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思维模式的文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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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人合一”到“以和为贵”——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创新与实践

从“天人合一”到“以和为贵”——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创新与实践

2022年第6期总第208期治理研究GovernanceStudiesNo.6,2022GeneralNo.208从“天人合一”到“以和为贵”———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创新与实践收稿日期:2022-07-26作者简介: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张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问题研究”(编号:20@ZH038)。

□ 何勤华 张 顺 摘要:“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上认识论的杰出成果。

将其从哲学命题转化成治国理政之政法实践上的“以和为贵”,并在法律理念和制度上予以谋划安排,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贤臣明君的政治智慧和实践经验。

本文从“天人合一”与“以和为贵”两者之关系契入,对天人合一观念的起源、内涵、变迁和实践,天人合一观念在中华法系中的制度体现,以和为贵之中国传统法律表述,如追求限讼、息讼乃至无讼的制度设计,礼法融合之法律精神,以及以和为贵的古代司法实践等,进行了阐述。

指明了“天人合一”与“以和为贵”等民族理念,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依然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天人合一;以和为贵;治国理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2)06-0031-012 在中国古代社会,贤臣明君在治国理政、维持国家统一、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政治智慧和实践经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从哲学范畴的认识论之“天人合一”到政治法律实践上的“以和为贵”。

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梳理,对相应的事件和法律实践做一些分析和评价,并就其中带有规律性、普适性的元素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对当下中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借鉴和参考意义,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天人合一观念的起源、内涵以及实践转化“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上认识论的杰出成果。

而将精神理念层面上的“天人合一”思想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的政治法律现实生活中,就是实现人人融洽、以和为贵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努力用先进的法院文化武装干警的头脑,着力营造浓厚的法官职业氛围,形成“公正和谐、文明高效、务实奋进”的法院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践证明,法院文化建设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是一种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新路径,不断从理论上、实践上认真总结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子,对于新时期实践司法和谐,服务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内涵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全体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精神、行为准则、工作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物质文化,即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庭的布局、装饰、法官办公室的设置、法槌的使用、法官的着装等;2、行为文化,即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确保公正高效办案的规章制度等;3、精神文化,即法院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精神风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源泉。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

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规定着审判决策的背景,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因此,法院文化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法官特点的一种行为文化,它包含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等因素,具有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有着物质利益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看不见摸不着的软实力,却如同润物无声的细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的各项工作,成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浅析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消极影响

浅析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中图分类号] 0 ( G3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5 39 (0 11 — 28 0 [ 10 — 42 21 )0 00 — 3 收稿 日期] 2 1 — 8 1 01 0 — 3 [ 作者简介 ] 王艳 芳, , 女 甘肃静 宁人 , 中共兰州市委 党校科研 处副教授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文化传承及发展 。
式不同的重要因素就是文化 。 中华文化五千年的历史 传统 , 内容不全 是精 华 , 有 其 也 糟粕 ; 比如官场文化 , 等级文化 , 裙带文化 , 庆典文化 , b 占 文 化, 内耗文化 。这些文化传统导致 了中国人 的思维定 势中一
些消极的方面 。科学的态度是既要继承 , 也要有所批 判和否
人们对市场经济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208由竞争正义的主体价值缺乏普遍的科学的理性认识因而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缺少足够的认同不能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法律意识的确立滞后公民逃避法律抵制法律的消极对抗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情况随之增多法治秩序的建立也就步履艰难
煎 ! ! !
会也 就是皇权 至高无上 , 统治 者的意 志是最高 意志 的社会 。 人治社会所能企求的最高理想就是明君 、 贤臣、 民的社会 。 顺
这种潜在的人治高于法 治 的社 会意识延 至今 日, 视法律 , 轻 个人凌驾于法之上 的观念 和现象仍 然广为盛 行 。由于儒家
思想的影响 , 伦理 道德 观念 成 为判 断一切 是 非的标 准 和 尺 度 。黑格尔 曾说 “ 在中国人那 里 , 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 、
2 8 0
民的权益、 需求与价值都得到 了前所未有 的尊重和保 障。尊
重人的 自由、 重人 的 自主意 志 , 成 了公 民社会 的最基 本 尊 构 的规则要求 。在这个意义上 , 民社会 凸显 了公 民的价值与 公

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一)

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一)

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一)论文概要]随着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这一命题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我国司法界、学术界的关注和认同,一些学者、法官相继发表了这方面的调研文章,许多法院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提高法院整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的有效途径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由于法院文化建设在我国司法领域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其理论性和实际指导性都很强,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该课题的基本理论、价值取向等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也只是根据各自的理解操作,故有必要加以研究。

本文在研读有关资料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试图对法院文化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深刻揭示法院文化的内涵、本质、渊源、特点等,并就在法治框架下,如何建构法院文化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

不过,由于文化本身的多义性,对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释者自身的观念、意识、认知结构、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态样。

在西方,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ulture,语义为耕作、培养、教育、发展,进而泛指人身和精神的发展、培养,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在我国,《辞海》中将文化定义为:“从广义来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文化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其特别的属性,它产生于法院这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之中,是存在于法院群体中特有的文化。

