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财产事务管理类信托之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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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债权财产事务管理类信托之
信托合同
受托人合同编号:【】号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
信托合同
委托人/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批准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并依法享有的债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2.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3.受益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批准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债权财产事务管理类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或本信托:指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号债权财产事务管理类信托”。
3.委托人:指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主体,即【】有限公司。
4.受益人:指本信托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保管人: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本信托保管人为【】。
6.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和《【】【】号债权财产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7.信托债权/目标债权: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并设立信托的债权,即委托人持有的对BBB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或“债务人”)的债权。信托债权分期交付给受托人。
8.信托债权文件/目标债权文件:指委托人签署、持有或保存的、为证明或担保目标债权的或与目标债权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合同、协议、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与BB公司、保证人(即【】)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借款借据、支付凭证。
9.信托账户:系指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的以受托人的名义开立的专门账户,本信托项下以现金形态存在的信托财产应集中存放于该信托专户。
10.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为设立信托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债权,以及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前述财产或者前述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而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11.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均等份额化的表现形式,即用于计算、衡量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根据委托人交付信托债权的时间不同分为第一期、第二期、……、第N期(N 为自然数,下同)。
12.信托收入:指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收入。
13.信托利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等税费)、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4.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债权本金的部分。
15.《债权转让协议》:指委托人、BB公司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含附件)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与补充。
16.《债权债务确认书》:指委托人、BB公司与受托人签署的确认各期目标债权转让规模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对该确认书的任何有效修改与补充。
17.《最高额抵押合同》:指受托人与抵押人BB公司就BB公司以其持有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及在建工程(以下统称“抵押物”)抵押事宜签署的编号为:“【】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与补充。
18.《最高额保证合同》:指受托人就担保事宜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对以上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与补充。
19.保障基金:系指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的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基金。依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信托的保障基金将按照每期信托报酬的5%计算,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由BB公司或其指定方在每期信托报酬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划至受托人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目标债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本信托的实施符合受托人的社会责任,受托人将根据《信托业保障
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缴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第三条信托类型
1.本信托为财产权信托。
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3.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不得变更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但经受托人同意后,本信托的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和捐赠信托受益权。
第四条信托财产及其交付
1.本信托总规模不超过【】亿元(大写:【】万元整),可分期设立,各期信托单位的规模以附件1《信托财产交付表》为准。
2.信托债权
(1)交付方式: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对BB公司的借款所形成的债权转让给受托人。
(2)交付程序:委托人应向受托人以转让信托债权的方式交付债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债权债务确认书》(该等《债权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债权转让协议》且各期信托债权对应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生效之日即视为该期信托债权转让。委托人知悉并认可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未能签署第一期信托债权对应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受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已详阅知悉并充分认可《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内容。
(3)转让对价:委托人与受托人确认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对BB公司的借款所形成的债权转让给受托人系完成交付设立信托债权的交付行为,受托人无需向委托人支付债权转让款。
(4)目标债权文件的交付:本合同签署前,委托人应当将目标债权文件资料提供给受托人。若目标债权文件系在本合同签署后取得,委托人应在取得之日起【7】日内提供给受托人。上述文件应提交原件,但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