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理论及诉权概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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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不知道⼤家是否了解什么叫做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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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希望⼤家通过阅读⼩编整理的⽂章,能够知道什么是诉权,和诉权的概念以及含义,能够对诉权有⼀定的了解。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诉权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基于民事纠纷的发⽣,请求法院⾏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项基本权利,是当事⼈进⾏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的含义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进⾏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争执时,具有进⾏诉讼的权能。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审判这⼀特殊⼿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

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平等享有:3、它的⾏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诉讼的权利和满⾜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意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个统⼀体的两个⽅⾯,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的在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如果当事⼈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从实现。

反之,如果当事⼈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使的必要。

可见,⼆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段与⽬的的关系。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确定和识别诉讼标的的学说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

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一)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近代资产阶级对诉权理论作深入研究并有较大贡献的是德国。

德国在十九世纪曾先后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诉权学说:一是“私法”诉权说(也称实体诉权说),二是抽象诉权说(也称“公法”诉权说),三是具体诉权说(也称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实质的诉权说、具体的公权说)。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第二章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

(二)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诉法律 关系构成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关系与当事 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1.一面关系说 2.二面关系说 原告 法院 被告
原告
3.三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
被告
4. “多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 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 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 关系。



一种是主张性的实体请求; 二种是反驳性的实体权利请求。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1、诉权的取得 2、诉权的丧失 (五)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1、诉权的行使 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实现诉权 的活动 (1)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要求: (2)对当事人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要求: 2、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 是指在承认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诉权。
(二)特征 1、诉权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为依据。 (1)诉不合法:多指主体不适格,没有诉权。 (程序法不符) (2)诉无理由:要求保护的方式无法可依,要求 保护的权利不存在。(实体法不符) 2、诉权由当事人双方所拥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 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含义: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权与诉



一、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当事人因私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1、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2、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民事 权益,而不是请求保护其他权益。 3、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做出有利 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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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一)诉的概念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以下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没有当事人,诉则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由于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依法起诉的权利,故不能认为只有原告一方才是诉的主体。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而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的程序内涵——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这种请求使民事审判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外遇,准备与丈夫离婚,向法院请求发生诉讼程序。

诉的实体内涵——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保护自身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请求。

例如:妻子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界定(1)诉与诉讼。

诉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请求,诉讼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的一定活动或活动的过程,诉讼是在诉的请求提出之后才可能发生,诉是诉讼开始的前提和条件之一。

(2)诉与起诉。

起诉是起诉人向法院要求法院对纠纷以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一种诉讼上的行为。

而诉作为一种请求,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要求,而且还包含有要求法院的实体权益予以保护的诉愿。

起诉是诉的提出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诉对起诉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的意义。

(3)诉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在实体上所要实现的利益要求,而诉作为一种请求,既有要求保护实体权益之意,还有程序意义上要求保护的内容。

(二)诉的要素:一个完整的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程序的人。

第八节 诉权与诉

第八节  诉权与诉

(二)诉权的内涵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 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 救济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八章>>第一节
一、诉权
2.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 【注意】当特定的民事纠纷需要诉讼救济时,当 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权。在现实生活中,可能 只有纠纷主体一方行使诉权,但不能据此否定另 一方当事人也享有诉权;双方同时或者先后行使 诉权,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得接受一方而否 决另一方,但也不能据此否认诉权是平等享有的。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八章>>第二节
二、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诉讼标的与时效的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有关既判力的若干 问题中,既判力与诉讼标的的问题都是核心的问 题,因为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 依据
第八章
第八节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八章>>第一节
一、诉权
(一)诉权理论的演变
1.私法诉权说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 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诉讼标的的开始时被看作是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 后来被作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分离于实体上的请求权。 2、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 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3、我国民诉法学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 作为识别标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两者中,有一个要素为 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两者均为多数时,则构成多个 诉讼标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对诉讼标的的作用与影响的几点认识 1、诉讼标的对起诉的影响。 (1)对确定诉讼请求的影响。 (2)对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的影响。 2、诉讼标的对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 (1)诉讼标的确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裁判的 范围。 (2)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 3、诉讼标的对当事人胜诉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
二、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 中,有关诉权本质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 (二)“公法诉讼说”。 1、诉权起诉权说。 2、抽象诉权说。 3、具体诉权说。 (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四)诉权司法保护说 (五)诉权否认说 (六)“二元诉权论”。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诉权

