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 侦查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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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1、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 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2、侦查的特征 • 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 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 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各国(地区)的侦查组织体系
• 侦检一体化(侦诉结合):侦诉合二为一,或 者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 和监督。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日,我国台 湾地区。
程序法名言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每一句话都可以在法 庭上被用来反对你自己。你有权聘请wenku.baidu.com师, 有权在受审期间让你的律师在场。如果你请 不起律师,法院可以为你指派一名。我向你 解释的这些权利,每一项你都理解了吗?知 道了这些权利之后,现在你是否愿意回答讯 问?
—————【美】米兰达规则
第十七章 侦查
本章主要内容: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侦查行为 三、侦查终结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 五、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六、补充侦查 七、侦查羁押期限 八、侦查监督
五、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1、侦查的任务 • 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或者无罪、
罪轻的各种证据材料 • 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 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2、侦查的意义 • 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 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前提 • 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
六、侦查工作的原则
• 迅速及时原则 • 客观全面原则 • 深入细致原则 • 遵守法制原则 • 保守秘密原则
二是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 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 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技术侦查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科 学仪器或技术手段收集、保全证据,或 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的活动。
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 • 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受到极大限制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无权保持沉默 • 除逮捕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公安机关有权自行采
取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审前羁押缺乏司法审查 • 缺乏保释制度,羁押为常态,保释则为例外 • 不允许设立私人侦探机构
• 当事人主义模式(弹劾式):强调双方平 等对抗,法官介入制约;犯罪嫌疑人享有 广泛的诉讼权利;侦查权的行使受到法官 的制约和监督;侦查机关一般无权自行作 出决定;在某些单行法规中还赋予私人侦 探、民间鉴定机构一定的侦查权限。
四、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
• 属于典型的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模式 • 侦查程序中的诉讼活动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的,
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 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 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特别规定
• 应制作笔录 •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讯问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侦检分离:侦检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如英美 法系国家。在香港,一般刑事案件由警务处负 责侦查,贪腐案件由廉政公署负责侦查,律政 署负责刑事检控。
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具有双重性。
• 一方面实行侦诉分离,即对普通公诉案件, 实行侦诉分离,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分立, 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技术侦查的主 体、范围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技术 侦查的主体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 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 关统一负责执行。
• 怎么才算是“严格的批准手续”?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 律师作为辩护人。
【课后阅读】论辩护权对侦查权的合理制约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 辨认和通缉。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重大案件可采取技侦手段
一是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 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
•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第36条还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 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参考资料】“三、八大案侦破记”第5集后20分钟,沈阳市公安局长讯 问犯罪嫌疑人汪家仁片段。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 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采 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 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 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 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的侦查活动。 其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查清事实;另一方面有利于为犯罪嫌疑人 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 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 在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
• 另一方面,又具有侦诉一体化的特征:第一, 在普通公诉案件中,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第二, 在自侦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都是检 察机关。
三、侦查的模式
• 职权主义模式(审问式):注重发挥侦查 机关的职权作用;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 极性;不允许私人侦探、民间鉴定机构从 事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