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字同词异字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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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Aug.2010第24卷第4期Journal of Xinx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24No.4
●语言学研究
古今字同词异字管窥
田穗
(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系,贵州都匀558000;2.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自东汉经学家郑玄首创“古今字”这一训诂术语,古今字一直是研究古籍文献的重要训释体例。文章拟从汉语词在动态发展进程中汉字分化现象切入,探讨古今字用字的相异现象和造字的相承关系。
关键词:古今字;历时;同词异字;探讨
中图分类号:H10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34(2010)04-0132-03
收稿日期:2010-07-18
作者简介:田穗,女,回族,广西桂林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讲师,贵州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
古今字作为传统训诂学重要的语言文字问题,是我们今天研究古代语言资料不可或缺的知识,正如清代经学家段玉裁所言:“凡读经传者不可不知古今字。”[1]94为此,本文拟从汉语词在动态发展进程中汉字分化现象切入,探讨古今字用字的相异现象和它与造字的相承关系,以就教于方家。
一、古今字的含义
“古今字”是汉代经学家郑玄最早在“三礼”注释中使用的术语。郑玄在《礼记正义》针对“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中“予”字注释:“《觐礼》曰:‘伯父寔来,余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2]143余字在甲骨文中已有,用为第一人称代词,在西周金文辞中习见;而予字最早始见于战国文字,用为第一人称代词,晚于余字。由郑注反馈信息知,古今字是因时代不同而形成的同词异字用字现象,即“予”作为第一人称代词,在西汉以前用“余”字,在郑玄时代则用“予”字,“余—予”实为古今字历时的同词异字用字现象,“余”为古字,“予”是今字。
郑玄发现的古今字训释体例受到历代注释家重视,且逐渐在清代形成体系。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清代经学家段玉裁,他依循郑玄用古今字训释文献的实例,首次定义古今字为“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随时异用者,谓之古今字。非如今人所言古文,籀文为古字,小篆、隶书为今字也”[1]94。进一步阐明“古今人用字不同,谓之古今字”[1]226。
段玉裁诠释古今字为同词异字的历时用字现象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他们赞同“‘古今字’也是跟一词多形现象有关的一个术语。一个词的不同书写形式,通行时间往往有前后。在前者就是在后者的古字,在后者就是在前者的今字”[3]270。且“古今字本来是训诂的注释用语,表示古今人用字不同,以后发展为文字学的术语,用来说明历时的同词异字现象”[4]68。
总之,从文字记录语言的发展规律看,古今字是古代典籍中存在的、汉字发展进程中分化而成的古今异字现象。为适应社会交际需要,属词符音节文字(即一个汉字既表一个音节又表一个词)的汉字逐渐由本原词分化出新词,为辨析新旧词义,人们又另造新字表达新词,此类新旧文字更替运用现象就形成古今字的历时用字现象。这种古用彼而今用此的历时用字规律是训诂学家对经籍进行注释时采用的主要训释方式。
二、历时的同词异字现象分析
文字总是在相对稳定的动态系统中发展前进的。古今字兼具用字时代先后、字形随时异用、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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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紧密的三个特点,就是确保文字历时分化进程稳而有序的前提条件。以下将着重探讨历时的同词异字古今字的动态发展规律。
(一)由本原字本义分化而成的古今字
汉字分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一字多职。当文字兼职过多不利于汉字精确记录汉语时,本原字(原来的那个字)就会依循本义分化产生新字,且新字只承担被分化后的词义,而本原字则不再记录此词义,本原字与新字构成了古今字关系。以下将介绍具有此特点的两组古今字。
