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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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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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教学内容a. 民法的定义b. 民法的性质c. 民法的功能d.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引入民法的基本概念b. 讲解民法的性质和功能c.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特征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教学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 教学内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e. 公序良俗原则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应用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自愿原则c. 讲解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d. 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e. 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第三章:民法的调整对象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教学目标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要素和效力,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包括合同、赠与、租赁等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五章:代理制度1. 教学目标了解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掌握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理解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全文

继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5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继承法及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表明法律渊源,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与宪法精神相冲突的部分应当无效。

在法治国家,宪法修改可以引起普通法律全面修正,因为宪法是法律之王。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规定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才属于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收入属于合法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既包括城镇的商品房,也包括农村的村民房。

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房屋可以通过遗产继承归属城镇居民所有的特殊方式。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这话说明农村财产依旧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保护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毫无疑问是历史性进步。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由于本法不能穷尽遗产,所以作为“口袋”留给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这说明可以继承的是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说明法律、法规可以补充说明哪些属于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这说明承包权只要法律允许,这也可以继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说明,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尊重死者遗愿。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委托他人代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遗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遗产的处理

• 2.甲在解放前是一个资本家,一直从事食品加工 业生产,拥有厂房及住房若干。1946年初,甲 妻病故,遗有一女。1947年,甲与王氏再婚, 又生一女。解放后,甲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业经营。 在公私合营时,除给甲留下6间住房外,其余资 产全部被纳入合营企业。甲之次女结婚后,随夫 去外地工作。甲与其后妻王氏由长女赡养。 1988年甲病重时,请两名街道干部到场见证, 立下一份书面遗嘱,其内容是:本人去世后,留 下的6间私房全部由长女一人继承。但长女应承 担继母的生养死葬义务。不久,甲病故。甲之长 女遵从父之遗愿,精心照顾继母。1998年王氏 病故。甲之次女因继承房产与其姐发生争执。甲 之次女随即起诉法院,要求确认父亲遗嘱无效, 并按法定继承方式与其姐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 产。请问: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这6间私房到 底该由谁来继承?
• 4.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 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 某无奈只好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 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 突然生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 由邻居肖某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 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 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 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并委托学校 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 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 妹平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 遗嘱无效。 •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3)伪造的遗嘱无效 •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 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 该部分内容无效。

房屋遗产继承法2016年

房屋遗产继承法2016年

房屋遗产继承法2016年房屋遗产继承法2016年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所有。

因此,只有被继承⼈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时,如果有多个继承⼈,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续。

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条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 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承包应得的个⼈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为能⼒⼈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代为⾏使。

限制⾏为能⼒⼈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代为⾏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同意后⾏使。

第七条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的;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 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年,⾃继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起计算。

但是,⾃继承开始之⽇起超过⼆⼗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平等。

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

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

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

导读: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实施的新继承法,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定的。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全文如下:(《继承法》的立法进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我国并没有一部单独规定房屋遗产继承法,但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部继承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就是公民遗产处理、遗产继承方式等内容。

现在,请大家马上随小编来了解下全文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2

继承法2
一、继承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 立的有效遗嘱或法律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 所遗留之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财产继承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公民死 亡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必须是一 定亲属范围内的自然人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个人 合法财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1)必须以争夺遗产为目 的;(2)继承人不论顺序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1)构成遗弃的条件: • 被遗弃的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 继承人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 (2)有上述行为的继承人,如果以后确有悔 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宽 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 • •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一)遗嘱变更撤销的基本要件 (二)遗嘱变更、撤销的形式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 1、明示方式 2、推定方式 (1)如果有数份内容互相抵触的遗嘱, 首先看有无公证遗嘱,如果有就以最后所 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 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就案时间顺序,以最 后所立遗嘱为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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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基本条件有二: (一)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必须与遗嘱所涉及的事项不存在利 害关系
•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续人、受遗赠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配偶、晚 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直系姻亲等 •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继承开始后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法1985.10.1

继承法1985.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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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