它既要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

对于法院文化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将各种提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总和说”。

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1.第二种“精神现象说”。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摘要】: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的,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者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

中国、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

要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文化并加以本土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法治理念西方法律文化、文化整合一、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一个没有文化根基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国学大师南怀瑾曾多次意味深长地说:"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没有凝聚力,始终像一盘散沙.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没有创造力,只会跟在外国人后面模仿.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不会有自信心,也不可能得到外人的尊重."诚然,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是没有根基的事业。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科学推动发展,文化孕育希望。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它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关于中华文化的起源,有学者考究是源于上古时代的名著《易经》。

在很多人的眼里,《易经》只是一本卜卦算命测风水的迷信书籍。

《易经》相传是周文王所著,其内容博大精深,从《易经》里我们可以得到深奥的哲学思想。

易经讲究的是阴阳的调和和转化,有时候阴就是阳,阳就是阴。

中国人最推崇"内方外圆",这在易经里可以得到解释,那就是每个人都有着自己棱角分明的性格,但表现在外,却是一种趋附于人的圆润。

那是一种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圆通,社会的和谐需要的就是这种圆通。

所以内方外圆是中国人为人处世的最好方法,这也是一种传统文化的积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常建莲【摘要】It is emphasized that people should rediscover "emotion, reason,law" and explore their reasonable factors. Then the analysis focuses on the value of the combination of " emotion, reason, law" in realizing the localization of law system, guaranteeing the judicial fairness, and strengthening the judgment implementation. At last,it is suggested to apply "emotion, reason, law" sensibly in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强调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对“情、理、法”重新认识,应该挖掘其合理因素;分析了“情、理、法”三者的结合在实现法律体系本土化,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增强判决执行力中的价值;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合理地运用“情、理、法”。

【期刊名称】《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21)001【总页数】4页(P90-93)【关键词】情;理;法;法律文化【作者】常建莲【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20 引言中国有着绚丽多彩的传统法律文化。

然而,由于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观念如此根深蒂固且具有超常稳定性,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便成为影响其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这就提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历史与现实、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联。

纵观历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情、理、法,今天中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都可从情、理、法的观念得到解释。

司法制度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相互融合

司法制度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相互融合

司法制度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相互融合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部分,它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代代相传的智慧与思想。

司法制度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相互融合,不仅可以借鉴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与道德伦理,丰富司法思维,更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

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优秀传统文化贯穿于祖国的各个角落。

这其中,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和佛教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思想传统中表达的正直、公平与公正,契合了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例如儒家思想中的人伦道德与孝道原则,适用于司法审判中对个案做出公正的评判;法家思想中的权威性与公正立法,可以为司法立法提供借鉴;佛教思想中所强调的禅悟境界,有助于法官内心的平静和冷静从容。

司法制度在借鉴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将传统文化的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实践中。

如今中国法院大力推行的智慧法院建设,正是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成功案例。

智慧法院通过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实现了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通过有效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正直、公道、公平等思想,确保了司法运行的持续发展。

传统文化的影响力也体现在法律教育中。

中国的法学教育中注重法学理论研究的同时,也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学习,使法学学子在培养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够融入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

这种融合使得法学学子们具备了更加综合的法律素养,不仅能够领悟到传统文化中高尚的道德伦理观念,更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具备更高的思维广度与深度。

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司法制度的融合已经超越了国内的范畴,对世界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中国的“不当得利返还”原则,是古代封建法律理论的重要内容,而现在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公正,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助力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

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

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

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

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

二是人与神的关系。

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

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

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

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

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

三是国与民的关系。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

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

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

《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中国古代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模式探讨

中国古代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模式探讨
现冲突 时 ,古代法 官将舍法而 取情理 , “ 不能 以法废 恩 ”,直接 依情理判 案 ,这 是我 国古代
法官 审判的特质 ,这种思维模 式被孙笑侠 教授称 为实 质性思 维,又称 实质 思维 ,与形式思维
相对 ,是对 实质 正义 的追求 。即法官注重法 律 的内容 、 目的和 结果 ,而轻视 法律 的形式 、手
解 了 “ 理 ”判 案 思维这一有 趣现象 后更应 为之努 力 的事 情 。于是 ,本 文试 图通 过对 中 国古 情
代法官实质性思 维方式的探讨 ,对上述 问题 做 出合理 的解释 。
( )实质性 思维 产生 的文化 背景 一
中 国古代 法 官审判难 以摆脱 情理 ,道 德伦 理 的窠 臼,此 种实质 性思 维模式 的产生 并非 由
[ ][ 1 日] 滋 贺秀三 等著. 亚新 ,梁 治平编 . 明清时期 的 民事 审判与 民间契约 [ 王 砌王 亚新等 译. 京 :法律 出版 北
社. 9 8年版 ,第3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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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和过程 ,也表现 为注重 法律活动 的意识 形态 ,而轻视 法律活 动 的技 术形式 ,注重 法律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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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学报) 20年第8 ) 06 期
中国古代法 官的实质性思维模式探讨
郑 素 一
r 郑素一 ,汕头大学法学院讲师 ,吉林大 学理论法学研究 中心博士研究生 。 J
【 要 】 中国古代 法官在 审判过程 中,为追求 实质正 义一一无讼 与和谐 ,往往会舍 法而 摘 取情理 ,依 情理进 行审判 。这种 法律思 维模 式与 西方的严格形 式主义相对 ,被称 为实质 性思
我们现 代人对 其进行创造 性的转化 。

