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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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私有财产权概述 (1)

(一)私有财产权的涵义 (1)

(二)私有财产权的特征 (1)

二、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 (4)

(一)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依旧过分强烈,平等保护不够充分 (4)

(二)没有凸显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 (4)

(三)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较为模糊 (4)

(四)"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5)

三、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5)

(一)确立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指导原则 (5)

(二)明确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主体范围 (6)

(三)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6)

(四)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6)

(五)重新界定"公共利益" (6)

(六)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出概括性的规定而非列举性规定 (7)

参考文献 (7)

试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安身立命之根本,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尤其在西方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我国自古以来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没有私有财产权的观念,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无发展到2004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到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飞跃,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财产权自然权利宪法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概述

(一)私有财产权的涵义

私有财产权是权利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控制、支配和行使的权利。这只是对私有财产

权的大体而笼统的描述。要对私有财产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十分困难的。无论从人们日常习惯用中,还是从各个学科更多的通用含义来看,私有财产权往往仅指财产所有权。"从严格意义上讲,正如法律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一样,该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当下人们对物权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争议,物权法有关"物权平等保护"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核心仍然是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是否合宪。的确,在一切的私有财产权中,财产所有权是最根本的权利。正因如此,人们常常将财产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作为同义词使用。但在法学逻辑中,私有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上位概念,财产所有权是私有财产权的最重要内容。有财产权是私法主体对其财产的控制、支配性、使用等权利。

(二)私有财产权的特征

私有财产权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私有财产权是权利,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私有财产权的效力得到法律承认,是必须保护的财产性利益,这是私有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利益区别之所在。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利益只是单纯地拥有财富,是一种中性的事实状态,它本身没有经过法律的正当性评价。财产利益可能是合法利益,也可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非法利益。合法劳动获得的财富是财产利益,通过偷盗、抢劫取得对财富的占有也是财产利益。财产利益本身仅仅是对占有财富这一事实的客观性描述。财产或者财产利益自身没有必然的合法性与道义上的正当性。但私有财产权则不同,私有财产权之所以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在于私有财产权属于权利范畴。对于何为权利,不同的思想家和法学家确有不同的表述,有关于权利的"自由"、"法力"、"规范"、"资格"、"主张"等林林总总的不同学说,各有不同的表达侧重面。这些有关权利的学说都共同指向一个方向,即主体行为或者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旦超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范畴,该事物就不能称之为权利。"'权利滥用'或者'滥用权利'的概念往往是政府、组织、执政者不当地或非法地限制以至取消公民权利的借口。"这即是以反证方式说明权利的天然合法性与正当性。无论是政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财产,只要取得方式上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充其量只能称之为取得财产,却不能说取得私有财产权利。既然私有财产权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对私有财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2.私有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私法主体

私法是民法的另一称谓,它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更是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原则。平等原则是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丧失了私法的平等原则,就没有私法与公法的区分,也即没有私法的存在依据,也就不会有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充其量只有财产的称谓。依照民法的平等原则,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切民事主体所的权利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民法不承认任何享有特权的民事主体,也不承认任何财产权具有特殊的地位。所谓私有财产权只不过是私法主体对财产的控制、支配和处置的权利。即使是国有财产权,也是国家作为私法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同样是私权。私权的平等性决定了,除了自然人以外,不论权利主体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现实生活中这些组织在其他领域和社会关系中还扮演着什么角色,上至国家元首下至乞丐贱民,甚至是被某些人视为神圣的国家还是政府组织,一旦成为财产权关系的权利主体,则丧失其在其他社会关系中的优越地位而降为平等的私法主体。那种认为国有财产权由于赋有特殊的使命,不像一般的私人或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用于生活消费或者用于投资增殖,因而否认国有财产权的私权性质,而将其视为行政权力的观点,根本就不知权利为何物的怪论。财产权是私法权利主体对其所享有的财富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其本身不具有任何人身的强制性。而所谓的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公权力,均具有对他人的人身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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