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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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的术语和定义、气代煤、电代煤、燃气和电力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民居及依托民居设立的小型商业点的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及日常使用中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
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的燃气、电力施工及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9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DL/T 5218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
DL/T 5717 农村住宅电气工程技术规范
DB13/T 11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代煤
用天然气替代燃煤作为居民炊事和采暖的燃料而进行的一系列配套改造,主要涉及采用管道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及户内设备安装等,又称“煤改气”。
3.2
电代煤
用电替代燃煤作为采暖能源而进行的一系列配套改造,主要涉及电气改造、户内采暖设备安装等,又称为“煤改电”。
4 基本要求
4.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4.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并在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中督促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4.3 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完善用气、用电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监、卫生、公安消防、企业等力量参与的联动处置机制。
4.4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验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应纳入工程验收范畴。
4.5 燃气、电力企业应完善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方面的设备设施、管线管网分布、用户等基础信息,制定数据库和分布图,鼓励建立燃气、电力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4.6 气代煤、电代煤的施工宜分别实施;电力线路与燃气管线应独立设置,不应交叉混绕或互作支撑。
4.7 发电厂、变电站、燃气储备站、CNG减压站、LNG撬装气化站等工程应按照规定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
4.8 气代煤、电代煤涉及房屋保温修缮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5 气代煤
5.1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等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GB50028、
GB50494、CJJ33等要求。
5.2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中所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燃气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5.3 燃气器具应当选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5.4 居民用户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用具。
5.5 安装燃气器具的用户室内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村(居)民住宅中安装燃气器具的房间宜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各住宅房间宜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b) 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以及无直通室外门(窗)的房间,安装使用燃气器具时,应当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且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紧急自动切断阀和防爆型机械通风设施应连锁;
c) 上述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等宜优先选用具有实时信号远传功能的设备,优选物联网监管与控制。
5.6 居民生活用燃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用气设备管线不应穿越卧室。
5.7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b)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c)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8 单户住宅采暖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b)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c)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9 燃气用户中燃气器具与固定燃气管路间的燃气联接软管应选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选用与燃气器具同寿命的燃气用波纹金属软管或复合金属管等抗鼠咬的管材;不宜选用橡胶软管,确需使用时应定期检查,宜不超过两年更换一次;
b)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c)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d) 橡胶软管不应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5.10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且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等电气设备的使用,不应使燃气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5.11 农村的燃气输配管线宜埋地敷设;确需架空设置时,应考虑车辆、人员通行情况,适用消防车通行的应预留净空、净宽尺寸不小于4 m×4 m;管线、阀站、燃气储备调压站等临近车辆通道或架空设置时,应增设防撞设施,并加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12 在国家燃气设计标准规定的燃气设施消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柴草及其它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及其他危害安全供气设施的行为。
5.1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应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