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公众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在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又尚不完善的转型期之中国,在讲究开放、包容、多元价值观并存的今天,“道德与法的冲突,舆论与法之间的博弈”使得我国当今的司法审判在法律和民意间陷入两难之境。为什么公众舆论会对我国当今的司法审判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而当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又当如何对待公众

舆论呢?本文将从当今我国的执法、司法现状,我国司法高层的政策性引导,以及社会舆论的积极性效应等方面予以探讨。

【关键词】公众舆论;现状;政策性引导

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中,公正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而人类对于公正的追求也是亘古不息。在提倡法治文明的今天,法律作为保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疑,也被人们赋予了更高的期待。然而,在讲究开放、包容,多元价值观并存的今天,人们对于“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公正”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也许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那样:“我们生活在一个曲线的宇宙中,这里没有任何直线,平面,直角或垂直线,可是我们并不因此而放弃测量。”同样的道理,我们对于公正的追求也是如此。

由于受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文化的惯性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审判也一直在“情、理、法”之间徘徊不定。更加之近年来,社会矛盾凸显,法律纠纷日增的现状,“道德与法的冲突,舆论与法之间的博弈”便使得当今的司法

审判在法律与民意间陷入两难之境。

按照西欧式的司法思维,正如孟德斯鸠所叙述的那样“法官只不过是叙述法律语言的嘴巴,不过是不能增减法律力量和苛酷的无生命的存在物而已”。也就是说法官作为“自动售货机”不依附于任何政党或团体,完全独立于社会舆论力量之外,只忠诚于他和他的人民所信仰的法律。然而,有一点值得提出的就是西欧司法审判之所以具有如此权威,是以其司法公信力作为支撑的,也就是说,司法的独立必须以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为前提。

而试观一下当今我国的司法现状,则不难发现,社会舆论之所以会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皆源自于我国司法权威的丧失,源自于民众对于法律的极大不信仰。

(一)当前我国司法现状

1、以暗箱操作代替公开审判

司法机关中普遍存在着的法官暗箱操作,内定裁判结果的现象屡禁不止,靠请示办案,主管上司拍板定案的情形已成为法官审判过程中的潜规则,本应依靠正当程序应该给予当事人的直观公正也荡然无存,一切都已“看不见,摸不着”的方式进行着。笔者所说的这些绝非危言耸听,而是众多的法律工作者的真实告白以及本人在与法官为数不多的交往中的切身感受。试想一下,当执掌着正义天平的法官都心甘情愿地混入世俗关系之中时,司法的权威何以支撑,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又从何而来?

2、官僚权威主义司法

近年来暴露出的关系案、人情案层出不穷,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令人质疑。记得有一次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听到一位法官在抱怨案件难办、群众上访时说到“襄樊地区,历来刁民众多”当时,我惊呆了,一位拿着老百姓的钱去享受生活的法官,竟然会称他们的衣食父母为刁民,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可见,她是把法官和百姓相对立,以一种官僚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心态去办案。失去了法官应有的中立性,其办案效果可想而知。

3、公权力部门执法透明度欠缺,破坏社会公信力

在近年来披露出的诸多案件中,公权力部门隐瞒事实真相,执法犯法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如在杭州飙车案中,杭州警方就曾多次更改对肇事车辆行驶速度的认定:事故发生后,5月8日,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说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在70码。在舆论的一片质疑声中,5月10日,杭州警方承诺将“实事求是,秉公办理此案”。5月11日,杭州警方承认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行驶的事实,随后在舆论的步步紧逼下,杭州市长出面表态,以及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干预下,5月14日,杭州是公安局向媒体发布交通肇事案鉴定报告,认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车速在84.1

公里到101.1公里之间,且肇事车辆为非法改装,违反交通法规。这里,令我们深思的是为何对于交通肇事事故中一个基本事实的认定就如此煞费周折,非要在民众的多次质疑中以及权力阶层的干预

之后才能大白于天下,这其中隐藏信息的确令我们费解。

(二)司法高层的政策性引导

记得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得民心者的天下”“民意高于一切”的传统说法,而我们党也历来是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衡量执政成就的最高追求。社会舆论之所以能够影响司法审判,这其中固有“重实体正义”的传统影响的缘故,但也确实存在一些政策性引导的因素。比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作为工作的最高目标,以人民满意度来作为评比依据,势必会进一步促使我国司法审判转化为某种形态的公共论坛。我想,这也是当今司法审判之所以要着重考虑公众舆论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舆论的积极性效应

在整个国家治理结构中,普通个体公民无疑是其中最弱势的群体。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的制度性保障时,在正当诉求渠道,如信访,申诉等都失效的情况下,他们必然要借助公众舆论制造一定的社会效应,通过影响权力高层的决策从而对司法审判施加间接性影响,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及该案主犯的被法办,正是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那么问题的焦点在于,在当今中国社会,司法审判究竟该不该考虑社会舆论呢?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又尚不完善的转型期之中国,在司法公信力尚待提升的今天,日益活跃

的社会舆论,对于维护普通民众的正当性权利,为知识分子及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提供一个良性平台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有人就会提出,公众舆论会不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笔者个人觉得,目前对中国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最大威胁来自于被滥用的公权力,而非身处于利益之外的普通民众,与此相反,民众的社会舆论对于当今公权力的运用以及司法审判的正当性正是起到了有效地监督作用。而且,只有当司法腐败的现象大幅度消除和改善之日,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恢复,只有当司法权威切实树立之时,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到那时,我们的司法审判或许也才能真正独立于社会舆论之外。

当然,承认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益处绝不是说,司法审判可以任凭舆论驱使,因为毕竟有时单纯的民意存在着自发和盲目之处。社会舆论必须予以正确引导,才能发挥其应有之建树!而司法审判在符合变通与裁量的正当性的时候则仍然需要经由正当程序,遵守国家法律!

但是,我们也不能把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相对立。19世纪法国德福斯事件发生后,左拉就曾喊出了“我控诉”的正义之声。在中国这样一个自上而下式立法、司法和执法并存的国家,倘若再不给公众留下一个足以影响公权力决策的舆论空间,那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诉求权利的平民阶层。他们心中的不满情绪又何以发泄,也正如左拉所阐述的那样“真理倘若被埋藏在地下,将会生根发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