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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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5.1.6 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拆除工程扬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拆除作业要求

5.2.1 建设单位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由具有相应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5.2.2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扬尘控制方案。

5.2.3 拆除工程为人工拆除时,应搭设脚手架,张挂密目立网;楼层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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