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消防规划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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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消防规划现状与对策

郭峻青

(南通市消防支队,江苏南通 226001)

摘要:通过对城市消防规划现状和问题分析,从城市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出发,浅要提出抓好城市消防规划几点意见,促进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有关灾害的能力,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

关键词: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安全体系;保障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城市综合抗御火灾能力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城市消防规划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 基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消防安全布局有待进一步改善

(1)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部分使用地区功能的转变,原先位于城市边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现已位处市中心,对居民区、商业区构成较为严重的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灾害威胁。

(2)老城区的工业企业与居民居住区紧邻而建,无足够的安全距离。

(3)老街区中的单层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民区、里街里巷,道路狭窄、建筑密集、耐火等级低、用火用电用气条件差,无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

(4)商业区建筑密度大,人流、物流密集,存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场地被占用、堵塞的消防安全隐患。

(5)公共停车场设置数量不足,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

1.2 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公安消防站。现有公安消防站严重缺乏,有效责任区面积远远超过4~7km2国家标准的规定,无法实现消防车接警后5min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

(2)消防供水。由于城市建设开发和人为破坏等原因,有的河流被污染,有的采用人工涵洞隐藏在地下,有的被填塞,天然水源越来越少。老城区的消防给水管网较多为支状,管径较小。商业区、居民区集中,用水高峰期水量、水压不足,市政消火栓设置数量偏少,消防供水得不到有效保障。

1.3 公安消防队伍和地方消防力量数量偏少

(1)公安消防编制受限,执勤警力不足,特别是每年老兵退伍至新兵到队期间,执勤警力严重不足,执法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服务对象的快速增长。

(2)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受到了体制和经费的限制,发展、生存较为困难。

1.4 消防工作社会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1)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政府部门行业消防安全监管的责任没有充分建立和落实,部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能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面广量大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机制。

(2)消防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群众消防安全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3)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缺少整体联动,群众主动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意识不强。

2 对策

2.1 健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按照全面建设“法制城市”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政府组织领导、专职部门监督管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通过完善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递交承诺书、组织检查考评和奖惩等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现消防安全责

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具体负责的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逐级进行考核奖惩,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完善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事项。建设、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切实解决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

(3)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消防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4)实现消防管理、服务社会化。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建立强制保险机制,培育和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和中介组织,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5)强化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宣传职责,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强化责任的落实。2.2 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评估体系

以消防法规体系为法律支撑、政府消防安全考评为行政手段、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为基本方法,对政府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以及城市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及其危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对策,推动政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3 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1)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重要古建筑的保护控制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易燃建筑,已搭建的应予以拆除。不得利用古建筑开设餐饮、娱乐、厂房、仓库等设施,已开设或占用的须限期搬迁。

(2)居民区和化工区。对处于居住区、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地带附近贮有危险品、化学品的企业,规划应进行调整搬迁,对此应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其规模、技术改造或转产转向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建议搬迁至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进行集中布局,消除不安全因素。

对于新建的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在选址定点过程中,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严格遵照“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间距”的原则,妥善合理地进行选址。对混杂在旧城居住区内,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状况的一些工厂、企业,针对不同现状,提出相应的改造、搬迁要求和措施。

(3)市场。对简陋的市场进行改造,使其中各类建筑满足各项消防规范,集中建设农贸市场,取消露天、路边摊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新建的底商楼住的市场、沿街店铺要严格把关,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4)公共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建设,应满足防火间距,保证用电负荷,完善设置消防通道、消火栓及建筑消防设施,新建建筑应以一、二级耐火等级为主,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发展,严格限制修建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4 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4.1 消防站

(1)对于规划确定的公安消防站、地方专职消防站和政府参与统筹的其它消防站,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维护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严格落实控制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建设消防站的单位和地区,必须组建专职消防队,并规范建设,适时更新装备,坚持正规训练,提高灭火战斗力,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3)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规划设置特勤消防站,对于老城区消防站不足的问题,可结合城市改造时设置小型普通型消防站。

2.4.2 消防供水

城市的消防用水取自城市供水管网、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占主导地位。

(1)城市消防给水标准采用同一时间内发生3次火灾,一次灭火用水量为100LΠs。该用水量在城市供水管网布设及水厂新、扩、改建时应予满足。

(2)加强城市水厂、城市增压站、供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提高供水可靠性,满足消防供水的水压、水量要求。

(3)市政消火栓严格按规范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宽度达到或超过60m时,应在道路两边按间距不超过120m规定设置,且应尽量靠近十字路口醒目的地方。对商业、化工等消防重点区域需根据实际灭火需要,增加消火栓建设数量。旧城改造、道路翻修和新区建设,必须同时改造或新建市政消火栓,要求一步到位。对于老城区市政消火栓缺少路段,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制订详细计划,分年度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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