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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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
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10.17
•【字号】闽价商[2014]322号
•【施行日期】2014.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商〔2014〕32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就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价政策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调整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谷时段延长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