诉权

(三)多元诉权说
来源于前苏联的学说 顾尔维奇 该说认为:诉权是通过查明并肯定民事主 体的民事权利而使它得到真正保护的一 种手段。审判权具有服务、保护作用, 而非创造权利的作用。 诉权具有三方面的意义:
该说认为诉权具有三方面的意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3.认定诉讼资格意义上的诉权
1.抽象诉权说
产生年代:19世纪后期。 代表人物:(德)彪罗(Bulow) 德根科尔贝(Degenkocb) 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 某种合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不依赖如何实体 条件而存在的公权利,是人权不可缺少的组成 部分。 这种学说没有具体设定请求判决的种类和内容, 故被称为抽象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的贡献及演变
建立在公法诉权说基础上的诉讼法属于 公法的范畴,从而使民事诉讼法与实体 法区分开来。公法诉权说使民事诉讼法 摆脱了其民事实体法的附庸地位而成为 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自主地建立自己的 理论体系。 公法诉权说经历了抽象诉权说、具体诉 权说,发展到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司法 行为请求说。
诉权研究的意义及我国诉权的 司法保障不足的问题
1. 研究诉权理论的意义 (略) 2.(见下一页)
2.我国诉权司法保障不足的问题分析
1.以建立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为由, 将职权行为、诉讼形式简单化。 驳回起诉过多、反诉有时被禁止 群体诉讼方式有时被禁止 2.滥用司法权,妨碍当事人司法救济。 滥用司法解释权,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滥用审判权,提高起诉条件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 多元诉权说(二元诉权说) (四)我国的二元诉权说和一元诉权说
(一)私法诉权说: 产生历史背景:公法学说尚不发达的年代, 在德国普通法时期,民诉法被视为实体 法的组成部分,认为诉讼是当事人借助 国家的力量以实现实体权利的过程。 代表人物: 萨维尼(Savigny): 权利因受侵犯而发生变化,由此便产生 旨在消灭这种侵害的权能即诉权。诉权 包含在民事权利之中。

民事诉讼标的三大理论

民事诉讼标的三大理论

民事诉讼标的三大理论民事诉讼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的争议对象,也是诉讼原告请求的具体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标的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不仅对诉讼双方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诉讼标的的准确定义,法学界逐渐形成了三大理论,即权利实体理论、利益连带理论和诉权理论。

本文将对这三大理论进行探讨。

一、权利实体理论权利实体理论是指在确定民事诉讼标的时,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

权利实体理论强调标的应以权利实体为依据,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照权利实体理论,只有权利实体才具备主体资格,才能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

权利实体理论的优势在于体现了主体的地位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然而,权利实体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将诉讼标的的确定仅限于主体权益的保护,而忽略了争议案件中其他利益的连带性。

因此,为了更全面地确定诉讼标的,需要借助利益连带理论。

二、利益连带理论利益连带理论是指在确定民事诉讼标的时,应考虑到争议涉及的利益及其连带性。

利益连带理论认为,一起诉讼案件中的争议具有一定的连带性,即诉讼标的的确定不仅应以权利实体为依据,还应兼顾相关的利益。

利益连带理论的优势在于强调了诉讼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然而,利益连带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它在应对复杂的争议案件时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容易引发争议的扩大化。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借助诉权理论来确定诉讼标的。

三、诉权理论诉权理论是指在确定民事诉讼标的时,应以诉权为基础。

诉权理论认为,只有受到侵害或侵权的权利主体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诉权实体的损害成为确定标的的依据。

诉权理论的优势在于突出了争议案件中实际权利的受侵害程度,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利用诉权理论确定诉讼标的,既能保护权利的主体,也能明确诉讼案件的范围,并有利于加快审理进程。

然而,诉权理论也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审慎判断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和依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杨恒彬燕鸣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裁判方式因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性而常常被混淆。