第一,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第二,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 母的遗产。而没有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 岳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第三,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 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 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 利。 第四,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 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 遗产。相反,法定继承人虐待、遗弃、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第一,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 继承 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 出发点。
第二,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 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 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 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 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 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份额。
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起源
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在民法学上,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 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 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第三,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第四,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 赠权的行使。 第五,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 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1927年6月,国民党南京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 制定各重要法典。 1930年12月,民法继承编经立法院通过并颁布。 1931年5月5日继承编施行,与继承编同时施行 的还有1931年1月颁布的继承编施行法(11条)。 这可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进行社会主 义继承法的立法。
(一)取消身份继承,仅实行财产继承 (二)取消单一继承制,实行共同继承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仍存在事实上或形式上的不平等 (四)遗嘱继承普遍适用,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相结合 (五)重视维护遗产集中,以免资本分散
三、中国近现代继承立法

中国近现代继承法的立法始于清末民初。 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完成《大清民律草 案》,第五编即为继承法。
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分为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财产继承 继承的对象仅为财产的继承 以死者生前的身份为继承对象的 继承
身份继承 祭祀继承
承受祭祀宗庙资格的继承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 承与遗嘱继承。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继承法的概念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三、继承法的特点
四、继承法的地位和立法例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冠以“继承法”名 称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有关继承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不仅包括形 式继承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继承 的规范,还包括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继承问题的 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继承的司法解释等。
纯粹继承法,是指规定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 问题的法律规范。
非纯粹继承法的内容不限于与遗产继承直接有 关的问题,各国的继承法并不是纯粹继承法, 而属于非纯粹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 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属于民法的一部分。
关于继承法性质的不同观点
身份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继承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 法》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权作了规定。

1985年《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 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四、继承法的地位和立法例
(一)继承法的地位 (1)继承法与宪法 (2)继承法与民法 (3)继承法与民事诉讼法 (4)继承法与国际私法
(二)继承法的立法例

各国对继承法的编制体例大体上可分为: 特别法主义
法典主义

采法典主义的国家里,继承法在民法典中处于不 同位置: 将继承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财产取得编。 将继承规定于民法的物权编。 将继承作为民法中的单独一编。
• 又称为不限定继承、 概括继承,是指继承 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 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 的继承。
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根据得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 单一继承。
共同继承 单一继承
继承人为数人的继承 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
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 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
在继承中,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 移转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 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 产的人为继承人。
从继承的概念可以看出,继承具有以下含义: (1)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 现象。 (2)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3)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第五,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 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 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第六,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 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 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本章思考题
1. 2.
3.
4. 5.
6.
如何理解继承的本质?继承的根据有哪些? 简述继承的分类。 简述我国《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 简述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试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继承权平等原则?

否定说: 第一,继承权的产生,并不以继承人是否对被继 承人尽过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第二,继承份额的确定,不能以对被继承人所尽 义务的多少为标准。 第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同时继承,是由遗 产的总体性和保护合法债权人以及继承人的利益 决定的,不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反映。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继承才 由母系氏族的继承经由父系的继承过渡到私有制 的继承。至私有制的继承的出现才有了法律意义 上的继承。
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继承的本质和发生的根据的不同学说
意思说
家族协同 死后扶养 无主财产 说 说 之归属说
共分说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三、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六、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 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 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 为继承时,由其直系 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 继承。
• 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 位,在自己原来的继 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 的遗产的继承。
六、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直接从 被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 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遗产不直接归 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机 关清算,然后分配于继承人的继承。按间接继 承制度,继承人所继承的是纯粹的积极财产, 在任何情况下,继承人都不承担为被继承人清 偿债务的义务。
二、继承的起源
继承是历史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 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现象。
在最初的人类社会群居生活中,人们只能共同 生产,共同消费,没有剩余,没有积累,没有任 何的个人财产,也就不可能出现继承。
继承的萌芽出现于原始氏族公社时期。这种最 初的“继承”现象,但并不是后来和现代意义上 的继承。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第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 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遗产。 第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 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第三,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 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第五,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否为继承法的一项 原则,在学者中有否定与肯定两种完全不同的观 点。
财产法
亲属关系上的财 产法
三、继承法的特点
(一)继承法具有鲜明的民族性

各国的继承立法多注重自己的国情,特别是本 国的经济政策、家庭形态、伦理观念和民族传统, 使各国的继承法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
(二)继承法是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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