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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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生育——这个过去在人们观念中纯属个人隐私的概念却成为人们时常谈论的话题。近年来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起诉离婚,甚至是杀妻的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生育权的问题值得关注。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生育权主体

一、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

生育在医学上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受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自然人享有的有关生育子女问题的决定权就成为生育权。①

生育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是人类延续的基础,是文明传承的前提,是人之为人的本能。生育权向来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并且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权利,所以首先它是一项基本人权。他甚至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为“自然”的一项权利。法律中的规定不是赋予一个人生育权,而只是对其加以确认,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对其加以引导和限制,使之与社会更协调地发展。

1968年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第一次确认了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属性,1974年联

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更是明确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我国直到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首次明确地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除了是人基于本能繁衍后代进行生育而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它属于人身权,而非财产权。那么问题在于生育权是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呢?

所谓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②通常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身份利益为课题,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③。身份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在现代社会通常包括亲属权、配偶权、亲权等。生育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我国还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生育权归于人格权一类更为恰当。理由如下:

首先,生育行为不仅是人人作为高等动物生理机能的表现,也是个人生命延续和家族延续的重要象征,生育权是自然人体现为人之本性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保护的是生育主体对生育行为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为生育行为或不为生育行为而不受

他人干涉的状态,这显示一种人格利益,非特定身份关系之当事人之间互存的身份利益。

第二,捍卫人对自身生育行为的自我决定为使命,而不是为了维护某种身份关系,不能因为生育行为主要在配偶之间或者生育行为被放在婚姻立法中加以规范或者我国现行的生育法律制度规定

的是婚内生育的客观情况反退出生育权是身份权或者被界定为配

偶权。④

第三,生育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非因结婚的配偶身份而获得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没有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1974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口会议行动计划》将生育主体界定为“所有的夫妇和个人”。因此,生育权是男女皆享有的权利,不论该公民是否结婚都应享有生育权,是一项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如同人身自由权一样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主体——谈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从总体上讲,由于生理原因,妇女承担了生育的主要任务,从怀孕到分娩,再到哺乳,怀胎十月整个过程中妇女无疑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产生的一系列生理变化,不仅增加女性生理负担,甚至有生命危险,而女性经历的这些艰辛和生命的风险都是男性无法替代也无法感受的,我们不可否认由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原始分配不同导致差异存在的事实。所以在制定法律时以及在司

法实践中更注重对女性的生育权给予特别保护,我认为这不是立法不平等的表现,反而恰恰是一种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法律予以对弱势进行协助,以让弱势群体更充分平等享受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除了女性生育权问题外,还有男性生育权问题。既然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之为人则享有之。享有的主体就是每个自然人,特殊的地方在于男性这一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女性的配合和协助而已。在现实生活中,妻子不尊重丈夫生育权,不与丈夫商量,悄悄做人流、擅自吃避孕药,或在婚前隐瞒不育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在2001年初南京出现一个八旬老翁状告妻子年轻时曾经三次堕胎未经其同意,致使老人膝下无子侵犯其生育权的案件等等。男性的生育权值得关注。

男性也应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二者平等且互相制衡。在美国,妻子已享有决定人工流产权,妻子在决定实施人工流产前不需取得丈夫的同意。他们认为由于生育的生理机能导致的特殊性,生育决定权应由妇女独立行使,男性只可享有生育请求权。我认为,既然两人决定在一起共同生活,执子之手、与子偕老,那么双方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采取协商机制似乎更为妥当,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去生育或者不生育。解决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协商达成共同意志,充分尊重对方的生

育自由,充分协商不成的大可另觅配偶,不能采取强迫的方式剥夺对方的生育权。

三、未婚者的生育权

传统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要求人们将婚姻和生育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说,笔者是一个较为传统的人,笔者一直认为,结婚之时是一个女人一生中最幸福最美丽的时刻,是一辈子最珍贵最难忘的回忆,而一个女人如果没有经历十月怀胎的艰辛、最后一刻声嘶力竭的呼喊直到听到孩子坠地的哭声,那么这个女人的一生是不完整的,但是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得像我想这样的传统伦理道德备受挑战,人们开始多样化的生活方式,随着女性的经济状况越来越独立,个人生活方式观念也随之变化,就业的压力、离婚率的攀高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姻并非唯一的选择、单身、同居等生活方式也逐渐泛化。⑤然而,人们不选择婚姻的方式生活,并不代表人们不选择生育。难道一个人一辈子不结婚就无法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吗,就不能延续自己家族的血脉吗?难道就因为没有选择结婚,就要剥夺为人之本性的生育这一项基本人权吗?显然,以婚姻为前提才可生育的观念已经收到了挑战,笔者认为未婚者也应享有生育权。不过是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作支撑,保障生育后孩子的权利,特别是解决同居者子女的户口、抚养、继承等一系列问题。若一个人要行使生育权,法律也要加以特别的规定,比如说吉林省02年颁布了《吉林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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