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

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

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刘为民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四川成都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经济组成部分。

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在司法适用中,大量的商法案件急需解决。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民法思想影响严重,尚未构建出完备的商法体系,由此,大量的商法问题受到民法思维的影响,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民法与商法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各有侧重。

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由于其产生背景渊源和调整主体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于是在民事司法和商事司法中,应当注意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的运用和转换,切忌以民法思维侵害商法思维,破坏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商品经济的规则。

一、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为何不同?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的提出,首先预设了一个前提,“民商分立”。

民法与商法是否应该分立,学界争论不断,本文亦不是来考量这个问题的,但是该问题对本文的基础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客观的从历史角度将民商法的渊源做一个简单的理顺。

1.民法、商法的历史渊源民法主要历史渊源为古罗马法,而商法则出现于11-12世纪商业的发展,由商人阶层自发形成,最早为古希腊和地中海地区的商事习惯,支配特定区域内特定人的法律,以保护城邦和城市之间的交易安全。

中世纪的商人法带有些许身份法的意味,此时是商法诞生的萌芽阶段。

16世纪后,商法逐渐作为独立而明显的部门法出现,主要代表为德国和法国,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颁布更是意味着商法独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后全世界约有6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行的商法典。

众多国家制定单行商法典意味着商法具有其不同于民法的独特的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从司法实践中揭示了商法的独立性。

在之后则掀起了以1942年意大利为代表的民商合一的篇章体例结构,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将商法和许多的社会法杂糅,分别列入不同的篇章,潜在的阐释了一种泛社会主义的思潮。

民商合一的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本身强大的包容性,传统民法一直占据着强势的地位;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商法典的内容陈旧,出现了大量的单行商法规范,原商法典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同时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主体愈加的广泛,商人阶层特殊地位的消失;商行为的种类也更为繁复。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推进司法改革中的关键要素。

作为国家法律部门的一员,司法部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法治文化的重要性法治文化是一种融入人们生活的观念和信念体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具备法治文化,首先要深入了解和理解法律的实质、原则和宗旨,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其次,要培养法治精神,即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并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形成良好的法治习惯和职业道德。

法治文化的重要性在于,只有具备了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精神,司法部工作人员才能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行事、秉公执法,为维护公正司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法治思维的内涵和要求法治思维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精神的一种思维方式。

它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解决争议时,始终坚持法律的科学性、普遍性和公正性。

法治思维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善于分析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论证和判断,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并能够具备立法意识和前瞻性思维,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创新思维的支持。

三、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的作用和意义具备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的司法部工作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其重要作用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的培养可以使司法部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公正、廉洁的原则,避免主观偏见和私心杂念对案件的干扰,公正地解决争议,保障人民权益。

2. 推动司法改革: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可以激发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引导其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为司法改革提供专业建议和支持。

3. 加强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的培养可以成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向社会传递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

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传光“法治文化”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

相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而言,对法治文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显得较为薄弱。

法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其内涵是什么,它与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法律文化有何联系和区别等,这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治文化的概念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

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

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结构比较来看,两者都包括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两个部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在逻辑关系上,法治文化应归属于法律文化的范围之内,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历史属性。

两者都是人类社会本身生成或演进的产物。

正是在一国法律(法治)实践的时间流变中才形成相应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以及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的总汇[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哲学基础,中国独有的哲学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也影响了其历史发展进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正是这样一种需要我们去追忆和理解、反思和扬弃的思想价值体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一)天道观1.“天”是什么?有自然意义上的天,有神灵意义上的天,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有上帝和祖先居所意义上的天。

首先是自然之天。

其次是神灵主宰之天。

然后是道理之天。

最后是天国之天。

2.天之道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

即: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

阴阳不可割裂: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阳尊阴卑;阴阳和合化生万物[2]。

五行不可相离,五者相资为用,不可互缺;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五行与四时及生杀属性;五行为人类社会所用,缺一不可;五行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

天或自然的一切存在、运动变化之实质及目的为“生生”(创造生命、生机),为“仁”(爱抚生命,助成生命,为生命提供能源)。

3.天之命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

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

中国传统的“天命”说大多是从“天道”推论引伸而来。

(二)天人合一观1.人之本质。

人为天地之灵,钟天地之灵秀,天地之间人最贵;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本性善;人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副天数”,天人合一。

2.人之道。

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是什么?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就是应天、顺天、法天,亦即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

或者说,人之道,就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试题及答案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试题及答案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试题及答案导读: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如何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关系,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一、传统文化对法治思维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深厚而历久弥新,对法治思维产生了积极影响。

