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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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适用条件优惠政策

江苏南京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快全

市金融业改

革创新发展

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

[2011]73

号)

/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

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

补贴:募集资金10-20 亿元的,最高给

予5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 亿元

的,最高给予8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

40-60 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

贴;募集资金60-100 亿元的,最高给予

12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 亿元

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 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

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

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

分,前两年按80% 给予补助,后三年按

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

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

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深圳深圳市人民

政府印发关

于促进股权

投资基金业

发展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深府

〔2010〕103

号)关于进

一步支持股

权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注册的内资、外

资、中外合资股权

投资基金、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企业以

及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并且

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

册资本(出资金

额)不低于人民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

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

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

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 号)币1 亿元,且出资

方式限于货币形

式,首期到位资金

不低于5000 万

元。股东或合伙人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出资。其中单个自

然人股东(合伙

人)的出资额不低

于人民币500 万

元。

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

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

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

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

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

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

税。

5、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

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

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 亿元

的,奖励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

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奖励1500 万元。享受落户

5

重庆重庆市人民

政府关于鼓

励股权投资

类企业发展

的意见(渝

府发

〔2008〕110

号)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

册资本不低于人民

币1 亿元,并限于

货币出资,首期到

位不低于5000 万

元。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的实收资本应

不低于100 万

元。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

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

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

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

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

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

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

房产税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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