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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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
公民信息自由与个人信息 的保护
知情权 言论和传播信息权
个人隐私权
公民基本的信息权利与义务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信息检索、获取和消费 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及利用文化机构 权、享用文化珍品权、向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 提出要求和建议的权利。
公民需要履行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不传播违法信息、侮辱他人信 息;遵守知识产权;必要时依法提供个人信息 与数据等。
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保护:P53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 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 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 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信况。”
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获取信息权利方面的义务
(1)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 (2)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的义务 (3)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4)保证实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
其表明相符的义务
公民知情权的限制:
(1)国家秘密 (2)法人秘密,如商业秘密 (3)个人秘密,即隐私
2.1.2 公共文化机构信息获知权和受教育权
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确保公民(利用者) 的权利得到实现,不能对利用者做出不合理的 限制,如入馆限制、区别服务、限制流通、超 出合理范围的有偿服务等,还要为利用者保守 隐私,保障利用者参与运营和服务的权利。
传导等。例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 健康状况、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 婚恋状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 计划、姓名、肖像、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等。
个人私事:主要包括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
的多姿多彩的活动,比如走亲访友及其他社会交住等。
个人领域:主要包括个人住室、旅客的行李、学生
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商品使用者和服务接受者的权利同样得到保护
权利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
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 享有知情权,其他时间段不具备知情权行使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商品种类繁多,营销手段多样 (2)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 (3)垄断的发展和商品消费者的普遍化 (4)不正当竞争 (5)民事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
2.3.源自文库 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 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 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本质:必须纯粹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 无关的个人“私事”。 内容:隐私隐瞒权、利用权、支配权、维护权。
隐私权的范围
个人信息:一切属于自然人的消息、状态和音信的
2.3.3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和方式、原则
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侵犯个人权利、影响商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P651
(1)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2)是开展电子商务的需要 (3)是进行国际贸易的需要
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育权利。对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相应的 法律加以规范。
2.1.3 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
消费者信息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 品和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 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
的书包、口袋、日记本、通信、个人身体的隐密部位。
2.3.2 隐私权侵权行为表现
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 侵入侵扰、监视监听、窥视偷拍、调查刺探、 故意干扰、公开披露等。
具体侵权行为: 美国学者Willian Prosser:(1)侵犯他人私生 活的安宁;(2)宣扬他人的私生活秘密;
(3)置人于遭公众误解的境地;(4)利用他 人特点作商业广告。
2.2 公民信息传播自由权
公民信息加工和传播权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通信 自由和保密权。都是信息传播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传播自由(虚拟自由)
信息传播自由,不得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 益造成危害。
2.3 公民的隐私权
1890年,美国法学家,哈佛大学教授Samuel D.Warren 和Louis D.Brandis在《哈佛法学评论》上首次提出 “隐私权”概念。
公民知情权主要是获知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公民知情权的表现: (1)保障公民可以从大众传媒上自由的选择、获知自 己所需的重要信息。 (2)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向公众公开发布有关信息的 职责。 (3)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对其他的自由和权利予以适 当的限制和约束。 (4)对新闻媒介规定一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以保障 受众正当权益。
例外情况:
(1)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2)遵循合法渠道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的行为; (3)披露领导干部腐败的新闻和大众监督行为; (4)监护人为了履行监护职责而了解子女在校情 况的行为等。
讨论
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隐私=丑事? 老师或父母私拆你的信件,是关爱还是侵权? 派出所无证搜查小区住家,合法吗? 超市怀疑顾客挟带,有权搜身吗? 公众人物无隐私? 两大学生裸奔庆祝毕业,合理行使隐私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产品质量法
侵权表现形式: 未告知、虚假告知、不完全告知
消费者知情权主要特征
权利主体的特定性:仅为生活消费者 权利客体具有抽象性和相对可确定性
要求客体具有真实性(不虚假、不误导)、充分 性 (不得有所隐瞒、不得避重就轻)和有效性 (明白 易懂、及时传递)
2.1 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of Informing) 1945年,美国学者肯特库柏 是指公民有权知悉、获取官方和非官方信息
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则负有将非法律特别限制 的一切信息公开的义务。
政治和社会信息的获知权 公共文化机构信息的获知权和受教育权 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
2.1.1 政治和社会信息的获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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