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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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问题思考应对策略及运用论文(共6篇)

技术侦查问题思考应对策略及运用论文(共6篇)

技术侦查问题思考应对策略及运用论文(共6篇)第1篇: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与应对策略随着我国通信技术和传媒行业的进一步融合,网络融合与数字媒体集成的进一步实效。

计算机网络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生产力,作出了巨大的不可忽略的贡献。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巨大利益同时,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带来了一种不可忽视的新型犯罪形式即网络犯罪。

当我们面对网络犯罪时,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这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无法避免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扩大和融合,网络犯罪问题将会变得日益复杂。

面对积极发展的不断蔓延的网络犯罪态势。

如何预防发现及解决网络犯罪问题,成为了当前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态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随着通信技术和媒体行业的改革和变化而产生的,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的角度上看,计算机网络犯罪使人们生产力得到大发展,达到一个新的生产力水平高度之后,不可避免的产生的一种新的现象。

网络犯罪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必须具备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空间。

网络犯罪所发生的场所是人们称之为虚拟空间或第五空间的网络空间。

这是一个通过网络把一定区域内的人,机器,以及信息等连接起来组成一个与现实生活有巨大区别的交往空间。

这是一个由技术所实现的,没有客观实体存在的空间。

这一空间在现实社会之中的巨大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人类的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之中。

在这一个一个完全虚拟的世界之中的犯罪行为是指:独立的个体或团体,通过一定的计算机以及其他的硬件设施,不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非法搜集个人的隐私信息,对个人进行敲诈,或者对计算机之中的数据进行篡改。

或者散播一些法律禁止的内容。

或者复制传播,运行一些妨碍他人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的病毒等违反虚拟世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犯罪者在进行网络犯罪时,物质性的犯罪痕迹是没有的,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论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袁建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因为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选择上过于重视追究犯罪和实体公正,对侦查讯问程序本身价值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够关注,现行的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配置严重失衡,侦查机关缺乏足够的监督等。

由于口供的巨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过分依赖口供。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刑讯逼供现象也往往发生在这一阶段。

因此,为了约束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须完善现行的侦查讯问制度。

关键词:侦查讯问;口供;完善侦查讯问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为目的,针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一种侦查行为。

它是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活动。

侦查讯问制度是以讯问活动为调整对象,具体规定怎样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

在中外的侦查实践中,讯问始终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侦查措施。

侦查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

[1](P197-198)因为有“证据之王”之称的口供在各国普遍被视为重要的证据,所以,尽管现代侦查技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之一仍受到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

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然而,随着公民权利观念的日益增强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立法中的侦查讯问制度依然遭受着批评和质疑。

由于该项制度在本身设置上的某些缺陷,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加上不少侦查人员依法办案观念的不足,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

笔者从现行侦查讯问制度的现状分析入手,反思造成侦查讯问制度现状的原因,并据此来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中值得肯定的部分1.立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定罪的必要条件。

侦查讯问策略与技巧

侦查讯问策略与技巧

侦查讯问策略与技巧侦查讯问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技巧来获取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信息和证据。

正确的侦查讯问策略和技巧对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果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侦查讯问策略和技巧:一、建立信任关系建立信任关系是成功讯问的基础。

侦查人员要尽量让被讯问者感到自己是一个有权威和可信赖的人,并且能够保证他们的言行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二、选择合适的讯问环境讯问环境对于成功获取信息非常重要。

侦查人员应该选择一个安全、无外界干扰、保密性好的环境进行讯问。

同时,环境的温度、照明、气氛等也要舒适,以促进被讯问者的开放和配合。

三、有效运用沉默沉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讯问技巧。

当被讯问者对一些问题回答不确定、含糊或模糊时,侦查人员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引导被讯问者继续表述,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

四、创造压力和焦虑有时候,为了让被讯问者透露真相,侦查人员可以创造一些压力和焦虑。

例如,暗示证据已经非常充分,可以迫使被讯问者透露更多信息。

但是要注意,创造的压力和焦虑不能过度,以免让被讯问者产生逃避的心理。

五、采用开放式提问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尽量使用开放式提问,让被讯问者进行自由表述。

开放式提问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获得更多的信息,而不受限于简单的“是”或“否”的回答。

