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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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雅医学院院学生会奖惩措施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会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综合素质,使学生会工作能够良好、有效地开展,对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有创新意识、有突出成绩的成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和制度的成员,处以惩罚。同时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学生会成员的良好形象,有效促进学生会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1、有章必究、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有度;

2、学生会的奖惩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坚持民主选举、民主评议、主席团意见和办公室的考核相结合;

3、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犯错误的成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部分: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每次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的干事,经所在部部长向主席团提名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向院团工委提名报告;

2、各部部长必须承担本部的工作责任,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佳成绩的部长,可由副主席提名交主席团给予适当精神或物质奖励,并向院工团委通报;

3、学生会成员可向主席团提出对学生会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一般意见和建议给予口头表扬,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学生会内部通报表扬并存档,对学生会建设有重大意义者将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及适当物质奖励;

4、对多次在学生会内部获得口头表扬的成员,向学院通报并存档,学期末将优先考虑授予院“优秀学生会干部”或“优秀学生会干事”称号;

5、对于优秀学生会干部或干事,如有机会,优先向学院中需要管理或业务方面人才的有关部门进行推荐。

第三部分:处分

个人处罚具体内容:

1、学生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于违法违纪、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除名处分;

2、学生会任何成员个人不得以学生会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物,违反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若再犯予以除名处分;

3、对于不服从或消极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4、对于无故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重大工作不能配合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5、对于参加有关活动、会议迟到、无故缺席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6、对于工作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7、对于私自占有或损害学生会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若情节严重则视情况由主席团予以处分;

8、对于不配合上级部门,自行其事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9、对于虚报假报学生会帐目,有贪污公款行为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10、对于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有“偏向性”追求特权破坏本会声誉的学生

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11、对于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会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学生会除名处分。

备注:凡受撤职处理的学生干部或全学生会通报批评的学生会干事,在下一学年中不得参加学生会评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学生会成员予以除名处分须按以下程序执行:对于干事和副部长,由所在部的部长提出,经分管副主席及常务副主席、主席同意后,报院团工委审批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示。对于部长,由学生会分管副主席提出,经常务副主席及主席同意后,报院团委审批开除并予以公示。对于主席团成员,由分管学生会院团工委副书记提出,经学生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即开除出学生会,并公示。

集体处罚具体内容:

1、对于学年中本部门工作出现两次以上事故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2、对于不准时交纳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敷衍了事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3、对于长期不按时召开部门例会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4、对于主席团工作更改意见下达后一周之内未及时改正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6、对于举办活动或购买物品申报不实的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7、对于经批准开展的活动,由于自身责任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8、对于多次开展例会不做会议记录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9、对于未经主席团批准开展活动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10、每周一、二、三为办公室、信息宣传部、外联部在院学生会办公室值班的时间,对于在规定时间未履行好值班责任的部门,予以部门警告处分。

备注:对于在一个学期中受到三次及三次以上部门警告处分的部门,在下一学年中不得参与院学生会“优秀部门”的评比,该部部长不得参与下一学年“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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