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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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
第一讲律师参与调解综述
一、概念
律师调解是指由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协调,通过讨论协商、排解疏导,帮助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二、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意义
1、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人际和社会关系;
2、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处决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节省司法成本,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调解的自身优势
1、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律师具有当事人的信任基础;
由于律师地位属于非官方的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必须调解成功的压力,也没有作出具有强制法律效力文书的权力,因此其地位超然,所以当事人更容易坦诚面对律师,较少顾虑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可能产生的压力。
3、律师律师对案情了解充分,明确掌握争议焦点;
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及是非曲直等做出基本的预测和判断,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师容易把握当事人的主要目的;
5、律师能够对案件结果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6、律师调解程序、方式灵活多样;
7、律师工作严谨周密,能够使争议问题彻底解决。
四、参与调解对律师的要求
1、良好的执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3、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社会阅历;
4、高超的沟通技巧。
第二讲律师参与调解的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律师参与调解的范围
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相当比较广泛:
1、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
3、其他纠纷范围的权益争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注意: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二、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当事人的调解必须出于自愿,当事人要不要调解,必须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时当事人自愿调解之后当事人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也必须要出于自愿。
(二)合法性原则
1、调解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
定
2、不能够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3、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
4、只有符合这两个基本原则才是一个有效的调解否则调解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案情:
通州区某经济合作社与刘某租赁合同及土地置换合同纠纷经两审,确认了刘某取得争议土地及土地中间所建办公楼归属的事实经过:1998年3月,该经济合作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联建合同》,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出地,建筑公司出钱承建办公楼。
办公楼建好后按照建筑面积3.5:6.5分成。
办公楼前后的场地亦按该方式分配。
该办公楼实际由张某挂靠建筑公司建设,2000年5月,建筑公司将享有的份额抵顶应付张某的工程款。
由于张某欠李某款项,2000年9月13日,经三河市法院调解,将办公楼及场地的65%部分折抵给李某。
2000年9月26日,李某因感激刘某的多年照顾,
将65%的份额赠予刘某。
后刘某与经济合作社以土地租赁的形式使用取得的土地,上述两份判决确认了土地租赁及置换无效。
但至2007年10月,刘某却发现,2006年1月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该办公楼的65%部分由建筑公司为偿还经济合作社为其垫付的工程款而折抵给了经济合作社。
评析:后一份调解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讲律师参与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调解的前提
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讲明律师主持调解的含义、性质、要求、作用等,以便使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摆正双方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注意:律师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解。
二、调解前的准备
(一)充分了解案情,掌握事实真相。
1、应仔细地阅读案卷,对案件事实有足够的认识;
2、对纠纷起因、经过和双方的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
3、理清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存在问题争议的焦点;
4、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心理状况、经济条件等;
(二)掌握法律政策规定,以便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
(三)选择好调解的时间:
诉讼前
诉讼中
开庭后
(四)选择合适的调解地点;
可以在法院、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
如,相邻关系纠纷。
切忌单方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
(五)抓住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帮助当事人剔除由于情绪造成的不明目的;
正确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掌握争议的焦点,矫正当事人过高的期待。
(六)确立调解思路,制定调解方案。
准备多种方案,确定一个中间方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拟定不同的应对方案。
中间方案不是绝对的中间点,应对当事人均相对公正合理。
确定的方案不能规避法律。
三、调解的过程
(一)首先提出自己律师的身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1、应当保持“中立”的地位,公平合理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并提供法律帮助;
2、尽最大诚意表示对双方的尊重,对敏感问题绝口不提,语言文明,措辞客气。
(二)由当事人分别介绍纠纷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并提出各自的主张;
(三)双方交换看法;
1、应注意控制当事人的情绪,及时制止当事人过于激烈的言语。
2、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继续合作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考虑。
(四)对当事人讲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明确双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别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风险,调与不调的利弊。
(五)提出方案,促成和解。
1、调解要有耐心,做好反复数轮进行调解的准备,求同存异,逐渐减少摩擦。
2、律师应当进行有效控制,避免久调不决,减少调解成本。
四、协议的达成
(一)制作调解协议
经律师主持的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1)协议书可以由律师起草后,征求双方意见定稿;
(2)协议书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起草后,交律师及对方修改定稿。
诉讼中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向法院申请予以确认,要求人民法院出具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调解书。
(二)调解协议的履行
1、对于主观上不努力履行,或者态度上有变化的,律师要反复地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
2、对于临时出现困难不能按期履行的,律师应做好对方工作,容期缓限;
3、对方确因客观因素影响履行的,律师应帮助其排除障碍,解决实际困难;
4、对于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履行,做思想教育工作又无效的,律师要建议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解决,以免欠拖不决,造成更大的损失。
律师主持诉前调解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久拖不决造成一方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几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方式及技巧
第四讲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及技巧
一、离婚案件争议的内容及进行调解的可能性。
(一)离婚案件的争议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是否同意离婚;
2、财产如何分割(包括债务如何承担);
3、子女如何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支付。
(二)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1、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出于对感情和家庭的挽留,则该案件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就不大,律师调解的作用也不会明显的;
2、若一方只是出于想多要财产或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而不同意离婚的案件,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3、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无孩子或对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争议的,只是因为财产分割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二、离婚纠纷调解方式