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中庸之道”、“礼治”等理念,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指导。

例如,中庸之道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法治原则中的公正、平等和公共利益有着共通之处。

礼治强调秩序与规范的重要性,为法治提供了借鉴。

因此,传统文化可以为法治中国的发展提供价值观的引导。

二、法治中国的实践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的完善,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法治国家。

这为传统文化与法治的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个法治中国将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有助于注重传统文化价值的法律实施与裁判。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例如,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传统文化与法治的融合需求更为强烈。

此外,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需要在法治建设中借鉴国际经验,并与国际社会进行交流与合作,以实现传统文化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三、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互动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

传统文化不仅能够为法治提供价值观的指引,也需要法治来保护和传承。

法治中国注重制度和规则的公正性,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也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使法治中国更加深入人心。

答案:1. 为什么传统文化对法治思维有积极影响?传统文化强调的中庸之道、礼治等理念与现代法治原则中的公正、平等和公共利益相契合,为法治提供了指导。

2. 中国近年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是什么?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的完善,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法治国家。

从简帛史料看中国古代司法思想

从简帛史料看中国古代司法思想

崔 永 东
摘 要 :“ 公正”与 “ 和谐”是 中国司法传统的核心价值,简 帛中体现的司法理念充分表达了这两 种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司法官员戒贪防腐、消除私情私欲 、秉公从事司法活动;“ 司法 和 谐” 的理念要 求 通过一 种人 道 、公 正 的刑 罚手段 及 “ 宽严 相 济” 的司 法政 策 来促进社 会 和谐 ,并通 过 一种顺应 自然秩 序 的司法措施 最终 达到 宇宙 自然秩序 的和谐 。
银 雀 山汉简 《 ( 守法 ) ( 令 )等 十三 篇》 明确提 出 了 “ 、 守 废私 立 公 ,为 国之 纪也 ” 的主张 ,把
收稿 日期 :2 1.81 0 00 一0 作者简介 :崔永东 ( 93 ) 16 .,男,山东德州人,汉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 究 中心主任 ,主要研究中国法律 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 中西法律 文化 比较 ,北京,10 8 。 0 0 8 ① 《 法 ・ 正 》 ,《 经 君 马王 堆 汉 墓 帛书 ( ) 》 ,文 物 出 版社 18 壹 9 0年版 。 ② 《 银雀山竹书 ( 守法)、( 守令)等十三篇》 ,《 文物》 18 9 5年第 4期 。
在 先秦 儒家 典籍 中 ,经常用 “ ”来 表达 公 正的含 义 ,这来 源于 周初 的 “ 中 ”( 尚中道 )思潮。 中 尚 崇
孔 子远 绍这 一传 统 ,并将 其 改造 成 “ 中庸 之道 ” 。中庸之 道反 对 极端 ,提 倡适 中和 公 正 ,作为 一种 力 法 论有 其广泛 的适用 领域 ,在 司法 领域 要求 司法 公正 ,量 刑适 中 ,寻 求 当事 人 与 国家利 益之 间的平衡 。
“ 法而 轻利 ”的要 求 ,“ 重 重法 ”是指 重视 法律 ,严 格按 法律 规 定去 做 ;“ 利 ”是指 轻 视私利 。法律 轻 具有 公正性 ,“ 法 ”要 求各级 官 员严 守法律 ,实 际上也就 是 要求 其真 正做 到公 正执法 与 司法 ,而 做到 重

