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T模式(信托中的基金) 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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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T模式(信托中的基金)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主题: 证券;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
作者: 李锐; 秦茂宪
作者单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写作时间: 12/25/2012
发布时间: 12/26/2012
FOT(Fund of Trust)被称为“信托中的基金”,FOT 模式系指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并募集资金后,以有限合伙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单一信托对有限合伙选定的项目进行投资,或选择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作为投资对象的财富管理形式。以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与营业信托相结合的投资形式在股权投资等领域已经被成熟运用,例如信托PE模式,但FOT模式在结构、适用领域和信托PE等投资形式均不相同。源自有限合伙制度和营业信托制度的FOT模式在风生水起的财富管理业务和投融资业务的模式创新中获得了一席之地。本文尝试对FOT模式的基础结构和类型做一介绍,分析比较了FOT模式与有限合伙其他组合形式的区别,并对FOT模式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辨析。
一、FOT模式的基本结构和类型
图1-FOT模式的基本结构
实务中,除图1所示的FOT模式的基本结构,FOT还可以表现为其他不同的结构和组合。按GP或有限合伙在FOT模式中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控型和参与型两种。主控型FOT中,主导项目投融资活动的是有限合伙的GP(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的设立和资金募集由GP负责,投资项目也由GP选择确定,信托公司依据有限合伙委托人的指令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信托仅起到“通道”或交易平台的作用;参与型FOT中,有限合伙实际上直接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组合作为投资对象。
注: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从有限合伙、信托类型和数量的对应关系看,FOT模式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1、单一有限合伙对接单一资金信托:有限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有限合伙是该信托的唯一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单一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信托资金(见图2);
图2
2、两个以上有限合伙分别对接两个以上的单一资金信托:GP设立两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分别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以各自的合伙企业财产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多个单一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安排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同一个项目(见图3);
图3
3、单一有限合伙参与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GP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选择,有限合伙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见图4);
图4
4、单一有限合伙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GP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选择,有限合伙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处特指同时作为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如果是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限内,于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认购其他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归入上一类FOT模式),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公司分别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见图5);
图5
5、两个以上有限合伙参与同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GP设立两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GP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选择,有限合伙分别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同一信托计划项下不同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因存续期限不同或结构化安排的不同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见图6);
图6
6、其他形式:鉴于有限合伙及信托均属于资产管理领域非常灵活的制度,上述类型并没有穷尽全部的FOT模式:如多个有限合伙对接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有限合伙层面对LP进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再对接信托,或直接用FOF对接信托的模式等,但上述形式在实务中的FOT案例目前较少被采用,囿于篇幅,不再展开。
二、FOT模式的特点
1、相比有限合伙,FOT可以采用的交易方式更灵活多样
有限合伙制度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优势已得到投资人的认可,但是在股权投资以外的固定预期收益等领域,以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与交易对手进行融资类交易在法律上尚存在限制或不确定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企业间借贷行为,有限合伙不得直接向交易对手贷款融资;而采用资产或权益买入返售等方式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虽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一旦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交易的合法性很可能被质疑,交易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FOT模式下,有限合伙投资者可以间接参与到更灵活多样的投资交易中去。通过FOT方式,在信托一端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接信托的投资类及融资类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资产或财产权买入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
2、FOT模式与信托结合,有利于有限合伙的资金募集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迅猛,截至11月底,信托行业已经形成近7万亿的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熟悉和接受程度较高。从整体来看,截至目前爆发的信托产品风险事件较少,在“确保兑付”的监管要求和信托公司为维护企业声誉而进行的“积极兑付”的双重影响下,不少投资者已经形成了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认识误区。特别是在固定收益类的投资领域,FOT模式与信托结合,有利于“嫁接”信托信用,有利于有限合伙的资金募集。
3、有限合伙对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享受信托计划下更高的预期收益、实现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常按照投资者单笔认购的资金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同的受益权类型,单笔认购的资金额越大,该类受益权可享受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越高。
FOT模式集合较大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相比投资者以个人名义认购信托产品,以有限合伙作为机构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可以享受信托计划更高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当然,有限合伙作为信托计划受益人所享受的较高的预期年化收益并不当然意味着有限合伙的出资人一定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有限合伙最终收益分配实现需要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提高的实际效果需要综合考虑扣除有限合伙的运营成本、税费、GP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影响。
此外,有限合伙认购同时参与多个信托计划,实现了组合投资的目的,在获得较高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同时,能够满足部分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的个性化需求。
4、FOT模式下,可以通过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满足部分投资者对流动性的要求
FOT模式下,有限合伙的设立时间必须早于单一信托的设立时间或信托计划的募集结束时间。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