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机关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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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机关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本局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依法公开、客观真实、全面公开、注重实效。

方便公众、有利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五条政务公开实行工作责任制,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对政务公开的领导,其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
公开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药品质量问题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开,公开内容要归档。

包括下列内容:(一)药品质量状况;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食品药品监管的规划和计划;
(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
(五)食品药品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审查、审批等情况;
(六)食品药品抽验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检查情况;
(八)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九)群众关心的其他药品问题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网站、会议、媒体、发放宣传材料、固定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实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政务公开。

第八条政务公开内容应定期更新,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时效性较强的内容应随时更新。

第九条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

第十条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注意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

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每年度评议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
据之一。

第十三条邀请由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其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通过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对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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