中国法学如何应对外来法律文化——从法学思维模式角度反思

中国法学如何应对外来法律文化——从法学思维模式角度反思
中国法学如何应对外来法律文化
从法学思维模式角度 反思
◆孙旭伟
(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1 )
规 范 绝 无 法 成 为 法 的终 极 源 头 。 【 摘要】 在 我 国法律 制度 发展 史 中, 我 国不 断进 行 了深刻广 泛的 规 范 与 秩 序一 的 源 头 , 司法改革 , 并大量移植 了西方的 法律 文化 , 从 而不断 完善我 国的 十 九 世 纪 盛 行 的 法 实证 论 思 维 不 是 一种 新 的法 学 思 维方 式 , 这 里 的“ 法” 指 的是 “ 成 文 化 的 法 法律制度 。但是 , 不 同历史发展阶段立法者选择 以不 同的法学思 而 是 决 断 论 与 规 范论 的 综 合 体 。 维模式来看待 西方 的法律 文化 ,并坚持 不懈的努力探 寻一种正 律 ” 即制 定法 。 法实证论兼具了两种思维类型 , 它 是为了满足法 实
变 和 定 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极大 的争论 。 不可否认 的是我 国的法律 大部分移 植于西方 , 但 同 思维 , 十 五 世 纪 日耳 曼 法 继 受 了 罗 马 法 之 后 , 德 国放 弃 了 具 体 秩 时 也 继 受 了 自 己的 传 统 文 化 氛 围 和 沿 袭 了 传 统 思 维模 式 。 序论 , 支持抽象 规范论思维。 但是具体秩序论思维并未完全消失 , 本文 旨在从方法论角度廓清法 律人的思维模 式, 正视我 国法 直到十九世纪后半叶 , 教会秩序和 国家 内部 的秩序一 直都 具有 影 治现状, 以便我 国的司法 改革之路更加顺畅 、 宽广。 响力 。 到 了十七十八 世纪, 逐渐发展 的国家与法理论 使秩序性 思 卡尔 . 施密特的三种法学思维模 式学说 维 的地位更加 下降。 十九世纪 , 德 国再 次继受外来 的 自由立宪 主 卡尔. 施密特在 《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一书 中的第一章详 义 的抽象规范论后 , 德国宪法法学 思维远离 了具体 实际的德 国内 细介绍 了三种 法学思维 模式一 决断论 思维 模式、规范 论思维模 在 问题 , 逐渐接近“ 法治 国” 的抽象规 范思维 , 这使得 没法解决真 式、 具体秩 序论 思维模式 , 并进 行 了详 细 的区分 。 然后 , 卡 尔. 施 实 的宪政 问题 , 因此 , “ 国家法 ” 走 到 了终 点。 十九世 纪下半 叶, 法 密特又提出了一种非独立的法学思维模 式一 法学实证 论, 它只是 实证论强势兴起发展 , 实证论者相信 只有立法者 决定与规 则的结 决断论思维和规 范论的结合体 。 法 律 人 研 究“ 法” 的方法就是“ 法 合 才 能保 障 法 的 安 定 性 , 才 能 解 决 国 内实 际 问题 , 这 种 理 论 动 摇 规” 、 “ 具体秩序 与形塑 ” 与“ 决定 ” 之 间的有机组合 , 不 同 民 族 在 使之 愈发无力 反击 。 到 了二十 世 不 同 的法 学 发 展 历 史 阶 段 , 具有不 同的法学思维 方式 , 某 一 民族 着仅存 的具 体秩 序思维 的地位 , 纪初 , 德 国 新 的 共 同 体产 生 , 具体秩序论思维才重新恢复生气 。 具 在特定时期采 取的法学 思维 模式与该 民族 的精神性和 政治性支 体 秩 序 论 终 于 驱 逐 了连 结 着 个 人 自 由主 义 政 治 体 制 的 法 实 证 论 、 配有紧密的联系。 规范论 思维 取向, 具 体秩序论代表 的政治秩序 也重新掌权 , 当前 卡尔. 施密特认为规 范论 的内涵 是把规则或法规 视为“ 法” , 把超脱于具体个案 处境 的抽象法 规视为法 的所 在 。 因此 , 规范论 的德 国法学走上具体秩序论思维的具体重建之路 。 三、 中 国 怎样 选 择 法 学 思 维 模 式 思维的特征是非个人性与客观性, 有别于决定论 的个人性秩序论 ( 一) 中 国传 统 思 维 模 式 梳 理 的超个人性 的特征 。在 规范论 思维的取 向下 , “ 法律 即君 主 ” , 顺 在特定 的时期 内盛行 于特 定 民族 的法学思维和其类 型是干 应了人们所期待的法治 , 只 有 法 律 才 可 以统 治 或 下 命 令 , 因 此“ 法 差万别 的。 不 同的民族和种族服 从于不 同的思维模式 , 而特定 的 治 国” 成 了“ 法律 国” 。 法学思 维模 式的支配力 是必然要链接 到该 民族 的精 神和政治 上 “ 规范 ” 具有抽 象性 , “ 规 范即君主 ” , 但 君主如何 具体贯彻施 的统 治 权 力 的 。 行 抽 象 的 规 范 ,使 之 对 具 体 的 事 实 处 境 产 生 规 范 效 力 的 困 境 , 就 ( 1 ) 中国的封建时期法学思维模式 是彻底 的君主 决断性 思维 需要具体秩序论来弥补, 必 须 建 立 具 体 的法 律 适 用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模式 。封建法制 时代指战 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大概 2 0 0 0余年 的 失序行为 。 由于 对 规 范 论 的 反 驳 , 施 密 特 逐 渐 认 同具 体 秩 序 论 在 法制历史 , 具体分为 战国时期、 秦汉时期 、 三 国两 晋南北朝 、 隋唐 法学思维类型中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这 种 具 体 秩 序 连 结 到 特 定 国 中国 的法律 开始 由原来 的不公开 、 不成文 家与人 民, 而非抽象空泛 的秩序 , 虽然秩序中蕴藏了封建性、 阶层 时期和宋元 明清 时期 。 法 的状态过渡到 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虽然 中国传统法制迅速 性或其他多元主义特性, 但是它仍然 为统 治者管理社会 的正常运

阴阳思维与中国古代刑法

阴阳思维与中国古代刑法

阴阳思维与中国古代刑法摘要:思维方式位于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阴阳思维制约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的形成。

在中国古代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事政策、刑事司法层面均可以明显看到阴阳思维的印迹。

阴阳思维指引统治者进行刑法的调整,促进了中国古代刑法体系的和谐。

但阴阳思维是一种直观的思维,具有模糊性,容易导致机械循环论。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文化的制度层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但处在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思维方式却仍在指引人们的法律实践。