六、提供选择题有时候,为了更精确地获取目标信息,可以采用提供选择题的方式。

例如,“是A还是B?”、“是昨天晚上还是今天早上?”这样的问题可以迫使被讯问者在两个选项中选择,并通过回答揭示真相。

七、倾听和观察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注重倾听和观察,通过被讯问者的言语、姿态、表情、语气等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倾听和观察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察觉到被讯问者可能隐藏的信息,并根据观察到的细节进行深入讯问。

八、针对性追问和碎片化提问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被讯问者的回答进行针对性的追问,进一步细化和深化问题,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此外,碎片化提问也是一种有效的技巧,可以将一个问题拆分为几个部分,逐步获取被讯问者的回答。

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因 此 , 察 讯 问 的功 能 也 应 围绕 这 五 个 方 面展 开 。 检 这 五个 方 面 具体 体 现 了检 察 讯 问 所独 具 的法 律 监督 功 能 . 对 案 件 事 实及 证 据 本 身 进 行 审查 , 对 侦 查 活 动 既 也
为庭 审 讯 问
发 现 场 细节 的描 述 却 一 带 而 过 、 存 回 避 , 杨 某是 北 意 且
京 某 保 安公 司 的负 责 人 , 一 定 的 朋友 圈 子 , 有 找不 知 底
对 于检察讯问 、 审讯 问 , 庭 检察 人 员 ( 括 审 查 起 包 诉 的 办 案 人 员 、 庭 支 持 公 诉 的公 诉 人 ) 审 判 人 员 普 出 、
发 当 晚其 让 司机 甄 某 开 车 带 领 公 司里 的 三名 保 安 去 赵
某 居 住 的小 区等 候 赵 某 , 由甄 某 对 赵某 进行 指 认 后 , 三 名 保 安将 赵 某 打 伤 , 为 了不 让 赵某 认 出 自己 , 而 自己确
刑事 责 任 的人 ; 、 否属 于 不 应 追 究 刑 事责 任 的 ; 、 3是 4 有
19条 规 定 “ 民检 察 院审 查 案 件 , 当讯 问 犯 罪 嫌 疑 3 人 应 人 ” 第 1 5条 规 定 “ 法 庭 上 … … 公 诉 人 可 以讯 问 被 . 5 在 告 人 … …审 判 人 员 可 以讯 问被 告 人 ” 。为便 于讨 论 , 我
学 高 效 运 用检 察 讯 问 , 之 发 挥 应 有 之 作 用 , 检 察 实 使 是
实基 础 。
二 、 察 讯 问 的 功 能 与 特 点 检
问 前 , 问人 制 定 了详 细 的讯 问 提 纲 。 在 实施 讯 问时 , 讯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XX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XX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侦查工作中的经验。

我觉得侦查工作里存在的好多问题都让人头疼。

就说证据收集这块,有时候特别难拿到关键证据。

我之前办一个案子,找一个物证,觉得就应该在嫌疑人家里某个角落,但是就是忽略了那一点点缝隙,结果还真就在那,就因为这个小小的失误,差点对整个案件都造成很大影响。

我感觉这就是缺乏细心和耐心。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都急于求成,我也不例外,就想着赶快找到直接证据定罪。

这可不行呀,欲速则不达。

哦对了还有,现场勘查也容易出问题。

我有次现场勘查的时候,设备没带齐,那才叫一个尴尬。

这就跟出去旅游没带充电宝一样着急上火啊,想再回去拿又耽误时间。

所以去之前一定要检查设备。

在人员协作上也有问题。

侦查的时候有时候各部门之间信息分享不及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

我觉得这就跟接力赛跑一样,你跑的时候不告诉我你啥情况,我怎么接好下一棒啊。

这时候就需要建立一个更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可是这机制也不是说建就能建好的,它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权限、工作流程等等复杂的东西。

所以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定期开会,大家都说说自己做了什么、有什么发现,这样总比各自埋头苦干好。

