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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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
第一讲律师参与调解综述
一、概念
律师调解是指由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协调,通过讨论协商、排解疏导,帮助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二、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意义
1、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人际和社会关系;
2、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处决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节省司法成本,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调解的自身优势
1、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律师具有当事人的信任基础;
由于律师地位属于非官方的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必须调解成功的压力,也没有作出具有强制法律效力文书的权力,因此其地位超然,所以当事人更容易坦诚面对律师,较少顾虑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可能产生的压力。
3、律师律师对案情了解充分,明确掌握争议焦点;
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及是非曲直等做出基本的预测和判断,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师容易把握当事人的主要目的;
5、律师能够对案件结果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6、律师调解程序、方式灵活多样;
7、律师工作严谨周密,能够使争议问题彻底解决。
四、参与调解对律师的要求
1、良好的执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3、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社会阅历;
4、高超的沟通技巧。
第二讲律师参与调解的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律师参与调解的范围
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相当比较广泛:
1、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
3、其他纠纷范围的权益争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注意: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二、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当事人的调解必须出于自愿,当事人要不要调解,必须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时当事人自愿调解之后当事人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也必须要出于自愿。
(二)合法性原则
1、调解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
定
2、不能够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3、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
4、只有符合这两个基本原则才是一个有效的调解否则调解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案情:
通州区某经济合作社与刘某租赁合同及土地置换合同纠纷经两审,确认了刘某取得争议土地及土地中间所建办公楼归属的事实经过:1998年3月,该经济合作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联建合同》,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出地,建筑公司出钱承建办公楼。办公楼建好后按照建筑面积3.5:6.5分成。办公楼前后的场地亦按该方式分配。该办公楼实际由张某挂靠建筑公司建设,2000年5月,建筑公司将享有的份额抵顶应付张某的工程款。由于张某欠李某款项,2000年9月13日,经三河市法院调解,将办公楼及场地的65%部分折抵给李某。2000年9月26日,李某因感激刘某的多年照顾,
将65%的份额赠予刘某。后刘某与经济合作社以土地租赁的形式使用取得的土地,上述两份判决确认了土地租赁及置换无效。但至2007年10月,刘某却发现,2006年1月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该办公楼的65%部分由建筑公司为偿还经济合作社为其垫付的工程款而折抵给了经济合作社。
评析:后一份调解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讲律师参与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调解的前提
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讲明律师主持调解的含义、性质、要求、作用等,以便使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摆正双方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注意:律师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解。
二、调解前的准备
(一)充分了解案情,掌握事实真相。
1、应仔细地阅读案卷,对案件事实有足够的认识;
2、对纠纷起因、经过和双方的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
3、理清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存在问题争议的焦点;
4、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心理状况、经济条件等;
(二)掌握法律政策规定,以便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
(三)选择好调解的时间:
诉讼前
诉讼中
开庭后
(四)选择合适的调解地点;
可以在法院、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如,相邻关系纠纷。
切忌单方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
(五)抓住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帮助当事人剔除由于情绪造成的不明目的;
正确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掌握争议的焦点,矫正当事人过高的期待。
(六)确立调解思路,制定调解方案。
准备多种方案,确定一个中间方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拟定不同的应对方案。中间方案不是绝对的中间点,应对当事人均相对公正合理。确定的方案不能规避法律。
三、调解的过程
(一)首先提出自己律师的身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1、应当保持“中立”的地位,公平合理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并提供法律帮助;
2、尽最大诚意表示对双方的尊重,对敏感问题绝口不提,语言文明,措辞客气。
(二)由当事人分别介绍纠纷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并提出各自的主张;
(三)双方交换看法;
1、应注意控制当事人的情绪,及时制止当事人过于激烈的言语。
2、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继续合作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考虑。
(四)对当事人讲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明确双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别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风险,调与不调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