关键词:阴阳;德主刑辅;秋冬行刑;和谐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思维方式问题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不可规避的一个部分,尽管学术界未能就法律文化的内涵达成共识,但思维方式处于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则确定无疑。

思维方式在特定的生活方式中产生,又直接制约着人们的法律实践,制约着特定民族法律精神和法律气质的形成。

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精神。

本文试以思维方式为切入点,以刑法为主要对象进行分析,以期丰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一、阴阳思维概述(一)阴阳是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核心范畴阴阳是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范畴之一,人们惯于运用阴阳关系理论认知、解释世界,形成并固化为阴阳思维。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发现事物中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抽象出阴、阳两个概念,并把它们看成是推动万物变化的基因。

《朱子大全·易纲领》载:“盈乎天地之间无非一阴一阳之理”,人们用阴阳来表征自然界、社会中的事物,用阴阳之间分离和合运动来解释自然界、社会现象。

在自然界,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山川河流等事物的演化均可由阴阳来解释。

《道德经》载:“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在社会中,人本身与阴阳也有密切关系,《周书·苏绰传》载:“人受阴阳之气以生,有情有性。

性则为善,情则为恶。

善恶既分,而赏罚随焉。

”君主或国家高级官员有调和阴阳的职能。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论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论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论1.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概述在探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其核心要义。

中国式现代化不仅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更注重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协调与和谐。

在这一进程中,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在思考和处理问题时,以法治为基础和准则,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障权益的一种思维方式。

人民性,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治思维也必然体现人民性。

它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在国家治理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时代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法治思维也需要与时俱进。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不仅要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法治文化的精髓,还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实践性,法治思维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要与实践紧密结合。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法治思维要求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准则,指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法律、维护法律、运用法律。

综合性,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

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也要关注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实现法律与道德、政策等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是一种以人民性、时代性、实践性和综合性为特征的思维方式,它旨在通过法治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在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对于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有助于深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内涵的理解。

从法官传统思维到职业化思维

从法官传统思维到职业化思维

从法官传统思维到职业化思维摘要:法官思维模式的转换是当今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司法改革的道路比较艰难曲折,如何认识法官的传统思维和职业化思维乃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介绍传统思维的不足以及职业化法官思维构建的困难。

关键词:法官思维职业化思维传统思维一、中国法官的传统思维概述中国缺乏司法活动职业化,考察中国司法活动必须要结合这一特征。

传统法官自我角色认同与大众的角色期待是一致的。

传统法官把自己完全当作行政官(俗称”父母官”因而又是平民化的),把诉讼案件当作行政事务,把判决当作管理手段,把解纷结果当作合乎民意的政绩。

大众对于传统法官的角色期待也很明确。

他们对于法律规范本身不熟悉,没有特别强烈的规范预期,而主要是看判决效果如何并以此评价法官能否”为民做主”。

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法官的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不得不接受各种价值观念的评价,只有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的裁判行为和判决才可能有较高的社会可接受性;法官必须得尊重既定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顾及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来确定并实现个案中的正义;裁判结果不得与一般的法律心理相悖离。

①司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合理主义”的影响,这在当下也具有普遍意义,许多案件都是民众的呼声中判决的,判决结果基本符合民众的期望和要求。

二、法官传统思维对中国法治的阻碍改革开放30多年了,我们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司法改革却举步维艰,体现在法官思维上就是现代法官仍然保留传统的思维习惯,重实质轻形式,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依据,以人民满意为目标。

现代中国法官仍然存在着这种实质性思维方式,这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其一,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属于非理性的法律思维,它导致法律术语贫乏,缺乏具有普遍性的严格的术语。