情报分析不准也是个事。

现在信息太多太杂了。

打个比方就像去超市买东西,东西太多了你都不知道挑啥好了。

我感觉这时候就需要一些专门的软件或者有经验的人来筛选有用信息。

我之前试过一些免费的情报分析软件,但是不太精准,有时候还一些付费的软件虽然贵,但是真的好用很多。

我觉得侦查工作一直在发展,我们也一直在摸索学习。

这里面每一个小点都可能藏着大学问,我们只能慢慢改进,在每个案子里汲取经验,说不定哪天就能把这些问题给全部解决。

还有证人调查这块,证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说实话。

我碰到过一个证人,他特别害怕报复,就支支吾吾不敢说真话。

我们不能像有些电视剧里那样去吓唬证人,这是违法的,得和证人好好沟通。

我一般会跟证人说,如果不把实情说出来,可能正义感得不到伸张,整个事件的真相会被掩埋。

浅析讯问嫌疑人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讯问嫌疑人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讯问嫌疑人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六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从实践中看,由于讯问程序在立法上不够详尽,导致了讯问程序隐含着对人权的侵犯和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及追究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而且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度。

对此笔者就讯问程序的问题及完善,谈点个人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这一条款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在实践中只要经过第一次讯问之后,嫌疑人就具有了申控权,同时司法机关便启动了对程序违法的监督。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加之嫌疑人在经济收入、文化素养以及掌握法律知识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和差异,讯问程序在适用上存在如下的问题:1、法律援助不到位,有些嫌疑人的诉权难以实现。

从“可以聘请律师”的规定上看,目前我国经济相对落后,低收入人群众多,请不起律师的嫌疑人占案件的多数,况且我国现有律师数量有限,完全满足所有符合援助条件的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目前尚不能实现。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的工作报告公布的案件数量,以及律师队伍现状中的一些情况,就可以解读出答案。

20XX年最高法院共审结、办结各类案件2923件,地方各级法院审结、办结各类案件7873745件,共判处罪犯767951人。

共审结各类民事一审案件4303744件。

20XX年,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各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43757人。

而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14万人左右,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 1800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的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

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

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王艳平 :侦查实践 中讯 问笔 录存在 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问 :你和 孙某 某有 无确 定 恋爱关 系? 答 :没有 。 问 ;你 和孙某 某有 无发 生关 系? 答 :没有 。 问 :你有 无 和 孙 某 某 介 绍 说 自己是 办 服 装 厂 、做 服装 生 意 的? 答 :没有 。 问 :你仔 细 回忆 清楚 ?
问 :你是 何 时到婚 姻介 绍所 登记 的 ? 答 :是 2 0 0 8年 春天 。 问 :你 登记 的姓名 、职 业 ? 答 :登记 的名 字是 方某 某 ,我说 我是 在服 装 厂 打工 的 。
问:婚介所有无帮你介绍对象? 答 :帮 我介 绍几个 ,一 般都 是 电话联 系 。
王 艳 平
( 安徽公 安 职业学 院 ,安徽 ・ 合肥 2 3 0 0 8 8 )
内容摘要 :侦查讯 问笔录是证据性法律文书 ,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的依 据之~。 当前 ,讯 问笔 录存在制作 者思想 上 不够重视 ,讯问缺乏针对性 ;问话形式单一 ,讯问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 。完善途径是加强制 作者的思想认识 ,提 高讯问
侦查讯 问笔 录是 公安 机关 侦查 人员在 办理 刑 事案件 的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记载 讯 问情 况 的文字 记 录 。讯 问笔 录记 载 了犯 罪嫌 疑 人 的有罪供 述 和无罪 辩解 ,反 映 了讯 问活动 的全 过程 ,是 侦查人 员分 析案 情 ,制定 策略 ,开展 取 证 的重要 依据 。经 核实 的笔 录是认 定案 件事 实 的 证据 之一 ,因此 做好 侦查 讯 问笔 录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随着 科技 的进 步 ,便 捷 的 电子 笔 录在讯 问过 程 中的使 用 越 来越 普 遍 ,然 而 ,正是 这 种 便 捷 , 使 当前公 安机 关在 办理刑 事 案件 的过程 中 ,制作 完全 符合 写作 规范 和法 律要 求 、具 有较 高质 量 的 讯 问笔 录却相 对薄 弱 ,看似 合乎要 求 的笔 录 中不 同程 度地 存在 着 问题 ,因此 ,本 文就 侦查 实践 中 讯 问笔 录存在 的几 个 问题加 以分 析 ,并提 出相 应 的完善措 施 ,希望 对公 安侦 查人 员制 作讯 问笔 录 有 所帮 助 。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围绕证据审查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

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1.讯问取证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为保证依法办案,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每组两人,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取证的需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在看守所的提审室也经常是一人讯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重视讯问程序;二是嫌麻烦,认为一个人讯问就行了,不必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讯问;三是案件多,两个侦查人员分头行动,单独办案,单独讯问。

