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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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点: (1)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积极性,具有 奖优罚的功能。 (2)保险费的负担较为合理。 (3)可以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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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汽车保险的代理制度
1.保险代理人及其资格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 人 法律资格: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限制 行为范围和权利范围的限制 从业资格:专业资格 展业资格 营业资格
4.我国的强制车辆责任保险 2004年5月1日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 定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可以认为我国实施了第三者强制车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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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从车主义与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 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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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
• 无过失人身伤害被单独列为保险险种,受害人可以据 此立即得到赔偿,不需责任认定。 • 特点: • 在无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 权责任,取消了确定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仅向保 险人请求给付,而不得要求致害人赔偿。 • 受害人受伤,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给付,若实际损失 超过法定的赔偿限度,受害人仍可起诉致害人。无过失责 任和过失责任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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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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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 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 绝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在领 取汽车牌照之前,须投保法定最低额的汽车责任险,或依 法提供担保或保证金。 相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 自由选择投保汽车责任险,但如果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曾 经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 就必须投保汽车责任险或提供保证金。 两者仅仅是强制程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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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
• 被保险人依法(第三者必须举证其所遭受 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所致)对第三者负经济 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约 定给予赔偿。(我国目前汽车保险制度) • 缺点:第三者没有直接向保险人的求偿权 • 举证责任非常困难 • 受害人索赔过程非常漫长 • 赔偿金额的数量不公平 • 律师的费用等均来自赔偿金
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影响因素 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 订保险费率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 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汽车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汽车的使用性质 (2)车型 (3)汽车的使用目的 (4)汽车的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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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国外监管机构 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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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
1.保险行业管理组织的形式:综合性组织,如保险协会;专 业性组织,如保险学会。 2.监管内容 (1)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2)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3)提供咨询服务 (4)制定解释保险单措词的共同规则、费率和统一的保险 单据格式 (5)反保险诈骗 (6)对保险经营管理进行研究和评论 (7)对外交流和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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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过失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失责任原则范畴。前者是受 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有错,后者是行为人需要证 明自己无错。 • 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特点:受害人不必证明 他人因疏忽或过失而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有责任, 便可以获得损失的赔偿。 • 两者区别: • 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民事责任 特殊~ • 构成责任的要件不同: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 责任范围不同:全部赔偿 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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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的法律关系 (1)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视为同一人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保险业务的 后果和责任. 汽车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违规行为 (1)保险代理人隐瞒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2)保险代理人擅自给予无法兑现的承诺 (3)保险代理人不作如实告知 (4)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保险业务 对保险代理的业务监管:我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代 理人的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5)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 (6)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 (7)必要的人的因素 缺点: (1)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驾驶员因素,从车主义的汽车保 险强调车的因素,忽视人的因素。 (2)保险费率的负担不合理,对于拥有同样的保险汽车的不 同投保人实践经验丰富的投保人和无任何经验的投保人, 承担的保险费没有明显差别,无法调动投保人积极性。 (3)无法限制安全性能差的车辆使用。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采用的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随着汽车保有辆增加,被保险人负担不公平,保险人负担 加剧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向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过渡成 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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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
• 混合实施:设计保险模式时,采用包括强 制汽车责任保险内容在内的混合实施方式 • 分离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 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范设计, 后者按照一般商业的原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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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1.英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2.日本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3.美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第二章 汽车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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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 汽车保险制度
• 一 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 • 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 • 推定过失原则: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 错,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无过失责任原则: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 的,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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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影响因素 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订保 险费率时,以考虑驾驶人为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 的一种车辆保险制度。 汽车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驾驶员年龄或出生日期、性别、职业、婚姻状况、驾 龄、事故记录、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性。 (2)附加驾驶员数量 (3)必要的车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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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 1.强制性 依法强制执行,无须采用合同制度 •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 直接追诉 可直接向保险人求得赔偿 • 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 • 故意损失亦可求偿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保险责任不可选择性 保障范围有:死亡给付、医疗费用支出、 伤残给付和收入损失四项 4.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 5.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6.公益性 承保范围较窄,多数仅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保险费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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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监管制度
1.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 监管方式: 公示主义:保险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内容,定期地将 营业结果呈报主管机关并公告。特点:保险企业的经营是 否健全完善由投保人自行判断,最宽松的方式。 准则主义:主管机关规定保险经营的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业 遵守, 。特点:从形式上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 形式合法的而内容违法的无法有效监管。 实体监督主义:国家制定相应法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许可、 业务经营、财务结构,以及发生清算倒闭等予以监管。能 满足保险业技术日益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