这一点是中国古代法所欠缺的,因为中国古代法强调法律特殊主义而不是法律普遍主义,热衷于律的细则化。

其二,实质性思维导致的司法平民化,导致行外人士任意干涉职业法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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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决定论”5 , l 因此 , 按律义恪守条文的判例有相 当 规 定 的情 况 下 , 少 有 2 至 8件 没 有 依 据 法 律 进 行 量 大部分 。不仅 于此 , 有 一些 极 端 的例 子 , 部 官 员 刑 。7 还 刑 [咖 m 者始 终 坚 持 的一 点 是 要 通 过 其 努 力 实 ] 判 为 了谨 守 律义 , 至不 惜违 抗 皇帝 的上 谕 。可见 古代 现 两造 及 其 家 属 、 甚 亲族 们 对 判 决 结 果 心 悦 诚 服 地 接
郑 素 一
( 头大学法学院 , 东 汕 头 55 6 ) 汕 广 10 3
【 内容摘要 】 中国古代 法官在 审判过程 中, 求实质 正义—— 无讼 与和谐 , 为追 往往会舍 法而取 情理 , 情理进行 审判。 依
这种法律思维模 式与 西方的严格 形式主义相对 , 称为 实质性思维模 式, 被 它是 中国古代 审判文化 的一个特质 。其产
论 在 哪一 个社 会 中 , 照 国家 强 化 统 治效 率 的逻 辑 , 例 ” 按 的模 拟 。清 朝天 台县 令 戴兆 佳 在 处 理 案 件 时 ,1 3 都 会 出现 不 同形式 的严 格 限 制 解 释 和 裁 量余 地 的 法 件 有关 田宅 等 所 有权 争 议 的 案 例 中 ,在 有 明 文 法 律
的转化。
【 键 词】 关 司法
思维模 式 实质性
情理
【 中图分 类号】 F9 D 02
【 文献标 识码 】 A
思维 模式 是 人们 观 察 、 识 、 认 理解 和解 释一 定 事 内容 、 目的和结 果 , 轻 视 法 律 的形 式 、 段 和 过程 , 而 手
而 物或 现象 的程 式 和 方 法 。人 们 的思 维模 式是 同一 定 也表 现 为注重 法律 活动 的意识 形态 , 轻视 法律活 动
生的文化根 源是 中国人 对和谐 、 无讼理 想社会 的追求及越过事物 的形式追 求 实质 内容的思 维模 式 , 以实质性思 维处
理案件 亦可达 至息讼 止争的社 会 目的 , 这种思维模 式也造成 了中国人 法治观念 的淡漠 , 但 同时 阻碍 了中国法 治社会
的 建 立 。然 而 , 论 如 何 它作 为 中 国传 统 法律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又 是 无 法 抛 弃 的 , 能 期 待 我 们 现 代 人 对 其 进 行 创 造 性 无 只
性 。汪 辉祖 在《 治药 言 》 佐 中说 :词讼 之 应审 者 十 无 “ 四五 , 里邻 口角 , 肉参 商 细 故 , 过 一 时 意 气 , 其 骨 不 冒 昧启 讼 , 或则 有不 肖之人从 中播弄 。果 能 平情 明切 譬
式, 此种 思 维模 式 已成 为我 国古 代法 律 文化 最重 要 的 特色 , 它折 射 出 中国传 统法 文化 的追 求 、 价值 取 向 、 建 构 法律 秩 序 的技巧 及 自我 约束 完善 的机 制 。
注重 法律 外 的事 实 , 轻 视 法律 内 的逻 而 的历 史 时代 、 实践 发展 水 平和科 学 文化 背景 联 系在一 的技 术形 式 , 起 的, 是社 会 发展 过程 中各 种思 想 文化要 素 的综合 反 辑 。如在 法律 与情 理关 系上倾 向于情理 ; 在法 律 目的 映 。 中国 传 统 的 司法 思 维 模 式 是 在 中 国 古 代 法 官 与法律 字 义面前 倾 向于 目的 。 当然 也 有 相反 的 意 如 “ ( 即行 政 官吏 ) 用 法 律 解 决 案 件 纠 纷 的专 门 活 动 见 , 美 国学 者 黄 宗 智 先 生认 为 : 清 代 的 审 判 制度 在 中 , 种 思维 要 素及其 结合 按一 定 的方式 和 程序 表现 是根 据 法 律 而 频 繁 地 并 且 有 规 则 地 处 理 民事 纠 纷 各 o3' 即 ]5 7 出来 的相对稳 定 的定 型化 的思 维样 式 , 是法 官按 照一 的 ” [r ∞ 审判是形 式 主义 的 。还 有一 种折 衷 的 定 的逻 辑来 观察 、 析和解 决社 会 问题 的思 维方 法 。 分 意见 , 徐忠 明教 授 , 认 为 “ 传 统 中 国的 司 法 实 如 他 在 参 属 实质 化 ’ 的裁 中 国传 统 的司法 思 维 模 式 是 在 中 国古代 强大 的 践 中 , 酌道德 人情 作 出 的裁判 , 于 ‘ 法律 制 度和 官僚 制度 下长 期形 成 的 , 具有 明显不 同 于 判类型; 相对而言 , 遵循法律作出的裁判 , 则是 ‘ 形式 的 形 西方 的特色。德 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 ・ 韦伯对 中 化 ’ 裁 判 类 型 。清 代 中 国 的 司 法 裁 判 属 于 ‘ 式 与 实 的有 机结 合 的类 型” [P 。 ]9 43 国传 统 司法 研 究 后 得 出结 论 : 典 中 国 的 司 法 属 于 化 ’ ‘ 质化 ’ 古 “ 罗 门式 的 ” 判 或 “ 迪 式 的” 判 , 根 本 原 因 所 审 卡 审 其 所谓 形式 主义 的思 维也 称形式 思 维 , 是依法 判 就

