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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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履行其每 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 (2)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 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 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 (3)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 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 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 (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 尽可能保持一种能 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 (5)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 受高度生活 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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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阶级性问题
三类主张:
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 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 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 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 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 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 止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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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 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 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 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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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
在) ——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仍然是摆在面前的十分 突出的矛盾
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 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 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 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 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 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 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 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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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二元论‛
‚目的二元论‛ 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 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即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及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二者有相互制约和矛盾的一面;
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把环境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 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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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
6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 期
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 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 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 其他的部门法。
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 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更加广泛。
(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 再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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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 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 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 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 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 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之后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国民健 康和维护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案例: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
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 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 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 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 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 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 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解决 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立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1949-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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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第2条宣称其立法目的是:“宣布一项鼓励人 同他的环境之间建设性的和愉快和谐关系的 国家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 生物圈的损害所做的努力并促进人类健康和 福利;深化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 然资源的认识和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 并宣布了如下六项国家环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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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 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含义: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 行; 2、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 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 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 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 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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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法典》(总则草案,1993年) 的目的
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保护目标是:一, 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以及二,其他自 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 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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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案例: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
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 避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 击沉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 ‚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 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 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公司清 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 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 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 否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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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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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 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 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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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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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 生和发展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 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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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 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 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 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 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 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 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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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法的发展概况图
Hale Waihona Puke 萌芽期(工业革 命前)形成期 发展期(斯德哥 (工业 尔摩时期、可持 革命后- 续发展时期) 20C60年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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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 发展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 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 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 他物质(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 征,即 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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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 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 为两种:
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 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 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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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
20世纪初)——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 产生时期
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
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止 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 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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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
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 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
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3、社会性——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
4、共同性——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污染控制法‛——欧洲国家 ‚公害法‛——日本
‚自然保护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
‚环境法‛——美国 ‚环境保护法‛——我国以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97年在法学二级 学科的调整中,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二为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 ‚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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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 所承担的义务。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 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 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 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 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 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 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 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 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 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 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