰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 要:国家干预经济,主要是通过经济法来实现的,经济法反映的特殊法律关系,正是国家与市场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反映了经济法的国家观。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一方面,在经济法指导下,国家成为了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又受到了经济法的定位和限制。总之,经济法的国家观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在经济法的调整下,国家不断改进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自由放任;适度干预;帕累托最优状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经济法的国家观中图分类号:DF 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07)05-0094-03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克服市场失灵。自亚当#斯密以来,西方经济学的主旨即在于论证/看不见
的手0原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下,可以导致整个经济达到一般平衡,导致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一般来说并不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通常不能得到实现,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0。主流的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失灵0的原因存在于以下的四个方面:
(一)垄断
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没有竞争,价值规律的作用无法发挥,市场机制调控资源的优势就无从谈起。垄断,是不完全竞争的极端情况,即单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产业。[1](P127)
自由竞争天然的排斥垄断,然而自由竞争最终又导致了垄断。随着生产的日益集中,社会资源越来越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逐渐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成为了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垄断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扭曲了价值规律,使垄断资本家获得了垄断利润,是国
家调控应当着力避免的。
(二)外部影响
传统的西方经济学理论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即认为单个的消费者或者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没有影响,即不存在所谓的/外部影响0。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这个假定并不成立,有时社会成员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而自己却没有得到补偿;有些时候,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危害,自己却并没有为此支付相应的成本。这种/外部的经济0和/外部的不经济0的综合作用存在一个严重的后果,即导致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由此可见,所谓/看不见的手0在外部性面前失去了作用。
(三)公共物品
传统经济学家们对于市场机制的分析看来是完美无缺的,普遍适用的,但是事实上,他们所讨论的对象主要是所谓的/私人物品0,即那些在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与我们的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产品。这些产品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竟用性0与/排他性0。现代西方经济学已经证明,只有对于具备了这两个特点的私人物品,市场机制才会发挥作用,自由竞争模式才是有效率的。
(四)不完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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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6-05
作者简介:刘晓峰(1983- ),男,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普通商品,信息也是一种重要资源,对信息的利用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利润。然而,在现实中,交易双方不可能对面临的有关经济变量拥有完全信息,总有一方要比别人拥有更大的信息量,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0。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就不能很好地起作用,生产者的生产会出现盲目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会出现失误。
二、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目标)))效率与秩序
市场经济的效率,是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市场经济效率的实现主要依靠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即通过价值规律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促进生产者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形成经济生活中的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秩序,是正常情况下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它是市场经济效率实现的保证。
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存在于许多经济活动中,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阻碍了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这些问题又源于市场,是市场固有的特征,靠市场自身不能弥补。为了应对现实的挑战,西方社会纷纷将国家这只/看的见的手0引入经济生活,与/看不见的手0相互配合。
国家调节经济是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但是国家调节也存在失灵的可能,可能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公权力有自我膨胀的本性,如果不受任何限制的进入市场领域,可能会破坏竞争。
市场经济引入国家公权力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国家是维护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是维护市场经济而不是破坏市场经济,对此,经济法起到了很好的调整作用。经济法最根源的价值诉求有两个,一是效率,二是秩序,这同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经济法保障了一切政治制度的安排都不背离这两个最根源的价值诉求,它既赋予国家以干预经济的权力,又严格限定着公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国家观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
1、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
这主要体现在市场障碍排除法的规定中,体现在国家反垄断、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活动当中,体现在对于传统民商法原理的补充限制上。
(1)法律规范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性的法律规范,一类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为了维护充分竞争的环境,传统的规制市场的法律往往采取任意性的法律规范,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例如,传统民法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随着垄断及限制竞争等现象的出现,任意性的法律规范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方面已经显得无能为力,一些领域被迫让位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通过规定需要禁止、限制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及确定标准,国家主管机关及其职权,法律的实施程序,国家采取的制裁方式,强制性的公权力介入了经济生活。在相当程度上,国家取代意思自治当事人的双方成为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维护者,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效率。
(2)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是以自由竞争、买卖自由、当事人平等的理念为宗旨建立起来的,这一理念在法律上突出地表现为合同制度。[2](P386)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大产品制造商、大销售商的出现,形式上的平等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以经济法为手段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以此维护事实上的公平。
(3)作为市场经济强有力的维护者的国家,还通过对原有的民商法保护范围的扩大促进市场经济效率的实现。例如,通过5反不正当竞争法6,国家扩大了原有的5知识产权法6对商标的保护,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的名称和姓名也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促进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活动的开展。[3](P344)
2、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投资经营法中。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关各方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P243)国家投资的方式,国家投资形成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很好地说明了国家的角色。
(1)由于市场的自身缺陷,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只注重自身利益,注重眼前可以实现的利益,因此对于一些投资周期长,风险大而又关系国计民生领域中的投资,只能由国家完成。在投资过程中,国家只能以市场投资主体的身份,以中央或地方政府、专业投资公司为代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投资。国家在直接参与的投资活动中还应当兼顾各方利益。这样国家通过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身份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
(2)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还体现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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