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合同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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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内容简单、标的额小、即时结清的合同 2、书面形式:内容复杂、标的额大、分期履行的合同 3、其它形式:交易习惯许可或要约表明时
(二)合同1的、主物要(条货款币()内容)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1、当事人2的、名行称为1或、者选姓择名双和方住共所同接受的计量单
案例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作出。 (4)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
案例1
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 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乙误将两 张100元的人民币当作10元交付给甲,甲取钱后立即 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严重, 遂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共计2000元。丙出 院后,欲寻找肇事者,就在报纸上发布一则悬赏广告, 称如提供肇事者线索的,愿付1000元的奖励。后丁将 甲举报于丙。问: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丙与丁 之间各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
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成立与效力。
7、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根据条款是否事先拟定
格式条款订立规则:
(1)应按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义务
(3)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 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要约也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是希望与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 (5)要约必须经受要约人承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区分意义:双务合同履行中有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无此权利。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 区分意义:(1)当事人责任不同;(2) 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3)对
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4)生效条件不同。 注:(1)公认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 (2)无特别约定原则上推定为无偿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间
2、标的 3、智力位成。果
3、数量 4、质量
2、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 3、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⑴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 ⑵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 ⑶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单方事先确定性。 ⑸格式条款具有不变形。 ⑹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2、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二、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的。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商的协议。
借款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 与调整规则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为其规定 的规范(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 规定,参照分则及其他法律类似的规定。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 注:公认的实践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 区分意义:要式合同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成立,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意思
2、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区别: (1)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 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为
要约。
案例1
3、要约的生效 (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 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 不论。 口头要约---了解为到达 书面要约---进入受约人所控制的地方为到达 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为到达 (2)效力 A.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B.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起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
须在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注: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况:规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 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失效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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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体系
合同之债
意定之债
单独行为之债
债的体系 缔约过失之债
侵权之债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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