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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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8. 06(中)
管理视野
浅谈如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张晓燕
摘 要 简述如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完善 可操作性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8)06-179-01
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款。 这样一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 查封、 扣押、 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 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因此, 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 “软” 的问题, 最终要在修订 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 当竞争行为人、 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 对其有 关的协议、 帐薄、 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 复制权;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 行为人的财物, 有查封、 扣押权。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 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 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 的疑问、 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 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 时, 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三、 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 为的深度 (一) 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将低于成本销售、 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 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未规定相应罚则, 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出现 “真空” 状态。 (二) 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最高罚款 10 万或 20 万的处罚, 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 财物, 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三) 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 由规定的按违法 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 提高追究 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 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 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 或确实因经营不善, 未有盈利, 甚至亏损; 有的案件在调查时, 违法行 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 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 据, 因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难以计算。 增加 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 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而且比较简便、 易操作。 (四) 在法律制裁体系中, 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 的保障 正如卢梭所言: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 还不如说是 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 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 实现刑法的社会 防卫功能, 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 四、 结语 近年来, 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一些新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 相比之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范与现 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 暴露出一些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从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暴露出一些问题出发, 来
中图分类号: D922.29
一、 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 的。 在国外,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 我国经济体 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 显, 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 《反不正当竞 争法》 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 定, 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 围。 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也限制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为 商标、 专利、 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 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 (专利法、 商标法、 版权法) 比作三座浮在海面 上的冰山, 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 商 标、 专利、 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 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管。 如我 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 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 了更宽保护, 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 还 没有相应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 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 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为例, 既不是 《商标法》 的调整对象, 也不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适 用范围, 影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不足, 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 拓展 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但是, 按照 《行政处罚法》 第 11 条的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 必须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因此, 建议在修订和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 法》 时, 第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 明确规定一 般条款, 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 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 生活, 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 地方立法、 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 嫌。第二, 设定兜底条款, 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 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 可以 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 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 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 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 作的深入开展。 二、 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 目前,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 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 够, 缺乏扣留、 查封、 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 以致有人把 《反不正当竞争 法》 比喻为 “给枪不给子弹” 的法律。 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 法的效果。 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 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 公、 检、 法部门联合执法, 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这些做法既 不符合法治原则, 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 另外, 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 全措施方面, 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 《商业银行法》 第 30 条规 定, 对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 扣划, 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 第 51 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工商
作者简介: 张晓燕、 余中,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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