对于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常常出现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讯问的情况,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上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制造两个人讯问的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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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201X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

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

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

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

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   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学生姓名:田甜学号:20090010740系别:一支队专业:侦查指导老师:邹荣合职称:副教授摘要: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他处理的侦查活动。

是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并籍此来查明或印证“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种证据收集活动。

由侦查讯问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言词证据,与其它证据收集活动相比,侦查讯问活动对于侦查破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在现实侦查过程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讯问几乎无时不面临着被异化为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取证行为的问题。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的讯问过程存在的强制性和封闭性,使犯罪嫌疑人几乎被完全控制在侦查人员的手中,其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正确行使侦查讯问权,保证程序合法,确保那些处于被讯问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些最基本的防御权,从而能够成为侦查讯问程序的主体,就成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改革的主要课题。

关键字:侦查讯问;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Abstract:Police interrogation, refers to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uch as the investigators to find out all the facts,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suspect for trial and heckle, to get real statement or excuses and finally decided whether to prosecute or other treatment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s investigators for the criminal suspect confession and use this to find out or confirm "facts of a crime" and a kind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med by the interrogation of interrogation record in evidence categories, and other evidence belongs to words, compared to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terrogation activities play a vital role.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in real investiga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capture the criminal suspect's testimony, interrogation by almost all face torture for including alienation, the problem of conduct illegal evidence. Our interrogation program the interrogation process is mandatory and closed, make the suspects are almost completely control in the hands of investigators, its rights cannot be guaranteed. Therefore change "heavy entity light program" concept, the correct exercise interrogation rights, guarantee the legal procedure, to ensure that those under interrogation of suspects have status of some of the most basic right to become defensive interrogation program subject, has become China's interrogation system reform of the main issue.Key Words:interrogation;I nvestigators ;suspect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十余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运行的反思与出路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运行的反思与出路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运行的反思与出路【摘要】我国侦查讯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漏洞,如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等。

改革侦查讯问程序势在必行。

需要加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也是必要的。

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源头上减少侦查程序的漏洞,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更加透明、有效,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最终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关键词:侦查讯问程序、反思、出路、漏洞、法律基础、法律监督、国际经验、素质、技能、改革方向、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效率。

1. 引言1.1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重要性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重要性无法被忽视。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程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查证和审理,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效率。

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运行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从而为审判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讯问程序是查明案件事实、采集证据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法、规范的侦查讯问,可以有效提高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客观、明确的事实依据,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审判。

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运行还能够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纰漏,提高案件侦查的成功率和准确性。

只有加强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化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现有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明确:目前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问题。

2. 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侦查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不足,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巧,容易导致侦查工作质量不高,甚至出现错误刑事定罪的情况。

浅谈侦查活动监督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侦查活动监督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侦查活动监督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摘要本文仅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经常性监督对象即公安机关及同级自侦部门进行论述。

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为视角,担出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国境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一、侦查活动监督所面临的困境(一)检察机关缺乏侦查活动监督线索一是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工作进行。

主要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卷,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依法询问相关证人、被害人进行。

二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

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实践中处于程序的下游,这就决定了如果公安机关不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那么检察机关无法实现根据侦查活动监督的需要,而主动启动提前介入程序。

公安机关在启动提前介入程序上的主导性,导致了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较少采用的现实情况。

三是通过受理相关的检举、控告、申诉进行。

主要是对人民群众就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以重视,对控告、申诉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注意从中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

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四是对执行逮捕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

同步跟踪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撤销、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实行跟踪了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情况中违法现象的发生概率相对较小,极大地压缩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空间,只是在程序上构成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完整性,并不是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

通过对上述四种侦查监督四种方式的分析,得知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主要是以第一种方式为主,侦查活动监督实际操作方式的单一决定了获取侦查监督线索渠道的不畅通性。

(二)对侦查活动监督难以面面俱到检察职能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以检察为民的根本宗旨的指引下,一定程度的扩张是允许的。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这实现了与公安机关各个级别的对接,弥补了检察机关以前只对同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而忽视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空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浅议侦查讯问对策的运用