中 国传统 司 法 的思维 模式
首 调 在 中 国两 千余 年 的 司法实 践 中 , 官们 为 了直 接 事 案件 和轻 微刑 事 案 件 的 时 候 , 先 着 眼 于 调解 , 法 才予 以判 决 。 当然 , 解 的过程 中 , 调 首先 是 达 至无 讼 的法 律理 想 成 时 , 运 如 不 则 州 即可达 至 息讼 , 则会 严 守 法 律 ; 是 当直 接 适 用 法 律 说 服式 调 解 , 成 时 , 采 取 压 服 式 调 解 。清 代 “ 但 县 长 官 当堂调 处 结 案 的 比重 较 高 ”82 就 是 这 种 思 [P0 ]9 无法 达至 此 目的 时 , 官 们 便 会 依 情 理 审 判 以 达 到 法 “ 无讼 ” “ 、和谐 ” 目的 。这 时守法 是 必 要 的 , 更 重 维 模 式 的直接 结果 。 的 但
何 阶层均有其认 同并要求 恪守 的价值 , 传统 中 国亦 善 诱 , 以言辞 相劝 , 以大 义 , 讼 者 退 而 自责 , 心 晓 使 甘 然 。但在 中 国古 代 的审 判 中 , 理 的因 素确 实是 不能 情 息讼 , 有不 从 , 不思 悔 改 , 挑 事 端 则 定 惩不 贷 , 倘 或 再 忽 略 的 , 在 以上一 些学 者 引证 大量 古代 案例 的实证 这 “ 自悔艾 , 生 枝 节 , 尺 具 在 , 少 贷 也 。 l 恩 不 再 三 不 ”7 ] 研 究 中已让 我们 深 信 不 疑 。 目前 的 研 究 认 为 “ 式 形 威并 用 , 化解 心结 , 根本 上解 决社 会 矛盾 。 从 化” 裁判 和 “ 质 化 ” 判 在 不 同 诉 讼 领 域 所 占分 量 实 裁
怕是古代审判最真实的写照。我国是成文法 国家 , 依 田为深 耻 。 ” 《 筋 凤 髓 判 》及 《 洲 公 案 》 案 龙 鹿 等 法 判案 是 最 基 本 的要 求 , 如 季 卫 东 先 生 所 言 : 无 例 集 中 , 多 判 决 都 是 近 两 千 年 后 判 官 对 孔 子 “ 正 “ 许 先

晓, 其人类能悔悟 , 皆可随时消释 。问有准理后 , 亲邻
调 处 吁请 息 销者 , 造既 归辑 睦 , 两 官府 当予 矜全 , 息 可 便息。 ”由于在 实 践 中 , 解 息 讼 是 国 家 政 权 考 察 地 调
方 官吏 的政 绩 的重 要 标 准 , 因此 , 方 官吏 在 处 理 民 地
不 同 。在 刑 事 审判 中 , 法 判 案 为 主 , 用 情 理 审判 依 采 的 案例较 少 , 比较符 合 “ 式化 ” 判 ; 在 民事 审判 形 裁 而
中, 因大 多 案例 均属 “ 故 ” 故 而采 用 情 理 审判 者居 细 ,
( ) 二 注重调 解 的思 维模 式
历代 统 治者 都重 视调 解 、 讼 的重 要性 。明清 时 息 期, 调解 已臻 于完 备 , 顺 治 、 熙 的 圣训 、 谕 到 州 从 康 圣
在 于 , 是 司法 官员 的非 专 业 化 , 是 司 法 裁判 的实 案 , 一 二 是对 形式 正义 的追求 。即法官 的思 维模 式是理 性
严格 地遵 守 和服从 规则 。强 质 化 , 而 与现 代西 方 的法官 职业 化 和裁判 形式 化不 地追 求 审判程 序 的公正 , 从 依 强调 法律 的普遍性 , 同 , 们 构 成 了 两 种 具 有 根 本 差 异 的 司 法 类 调依 法定 程序 , 法律规 则 办理 ; 它 型 。1 ’ [P。 " 昂格 尔 和滋 贺 秀 三等 学 者 也 都 把 中国 与 即类似问题得到类似处理 ; ] 强调合法性优 于客观性 , 欧洲 法 文化 置于 对极 的位 置上 来 研究 的 。 为西 方 理 由优 于结论 等 。而实 质思 维与形 式思 维相 对 , ①认 是对
官员 判案 时 , 依法 断 案 的精 神 还 是 被 提 倡 的 , 外 在 受 , 孜孜 以求 的是通 过事 件 的审 理和判 决 实现 两造 另 其 古代 文献 中要 求 官 员 严 格 执 法 的 训 诫 , 官 以 下 犯 清 及 相关 人 由里 至 外 、 由心 到 身 的 沟 通 、 调 与 和 谐 。 协 上 , 扶 正 义的 事例 也是 十分 常 见 的。这 当然 不 是说 诓 大多 数 依 “ ” “ ” 免 了 , “ 老 ” “ 本 之 情 、理 宽 如 恕 、一 官员 自身 有 一种 严 格 的 法 治精 神 , 是 任 何 社 会 、 而 任 亲”“ 、叔侄 之 情 ” …代 替 刑罚 的 是 推 己及 人 , 循 … 循
县 官全 民息讼 的告示 , 在强 调调 解这 一原 则 的重 要 都
多, 比较 接 近 “ 质 化 ” 型 。44 依 情 理 , 不 严 实 类 J。 P但 并 格 依 律进 行 判案 的思维 模式 的存 在 是勿 庸置 疑 的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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