(一)充分审查婚姻的状况
1、查明夫妻婚前感情基础,双方认识的方式以及交往的密切程度:
(1)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相对牢固;
(2)经人介绍——容易受到家庭的影响;
(3)父母包办——感情基础薄弱。
2、审查婚后的感情:
(1)夫妻是否建立了婚后感情;
(2)以分居状况来判断夫妻感情。
3、审查离婚的原因:
(1)什么时候什么原因导致夫妻发生矛盾;
(2)夫妻感情受到伤害的程度。
通过审查,判断是否可能和好,应当让当事人冷静,让
他们自己考虑离还是不离。
(二)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调解方式
1、婚前未建立感情,婚后经常发生矛盾的,以调解离婚为主,争取女方退还彩礼。
2、婚后感情较好,因琐事产生矛盾离婚的,从双方已建立起来的感情为切入点,促进和好。
3、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离婚的,首先查清有无第三者事实,结合双方心理态度调解离婚或和好。
4、因一方不良恶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劝解恶习的危害,如不能悔改,则劝解离婚。
三、离婚纠纷调解技巧
1、冷却当事人情绪
离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情绪过于激动,对立性很强,应设法冷却其怒火,可以向当事人提出一些思考的问题,让其回去冷静思考一下。
2、让当事人宣泄出情绪
对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往往会毫无顾忌、不听劝阻地进行诉说,甚至语气激烈。
此时应使当事人将内心的愤怒、委屈、烦恼、压抑宣泄出来,尽量不要打扰当事人发牢骚,使其归于平静。
3、利用亲情的因素
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亲戚朋友、父母等人陪伴,可增加调解成功的机率。
但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尽量排除。
四、财产分割调解方式
(一)确定夫妻财产范围为前提
1、确认双方之间有无财产约定;
2、依据法定确认夫妻财产。
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确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1、原则:
(1)约定财产分割原则
(2)法定财产分割原则
2、方法:
实物分割
价格补偿
变卖分割
五、财产分割调解技巧
1、对于婚前财产,使双方明白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
2、结婚时间不长或婚后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的,此时男方心理会不平衡,应让女方充分理解这场婚姻给男方带来的损失后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通过财产的合理搭配进行调解,价值的公平分配、方便使用的分配;
4、利用子女抚养因素进行调解,照顾子女的利益的角度。
六、子女抚养的调解技巧
1、确认子女的态度:
对于孩子有顾虑的,可以单独询问,了解真实想法;
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可在父母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询问,使其父母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
2、客观分析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的优势,充分讲解抚养的成本及现实;
3、照顾另一方探望的权利。
案情:
徐某有三个妹妹,其父母分别于1972年、1992年去世。
其三个妹妹主张,徐某原居住院内有其父母建设的北房两间半,西房两间,1989年,兄妹四人共同投资建设东房五间、西房六间及门道一间。
2008年三个妹妹提出析产继承,2008年4月9日,丰台区法院作出调解书,四人达成协议,对上述房产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徐某与苗女士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2008年5月徐某向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苗女士发现了上述房产调解书,随向二中院提起再审申请,其主张后建的房屋系1995年其娘家兄弟姐妹出资帮助建设部分房间,后于2003年翻建并另建的,并提出了证人证言及村委会证明。
评析:
本案涉及析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及原生效调解协议是
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讲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的方式与技巧
一、确认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1、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侵权损害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明确赔偿责任主体
确认赔偿责任主体,是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的前提。
(一)一般直接侵权人为赔偿责任主体;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所有人或雇主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2、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3、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4、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5、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致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则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则所有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机动车辆在发包、承包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发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车辆在挂靠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该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从中得到了经济利益,在应承担赔偿
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9、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车辆在被质押期间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11、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三)几类特殊侵权的赔偿责任主体
1、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赔偿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赔偿责任;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了人损害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某甲挑逗某乙饲养的动物造成某丙损害的,某甲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未成年在学校遭受损害赔偿主体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主体
雇主
第三人
发包人、分包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三、赔偿项目及数额确定的标准
1、医疗费
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
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
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4、交通费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
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
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8、残疾赔偿金
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10、丧葬费
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
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五、调解的方式与技巧
1、了解当事人双方家庭财产状况;
2、区分当事人不同心理特点,对症下药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工作前,要尽可能对当事人的脾气、性格、心理等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3、利用当事人重视法律的心态,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有些当事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自己的纠纷行为和应负责任持不稳定的认可心理,疑惑自己应付的赔偿责任大,唯恐在自己作出了让步会让对方得寸进尺。
该种情况下,律师向其讲解法律规定,明确赔偿项目,调解成功率大。
4、让当事人充分宣泄诉说,使其达到心理平衡;
进行调解时,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
5、适当震慑,利用当事人趋利避害心理,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义务。
6、利用判例对比,区分细节,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调解中的特殊技巧
1、严格把握合法性的原则,慎重介入的时间和方式;
2、分析刑附民原告人要求赔偿的主观意向,了解其最低赔偿请求,及时核定损害情况,确保赔偿额度确实可信;
3、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全面确定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承担能力及最大可赔数额;
4、稳定当事人情绪,讲明法律的规定及调解成功的要重意义;
5、充分利用亲情关系等因素促进调解成功。
案情:
2005年12月,何某被人砍伤,其怀疑此事与张某有关,曾私下跟朋友罗某声称有机会报复张某。
2007年7月,得知张某在一茶楼打牌后,罗某持枪带着冯某等数人到茶楼后与张某等人发生殴打,在此过程中,冯某持枪将被害人王某打死,罗某将张某打伤,另外还有两名被害人被打伤。
公诉机关对冯某、罗某、何某等8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