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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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依据适用条件优惠政策
江苏南京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快全
市金融业改
革创新发展
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
[2011]73
号)
/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
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
补贴:募集资金10-20 亿元的,最高给
予5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 亿元
的,最高给予8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
40-60 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
贴;募集资金60-100 亿元的,最高给予
12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 亿元
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 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
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
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
分,前两年按80% 给予补助,后三年按
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
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
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深圳深圳市人民
政府印发关
于促进股权
投资基金业
发展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深府
〔2010〕103
号)关于进
一步支持股
权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注册的内资、外
资、中外合资股权
投资基金、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企业以
及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并且
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
册资本(出资金
额)不低于人民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
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
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
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 号)币1 亿元,且出资
方式限于货币形
式,首期到位资金
不低于5000 万
元。股东或合伙人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出资。其中单个自
然人股东(合伙
人)的出资额不低
于人民币500 万
元。
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
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
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
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
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
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
税。
5、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
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
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 亿元
的,奖励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
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奖励1500 万元。享受落户
5
重庆重庆市人民
政府关于鼓
励股权投资
类企业发展
的意见(渝
府发
〔2008〕110
号)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
册资本不低于人民
币1 亿元,并限于
货币出资,首期到
位不低于5000 万
元。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的实收资本应
不低于100 万
元。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
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
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
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
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
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
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
房产税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