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以是什么形式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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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以是什么形式公
布的
我国宪法修正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于北京。
一、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以是什么形式公布的
第一次修正是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正是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第三次修正是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次修正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成为两大亮点。
在我国宪法的修正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布的,我国的宪法在实际的生活中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都是以此为基础进行编制和进行的,对于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有较强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