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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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重违反城市规划
是否非法占用已完成征、 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是否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 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 违法建筑
具体程序建议按 照市政府今后正 式出台的《深圳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关于农村 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的处理 决定》实施办法 (试行)执行
城市更新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按照“两规”和“处理决定”属于应当 依法拆除或依法没收情形的,应当由政府依法拆除或没收后,土地及地上建筑 物由政府收回,不能纳入城市更新改造主体自行改造范围
※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 善手续后
旧屋村用 地
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 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
不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 等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用地
※按照《旧屋村认定办法》 认定后
二、土地权属的确定程序
适 应 193 号 文 件 用 地 简 化 程 序
公告有无异议的,核发 土地确权证明
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 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 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或没 收的情形
公告有有异议的,解决 后核发土地确权证明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 房地产登 记手续
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
一、土地权属分类及确定原则
1、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2、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具有合法 用地手续 的用地
※直接作为城市更 新对象 城中村用 地
1、已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 复 2、已计入非农建设用地指 标的非农建设用地
违法建筑、 违法用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 省、我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 未确认产 权、办理 房地产权 登记
四、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在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等用地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包含不同类别用地的,核发用地方案图时应当分别明确各类用 地的占地面积,依据城市更新办法规定的各类用地的地价标准,并以各类用地的占地面 积、宗地容积率或相应的容积率区间确定的建筑面积分别进行地价测算,应缴纳的地价 按照各类用地的地价值合计。 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移交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原合法用地(已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范围内的部分,进行地价测算时可计 入容积率,即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宗地容积率为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与原合法用地面积 之比。进行地价测算时,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合法用地上的合法建 筑面积计算。
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 报建资料
源自文库
除下 列严 管理局现状确认,提出规划 重违 确认意见,明确建筑物面积 反情 形以 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 外的
管理局直接对拟确权地块 的土地范围、权属来源进 行调查,并将土地范围及 权属状况进行公告 有效期满城市更新项目仍 未实施的
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 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 施加以改正的 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 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建成移交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违法建筑 、违法用地
三、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处理程序
违 法 建 筑 违 法 用 地
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按“两规”“处理决定” 进行核查符合确认产权条件, 不属于应当依法拆除或依法没收情形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可接受处 理并交纳罚款,暂不缴纳地价,管理局核发城市更新土地确权证明
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适应“两规” 和“处理决定” 的审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