浅议侦查讯问对策的运用

浅议侦查讯问对策的运用敏’2008.12(主2浅议侦查讯问对策的运用口陈国忠(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开封475000)摘要侦查讯问对策是侦查讯问工作的核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方法等有机综合而形成的侦查讯问活动.它在制定和运用时,应明确认识讯问对策的运用在侦讯活动中的地位和选用的制约因素,以及运用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关键词讯问对策讯问法律刑事政策具体案情攻心教育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R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12-231-01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采用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是发生在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侦查活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专门的调查工作.它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破刑事犯罪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刑事诉讼法》对讯问活动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种讯问要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然而,刑事诉讼实体进程活动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它是侦查工作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侦查活动.在这项侦查活动中,依法有效地实施侦查是这项活动的基础,但要达到侦查讯问的价值目标,还必须依靠于侦查对策的实施.这也就是说,侦查讯问活动依法进行后,未必都能顺利的突破案情和查获到犯罪的证据,在双方法律地位处于对立,追诉犯罪与犯罪嫌疑人自卫本能冲突的讯问活动中,侦查讯问人员若不运用谋略和技巧是很难在讯问中突破案情获取证据的,也很难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责.因此,我们认为,侦查讯问对策是侦查讯问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要素.侦查讯问对策是讯问人员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案情,而依据案件侦查中所获取的各种相关证据和具体的情况,经过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科学地选择和合理地组合所形成的讯问方案.它是对付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这些策略和方法集中体现了一定历史时期讯问双方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刑事诉讼过程中打击与保护功能的尺度标准.因为是否正确地制定与运用讯问对策,直接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败.因此在制定侦查的对策时,必须考虑以下情况:1讯问对策必须遵守讯问的法律一方面.讯问对策受讯问法律的制约,这是制定和运用讯问对策的首要条件.讯问对策的合法性要求任何讯问对策的选择与制定,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相一致,严格体现刑事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恰如其分的体现法律原则,刑事政策的讯问对策受到法律的保护.众所周知,侦查的对象决定了侦查的法律性质是刑事追诉活动,,侦查主体是通过有效的策略和方法来揭露,证实犯罪来支持公诉活动从而维护刑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在讯问取证的过程中,只要是符合法律的,并且以恰当的方式贯彻法律对讯问活动有关规定的策略方法,讯问对象都必须接受.这也就是说,侦查讯问的强制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负有接受调查的义务,它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己来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刑事讯问.这就是侦查讯问措施本身的合法就决定了讯问对策形式的合法性.2讯问对策必须与刑事政策相适应讯问对策受国家刑事政策的制约.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刑法的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行动准则体现的是打击与保护;宽大与惩罚的内容,与某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统治秩序密切相关.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也是随着不同时期的一些犯罪态势的突出而变化的,为加大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控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出台了有关的刑事政策.例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和”专项治理”等刑事政策的出台都有着明确的体现,正是因为刑事政策中体现了立法精神和法制原则,才使讯问对策中的政策攻心,说服教育对犯罪嫌疑人具有普遍的威慑力和感召力.在打消犯罪嫌疑人在法律问题上的种种顾虑,消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矫正犯罪嫌疑人各种不正确的想法,正确的理解案件处罚轻重的相关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据以上这些情况我们可以说,讯问对策必须及时的反映刑事政策的内容和精神,同时,有关的政策规定也制约着讯问对策的内容与和运用方式.3讯问对策必须因案制宜运用讯问对策的过程是充分调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让犯罪嫌疑人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比趋其轻”的心理支配下,选择坦白认罪,争取从轻处理.因此,制定讯问对策和实施运用讯问对策是侦查活动中的关键,讯问对策方法的产生,必须建立以对具体案情的全面侦查和科学的分析基础之上,绝对不能闭门造车草率行事.制定讯问对策,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全面的分析研究正确认识和估量讯问工作的主客观条件,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还应根据办案的目标和已掌握的证据的多少及确实程度,犯罪嫌疑人心理态度和演变趋势等条件进行认真的构思,运筹出既实际可行,又能获得最佳效益的策略.因此,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发展态势,决定了讯问对策的内容和形式.讯问对策是否科学有效,全面地分析研究案情资料和证据,深人细致地分析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分析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是讯问成败的关键.讯问中,攻心教育是讯问中最基本的一种讯问策略和方法.无论是政策攻心,法律攻心,证据攻心还是情理攻心,都是用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客观事实,利害关系等,去揭露批驳犯罪嫌疑人的错误思想观念,启迪和激发其正确的情感,从而达到乱其谋,消其气,涣其志,消其势的目的.这些教育的手段和目的,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影响,使其心理防线崩溃,无法继续保持对抗的讯问意志.攻心教育贯穿于侦查讯问活动的始终,不同的阶段教育的内容与时机的选择都是非常重要的.如在初讯阶段的教育应以说清内容,点到为止,不要过久的停留在说服教育上,甚至是多次反复重复相同的内容,这样很容易给犯罪嫌疑人一种虚张声势的印象,进而推断侦查人员手中无证据,这对后面的讯问是非常不利的.说服教育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由于每一个人生活环境,所受教育,社会经历,思想性格,处事态度的差异,对社会,对人,对荣辱,对法律都有不同认识和态度.对于犯罪来讲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对犯罪结果的态度更为复杂,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攻心教育也不能格式化或公式化,而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情况和特点,针对其妨碍供述的关键症结,选择不同的内容,运用不同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地教育.231。

