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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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内容摘要:我国采用的单轨制的刑事立法模式,其缺陷已逐步显现。双轨制符合时代潮流,并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及方便司法操作。我国应适时转变刑事立法模式以加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

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相比,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我国在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因此,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都进行了刑事立法,据以惩罚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然而,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等方面均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对刑事立法形成巨大的考验,尤其是在刑事立法模式上,问题更加突出。

一、立法模式的双轨制理论

立法模式的双轨制是相对于立法模式的单轨制而言的。根据储槐植教授的观点,单轨制主要是指无论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集中规定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相反,双轨制主要是指区别自然犯与法定犯,将自然犯规定于刑法典中,法定犯规定于专门法律中。①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轨制的立法模式。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均由两大部类组成,刑法以外的法律如果需要都可以规定独立的罪

刑条款,统称附属刑法规范(或称行政刑法),是刑法立法双轨制。在双轨制下,刑事犯(自然犯)规定在刑法典里,行政犯(法定犯)基本上存在于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后者数量无例外地绝对超过前者,而且罪状相当细密。”②

双轨制立法模式的理论前提在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现有文献延续了几百年以前罗马法给法定犯和自然犯所下的定义:法定犯就是法律禁止的恶,自然犯就是本体的恶。”③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概念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采用形式意义上的标准,即以犯罪是否规定于刑法典为区分标准。规定于刑法典中的为自然犯,反之则为法定犯。储槐植教授在对国外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从20 世纪开始,自然犯时代进入到了法定犯时代,这在刑法立法上是有所反映的”。④其中,在立法模式上的反映即是由单轨制向双轨制的转变。在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采用了双轨制的立法模式,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通例。

三、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

首先,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正如上述,我国的刑事立法主要是采用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的模式。采用修正案的立法模式的初衷,在于该种模式可以补充刑法典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并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但随着修正案的颁布,又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前后出台8个修正案,修正之频繁世所罕见,表面上是在弥补刑法规

定的不足,实质上对刑法典的稳定性更是一种破坏。

综观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多数条款属于法定犯的相关规定。可以想见,正是法定犯在刑法典中的存在导致了修正案的频繁出台。因此,可以说刑法典是否稳定关键在于法定犯是否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双轨制的立法模式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前已述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呈现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性,单纯的依赖于修正案以适应该类犯罪的不断变化,则修正案的出现势必更加频繁,对于刑法典的稳定性更将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所以,我国的立法模式应顺应时代的潮流,“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⑤适时转变我国的刑事立法模式。

其次,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增强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从目前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来看,仅有的两个条款属于概括性的规定,尽管第217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但并不能穷尽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更不能应对不断的变化,仍属于概括性规定,第218条更是简单罪状,给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制造了障碍。“刑法立法单轨制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规范与其依托的相关法律形成毛皮与毛相分离的状态。如果这类犯罪行为的罪行条款直接规定在有关法律中,则皮与毛相联附着结合为一体。这样,大大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易于对号入座。”⑥因此,从方便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也应该采用双轨制的立法模式。

再次,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刑法理论。关于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划分标准,我国与国际上的通例存在分歧,不利于

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从而不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著作权保护也日益国际化。在刑法理论上固步自封,对于国际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合作有百害而无一利。采用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是与世界接轨的要求,也是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阶段。

综上所述,我国在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采用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存在着严重缺陷,不仅不利于刑法典的稳定,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困难。考察各国立法例,以及刑法理论关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标准的再划分,我国应顺应时代的变革,积极寻求转变立法模式,采用双轨制,将著作权保护的刑事条款移入《著作权法》中,更好保护著作权,制裁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注释:

①参见李运平:《储槐植: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1日第003版。

②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年第3期第79页。

③李运平:《储槐植: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1日第003版。

④同上注。

⑤李运平:《储槐植: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1日第003版。

⑥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年第3期第

79页。

作者简介:樊晓博,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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