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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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

17、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2015〕67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10月30日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推进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广东省“三旧”改造和本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清退用地,是指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

本规定所称更新用地,是指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除清退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清退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由实施主体自行理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由其自行拆除、清理,所有清退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内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以下简称公共利益用地)由更新用地和清退用地共同承担。

第五条在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更新用地承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按照其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核算,并予以适当核减。

具体如下:清退用地面积(一)核减量=—————————*拆除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二)核减量不得超过清退用地面积的30%。

(三)更新用地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按照《暂行措施》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20%处置用地不参与核减。

第六条清退用地的转移建筑面积,转移至出让给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转移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土地移交率最高不超过30%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国土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根据规划统筹需要,清退用地可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腾挪或置换。

第八条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落实经处置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清退用地。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本指引施行前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图文

解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图文

城市更新的实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空 间规划层面,其实质是保障城市空间资源高效、公平配
置的公共政策,需要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
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改善 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率的增加
教育和发展机会的增多 卫生状况的改善 …….
1.城市更新规划的背景 2.城市更新规划概念 3.城市更新规划的规范体系 4.城市更新规划流程架构与成果内容 5.城市更新规划特点与难点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86版经济特区总规奠定了原特区的空间总体格局。
特区成立之前的村落
80年代中后期,杂乱的自发改建
改造后的东门老街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96版总规应对了全市域高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需求。
得到保护的旧围屋,很多已经消失
90年代初的深圳
深圳高速发展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10版总规指引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城市标准与准则》第四章 4.2地块容积率
1 要点解析 :开发强度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执行, 下限应满足《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标准》要求。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 执行,下限应满足《深圳市物流项目用地规 划建设控制标准》要求。
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
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
系数予以修正。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四节 地价计收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关于城市更新项目运行基本程序深层地基土(XXXX年度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编制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试拆除和重建的通知(1)应用程序通道1。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的申请,提出辖区内城市更新单位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制定方案,并负责整理汇总与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相关的申请材料。

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位规划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管理局申报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2年,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了年本职能辖区内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

征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区政府(管委会)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土地委员会管理局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规划。

3年,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位规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2)申报内容和条件1、申报城市更新单位规划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位规划发展规划申报指南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取得城市更新单位规划审批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批准文件,符合政府管辖的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3)年度计划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的制定,在对区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系统的准备和协调后,拟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草案的实施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内部工作程序另行制定)2、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更新单位,在编制更新单位计划前,需要完成更新单位范围内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一)更新单位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和登记由原所有人或规划申请单位向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提出申请1、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土地和房屋权属清楚且无预检、查封或其他权利纠纷的,可直接办理后续手续2年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政府[XXXX年规划),由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原规划申报单位制定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草案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位规划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管理局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制定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草案(2)申报1单一权利主体更新项目权利主体直接向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管理局申报更新单位规划2.多个权利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市政更新部门组织,将更新单位规则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土地权属核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土地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现住有宜居和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为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规范和有序推动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区,是指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已建设居住功能建筑的范围。

混合功能的宗地如主导功能为居住的,则整宗地视为住宅区。

本意见所称的旧住宅区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住宅区。

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与旧住宅区混杂,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与旧住宅区一并按本实施意见进行更新改造的,其他各类旧区用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用地面积突破本款规定的另行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条【基本原则】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公益优先、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开展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具体包括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中长期专项规划和五年行动计划,合理安排年度计划规模,实施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台账管理;(二)制定全市统一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指导标准和过渡期安置补偿指导标准,以及意向搬迁补偿同意书范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涉及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确定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及综合整治范围,统筹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年度项目库,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指弓I;负责对各区政府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涉及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方案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方案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包括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土地和房屋确权、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和新用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审批相关工作;另一层面是收购谈判、协议签订及其履行。

区城改办根据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将基本操作程序进行了分类归纳,供相关企业和业主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最终程序可能会有调整。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一、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详细的确权、登记手续还未明确。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及申报(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城改办组织街道办、社区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项目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项目”),因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确需进行的土地分宗。

在本办法实施前未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未批计划项目”),其土地分宗不适用本办法。

未批计划项目确需进行土地分宗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前完成土地分宗。

第三条已批计划项目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完成土地分宗手续。

已批计划项目在完成土地分宗手续及确认实施主体前,不得进行建筑物拆除。

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由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申请分宗的宗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二)申请分宗的宗地内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对分宗边界无异议。

(三)分宗后用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权属证明文件的约定执行。

(四)分宗后位于拆除范围外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其交通、消防、设施和建筑布局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组织对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的意愿达成进行认定。

属全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开展后续工作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组织对单一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

分宗意愿达成和单一主体资格的认定部门、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对申请分宗宗地的城市更新情况进行确认,对分宗的必要性和分宗边界的合理性等提出明确意见。

全体权利主体或由全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持分宗意愿和单一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向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申请土地分宗。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2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3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4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土地权属核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土地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模板】

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模板】

**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第三条【职能分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各区(含新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第四条【权属认定的手续简化】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在开展土地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前,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权利主体可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无需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一)属于《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规定的处理对象且符合补办规划确认文件或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的;(二)国有已出让(划拨)土地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处理意见书。

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建筑物,土地、建筑物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的,处理意见书自动失效。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福府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20年1月14日区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优化服务,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

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严格落实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管理规定。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深规土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2月9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是指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一)《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二)《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拆除新建类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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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无异议的,核发 土地确权证明
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 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 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或没 收的情形
公告有有异议的,解决 后核发土地确权证明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 房地产登 记手续
违法建筑 、违法用地
三、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处理程序
违 法 建 筑 违 法 用 地
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按“两规”“处理决定” 进行核查符合确认产权条件, 不属于应当依法拆除或依法没收情形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可接受处 理并交纳罚款,暂不缴纳地价,管理局核发城市更新土地确权证明
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适应“两规” 和“处理决定” 的审核内容
※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 善手续后
旧屋村用 地
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 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
不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 等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用地
※按照《旧屋村认定办法》 认定后
二、土地权属的确定程序
适 应 193 号 文 件 用 地 简 化 程 序
建成移交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提出规划 重违 确认意见,明确建筑物面积 反情 形以 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 外的
管理局直接对拟确权地块 的土地范围、权属来源进 行调查,并将土地范围及 权属状况进行公告 有效期满城市更新项目仍 未实施的
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 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 施加以改正的 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 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是否严重违反城市规划
是否非法占用已完成征、 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是否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 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 违法建筑
具体程序建议按 照市政府今后正 式出台的《深圳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关于农村 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的处理 决定》实施办法 (试行)执行
城市更新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按照“两规”和“处理决定”属于应当 依法拆除或依法没收情形的,应当由政府依法拆除或没收后,土地及地上建筑 物由政府收回,不能纳入城市更新改造主体自行改造范围
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
一、土地权属分类及确定原则
1、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2、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具有合法 用地手续 的用地
※直接作为城市更 新对象 城中村用 地
1、已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 复 2、已计入非农建设用地指 标的非农建设用地
违法建筑、 违法用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 省、我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 未确认产 权、办理 房地产权 登记
四、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在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等用地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包含不同类别用地的,核发用地方案图时应当分别明确各类用 地的占地面积,依据城市更新办法规定的各类用地的地价标准,并以各类用地的占地面 积、宗地容积率或相应的容积率区间确定的建筑面积分别进行地价测算,应缴纳的地价 按照各类用地的地价值合计。 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移交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原合法用地(已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范围内的部分,进行地价测算时可计 入容积率,即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宗地容积率为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与原合法用地面积 之比。进行地价测算时,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合法用地上的合法建 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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