侦查讯问实施问题研究

侦查讯问实施问题研究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研究讯问实施主体。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讯问实施的主体、实施 的人数和讯问实施主体的辅助主体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 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侦查讯问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人数不得少于二人;讯 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存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参与讯问、讯问实施主体人数不足、讯问实施主体专业 化不足、讯问实施的辅助主体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当从保证实施主体合 法、避免自问自记、讯问实施主体适度专门化、规范辅助主体参与讯问这几个方 面进行完善。 第二部分研究讯问在场主体。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合适成年人制度有着严 格的规定,而对于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却未进行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合适成 年人地位与作用出现偏差、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不够科学、权利义务未具体明确 等问题。同时,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争议大,实施过程中困难重 重。对此,我们应当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确认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 权。 第三部分研究讯问时间。我国法律和法律解释对讯问启动时间、羁押外讯问 持续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于羁押内讯问持续时间、讯问间隔时间却未进 行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侦查讯问程序应当在立案之后。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初查阶段侦查讯问频发、讯问持续时间过长、讯问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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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 specialize in the implementing subject of interrogation, and normalize the auxiliary body of implementing subject of interrogation.
Part two is about the present subject of interrogation. The law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 have a strict demand on appropriate adults, but don’t confirm if the lawyer can attend the interrog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differences of statuses and roles in appropriate adults, the unscientific selection of proper adults, unspecified right and obligations. For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rules of appropriate adults and confirm the lawyers’ attendance when interrogation conducts.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一)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一)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一)【论文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问题;改革完善【论文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法实施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

要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就要建立完善侦查讯问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

一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

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

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

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中国当前侦查讯问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中国当前侦查讯问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中国当前侦查讯问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一、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

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

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

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渐增多。

表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初步跨越,显示了法制的进步。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已近十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贾志卿①(警察职业学院呼和浩特010051)【摘要】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侦查讯问工作正面临着由封闭走向开放、讯问权力将受到严格制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将得到法律的保障,非法获取的口供将被排除,讯问的困难将越来越大等严峻挑战。

在立足现实、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的同时,侦查机关应当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法治意识,强化侦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强化侦查讯问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强化心理策略方法在讯问中的运用,努力提高侦查谋略水平和讯问能力,充分发挥讯问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应对新的挑战。

【关键词】侦查讯问;保障人权;非法口供排除;挑战;对策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诘问,以获取其口供的一项侦查措施。

“从世界围来看,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具有突出的证据价值”〔1〕,再加之我国侦查手段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侦查讯问已经成为侦查破案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随着我国侦查法治化的不断推进,侦查讯问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应当采取有效对策迎接挑战。

一、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一)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侦查讯问权力将受到严格制约1996年重新颁布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依法治国起到了较为重大的推动作用。

虽然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开始步入化、科学化的轨道”〔2〕,但是,由于近10多年来,国外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巨变,公民对权利与自由、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因而,作为具有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功能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不少与之不适应的问题。

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①贾志卿:1961.10 男呼和浩特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侦查系主任副教授教育硕士研究方向侦查学公众瞩目的焦点。

“改革侦查程序的两条主线已经勾勒出来:一是通过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制约侦查权;二是通过强化法官或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或监督权制约侦查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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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学生姓名:田甜学号:20090010740系别:一支队专业:侦查指导老师:邹荣合职称:副教授摘要: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他处理的侦查活动。

是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并籍此来查明或印证“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种证据收集活动。