1.责—债
责,字形从贝,《说文》未收“债”字,大徐本《说文》新附字才收了“债”字并释为“债负也”。段注:“古无‘债’字,俗作‘债’则声、形皆异矣。”[1]281《说文解字注笺》:“责、债声相转,实一字耳。”[5]641《正字通·贝部》:“责,逋财(“逋财”即“欠债”)也。俗作债。”[6]30引申出《说文》:“责,求也。”[7]130又引申出“索取”、“要求”、“责备”、“责任”等义项。
随词义系统发展,表义抽象的引申义间联系紧密并逐渐从原词义系列中分化成新的多义词系列并与表义具体的本义间逐渐拉开了距离,以致本义最终从原词义系列中也分化独立成词。为区别已经分化的词义,造字者依循文字相承关系添加表示债务之间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义符“亻”形成“债”字,以区别表义抽象的引申义“责”的后起多义词。尽管“债”添加了义符“亻”,但声符未变,且与本原字语音联系紧密,皆同属上古庄母锡部。由此,“责—债”构成了一对由本原字本义分化而来的古今字。
2.要—腰
要,本义是身腰,《说文》无“腰”字,至《玉篇》才收录“腰”字:“骻也。本作‘要’。”[8]37《集韵》:“腰要,伊消切。《说文》:‘要,身中也。’”[9]53《墨子校注》:“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要。”[10]159是用本义。引申义出现两类义项:一是,由“身中”引申为“半路拦截”,《左传正义》:“以侵吴,吴人要而击之。”[2]945又引申为“要挟”,《论语注疏》:“虽曰不要君,吾不信也。”[2]214再引申为“要求”,《孟子注疏》:“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2]112一是,由“身腰”引申为“要点”,《韩非子集解》:“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11]44再引申为“简要”,《文心雕龙·情采》:“故为情者要约而写真。”[12]416
随汉语词动态发展,引申义相互间联系日益紧密,形成了新的多音多义字(“要yāo”或“要yào”);表义具体的本义逐渐与表义抽象的引申义拉开了距离并逐渐从词义系列分化独立成新词。为明确词义,后学者依循汉字“因形示义”特点,用添加义符“肉(月)”造新字的形式,造出分化字“腰”以取代本原字“要”的本义。尽管“腰”字添加了义符“月”,但声符未变,且与本原字语音联系紧密,皆同属上古影母宵部。故此,“要—腰”成为一对由本原字本义分化而成的古今字。
(二)由本原字引申义分化而成的古今字
本义衍生出引申义,是语言精密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汉语词的动态发展会使多义词的某个义项逐渐从引申义项分化独立成新词并在书面上形成新字,本原字与新字之间就形成了反映古今文字历时的同词异字现象。下面将介绍具有此类特点的两组古今字。
1.昏—婚
昏,本义是黄昏,《说文·日部》:“昏,日冥也。”[7]138《毛诗正义》:“昏以为期,明星煌煌。”[2]622就用本义。引申义“结婚”,《左传正义》:“既成昏,晏子受礼。”[2]1359因古人的婚礼在黄昏时举行,因此称结婚为“昏”,《仪礼注疏》目录郑玄注:“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2]68
先秦古籍,结婚的“婚”一般写作“昏”,朱骏声注:“经传多以昏为之。”[13]810随时迁移,人们渐渐把“昏”字与婚姻义联系成词,为增强表义明确性,造字之人运用形声造字条例,给本原字“昏”加上义符“女”造出新字“婚”,表示婚姻与娶妻有关,《说文》收录“婚”字:“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从女,从昏,昏亦声。”[7]269《白虎通义疏证》:“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14]491“婚”虽添加了义符“女”,但声符仍与本原字语音联系紧密,皆同属上古晓母文部。故此,“昏—婚”是一对由本原字引申义分化而成的古今字。
2.取—娶
取,本义“割取左耳”。《周礼注疏》:“获者取左耳。”[2]917古代打仗割取左耳以记战功。引申义“获取、捕获”,《说文》:“取,捕取也,从又从耳。”[7]54又引申为“求取”、“嫁娶”。《诗经》无“娶”字,娶妻的“娶”皆为“取”。《毛诗正义》:“取妻如何?匪媒不得。”[2]619至《说文》才收“娶”字,释为“取妇也”。段玉裁用“取”释“娶”为“取彼之女,为我之妇也”作注[1]615,《说文句读》也注:“以取释娶,明娶为取之分别文也。”[15]5
随词义动态系统发展,为分担字义、区分字形,后学者为“嫁娶”这一引申义另造了新字,即以本原字“取”为基础添加义符“女”,构成新字“娶”;引申义“嫁娶”转移成新字“娶”的本义。虽然新字“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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