比如,当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文拟从诉权理论入手,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涵义、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关于诉权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诉权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行使诉权,当事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诉权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可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发展
诉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有助理论
汇报人: 2024-01-10
目录
• 诉权理论概述 • 诉权的来源与依据 • 诉权的行使 • 诉权的保障与限制 • 诉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01
诉权理论概述
诉权的定义
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在其民事权 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 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的权利。
诉权是公权与私权的统一,是程序权 利与实体权利的统一。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民事 诉讼程序存在的基础。
诉权的性质
诉权是基本人权
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诉权是程序主体性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有权主导诉讼程 序的进行。
诉权是救济权
诉权是对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纠纷进行救济的权利。
02
诉权的来源与依据

3-诉

3-诉
学说观点双重诉权说实体意义上诉权与程序意义上诉权私法诉权说诉权是一种私权是请求权衍生而来诉权否定说诉权过于抽象主张抛弃诉权理论抽象诉权说诉权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审理和判决的权利诉权是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抽象权利具体诉权说即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原告向法院请求特定内容的胜诉判决权利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诉权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的权利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是要求法院为本案请求是否正当进行判决的权利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权利意识还是滥用诉权

(四)诉讼标的之识别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例外)
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1)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不同 (2)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 (3)诉讼标的物不同 (4)实体权利 3.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
案例



2009年5月25日,鲲鹏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中院起诉西港公 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有效,并 要求西港公司办理合作项目的开工手续及缴纳相应费用。 2009年5月26日,西港公司在山东省高院起诉鲲鹏公司,请 求确认《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无效。山东省高院将前述两 个诉讼合并为第5号民事案件,并于2010年7月11日对该案开 庭审理。 2010年7月25日,鲲鹏公司又向山东省高院提起另外一个诉 讼,即第8号民事案件,请求西港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合 作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2010年8月24日,鲲鹏公司向法 院提出《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人重 点建设公司变更为被告,并请求判令西港公司和重点建设公 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由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鲲鹏公司第二次诉讼是否为重复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八、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 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有联系的几个诉合 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诉的合并条件 1、合并之诉之间必须存在联系; 2、合并的各个诉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合并的诉只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5、诉的合并必须达到“两便”,即方便当事人 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3、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诉的理由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 例如:王某饲养的宠物狗牧羊犬把李某咬伤, 李某为此花费人民币2000元。李某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 原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请分析:李某起诉王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是什么?
1、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即诉的主体,是任何一个诉都不 可缺少的。没有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 争议,也就不可能有诉。
例如,2015年3月,张某买大华房地产公司开发 的绿茵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因商品房存在严重 质量问题,张某要求大华房地产公司退房,多 次交涉未果。于是,2015年9月,张某将大华房 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问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是谁?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将合并审理的几个诉从一 个案件中分离出来,分别作为独 立案件进行审理。 诉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 少,不利于“两便”原则。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诉?诉的种类有哪些? 举例说明。 2、什么是诉权?当事人行使诉 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什么是诉的合并?举例说明。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 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的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 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变 更抚养费之诉;变更监护权之诉等。

4.第三章 诉与诉权

4.第三章 诉与诉权

第三章诉与诉权◆本章主要内容:诉诉权◆本章重点与难点诉的种类反诉◆本章的学习方法案例分析第一节诉案例导入:李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姚某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需要进行腰第4-5椎间盘髓核摘除手术,院方却错误地对姚某第3-4椎间盘做了手术。

2004年8月,经检查,姚某出现马尾神经及右下肢神经病变。

9月,经鉴定,姚某仍遗留右足全肌瘫、轻度排尿障碍及性功能障碍,为六级伤残。

后姚某与医院达成解决协议,由院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

之后,姚某的妻子李某以医院的致害行为不仅造成姚某的性功能丧失,同时侵害了她的性权利,使其精神受到极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2万元。

医院辩称,李某不是该案的直接受害人,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思考:对于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性权利”相关的民事纠纷,李某是否享有诉权,从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诉的概念和特征(一)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的作出利已裁判,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一般认为,诉具有双重涵义:一是程序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

这种请求被法院接受后,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也就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

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审判保护的意思表示之中,同时包含了程序性请求和实体性请求两个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所要追求的目的,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实体意义上的诉就不能通过审判来保护;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没有实际目标,从而失去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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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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