由侦查讯问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言词证据,与其它证据收集活动相比,侦查讯问活动对于侦查破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在现实侦查过程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讯问几乎无时不面临着被异化为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取证行为的问题。

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的讯问过程存在的强制性和封闭性,使犯罪嫌疑人几乎被完全控制在侦查人员的手中,其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正确行使侦查讯问权,保证程序合法,确保那些处于被讯问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些最基本的防御权,从而能够成为侦查讯问程序的主体,就成为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改革的主要课题。

关键字:侦查讯问;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Abstract:Police interrogation, refers to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uch as the investigators to find out all the facts,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suspect for trial and heckle, to get real statement or excuses and finally decided whether to prosecute or other treatment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Is investigators for the criminal suspect confession and use this to find out or confirm "facts of a crime" and a kind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med by the interrogation of interrogation record in evidence categories, and other evidence belongs to words, compared to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terrogation activities play a vital role.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in real investiga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capture the criminal suspect's testimony, interrogation by almost all face torture for including alienation, the problem of conduct illegal evidence. Our interrogation program the interrogation process is mandatory and closed, make the suspects are almost completely control in the hands of investigators, its rights cannot be guaranteed. Therefore change "heavy entity light program" concept, the correct exercise interrogation rights, guarantee the legal procedure, to ensure that those under interrogation of suspects have status of some of the most basic right to become defensive interrogation program subject, has become China's interrogation system reform of the main issue.Key Words:interrogation;I nvestigators ;suspect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十余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

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活动背离立法精神,侦查讯问程序不规范,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导致公诉机关败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侦查讯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侦查讯问前权利义务告知方面首先,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不明确。

“第一次讯问之后”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都指向的是时间段而并非明确的时间点。

“第一次讯问之后”可以有多种理解,即在第二次讯问时或者在第三次、第四次讯问时进行告知都符合“第一次讯问之后”的时间要求;与此相同的道理,“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也是差别巨大的概念,根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种模糊的表述,侦查人员便可以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随意的选择告知时间。

其次是关于告知内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145条仅规定了对获得律师帮助权等程序性内容的告知义务而不包括对涉嫌罪名等实体性内容的告知。

这一规定明显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知情权,将导致犯罪嫌疑人因信息来源不畅而无法展开有效的自我辩护,同时在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效果和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另外,一些侦查人员错误的认为没有必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认为这样会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殊不知这样会造成侦查讯问的程序违法,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真正的罪犯,到审判阶段都会因为这一点而造成更多的麻烦,“辛普森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侦查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是对于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超过了合理的限度,甚至成了一种变相的折磨,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

而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种规定有时会成为讯问的一种方法,长时间的讯问,让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休息,会让犯罪嫌疑人意识模糊,从而无法思考圆谎而招供。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但是,对于已经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表面上看,讯问地点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不具有多大的规定必要。

但,实际上,讯问地点问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在生理、心理上是否能够避免受到不应当的折磨或损害问题。

事实上绝大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讯问室都是比较阴冷黑暗的地方,这种环境本身就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压力,使其产生惧怕紧张的情绪,使其不能行使自身享有的权利,而这些对一些侦查人员来说正是其所要达到的效果。

(三)、讯问的步骤方面《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虽然我们大对数侦查人员都知道“疑罪从无”的规定,任何人不经法院判决,都不能判定其有罪。

但是自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至今这种意识还残留在侦查人员的思想当中,因此会不自觉的给犯罪嫌疑人扣上有罪的帽子,对其“另眼相看”,这难免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我供述的境地,对于犯罪嫌疑人步步紧逼。

另外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何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自身,而不在于犯罪嫌疑人,况且法律规定的如实回答会成为侦查人员讯问的一个法宝,来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些都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讯问的手段和方法方面自古以来,口供在侦查办案中都被称为”证据之王”, 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之一受到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就能够快速破案。

另外,很多侦查人员都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命案必破”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压力也迫使其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要使用正确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是以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的现象却屡禁不止。

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都告诉我们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虽然这些冤案最后都被平反,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得到了处分,这些人也获得了国家几十万的赔偿,但是谁愿意用自己的自由来换取金钱呢,他们留给我们的只有惨痛的教训和深刻的反思。

(五)、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方面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活动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和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如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在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与律师进行会见,都要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律师无权到场;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要求查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也无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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