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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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概述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迟菲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保护提出了保护的最基本要素及实现路径,提纲掣领的确定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具有现实借鉴意义。本文对准则进行概述,希望能为研究这一领域的同仁提供一些帮助。
一、经合组织及准则出台的背景
(一)经合组织介绍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成立于1961年,目前成员国总数35个,总部设在巴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使命是推动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民生的政策。
OECD提供了一个平台,政府可以借此平台展开合作,分享经验并寻求共同问题的解决方案。OECD与政府合作,探究经济、社会和环境变化的推动力量。衡量生产力以及全球贸易和投资流。分析并比较数据以预测未来趋势。从农业和税收到化学制品安全性,对范围广泛的事务制定国际标准。与此同时,OECD也关注直接影响普通人生
活的各种问题。并从实际情况和现实经验出发,提出各种旨在改善民生的政策。
我国虽然目前尚未加入该组织,但该组织客观、开放、敢于挑战、不断开拓、恪守道德的核心价值观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各项准则、规则、分析报告等对我国有巨大的现实参考意义。
(二)准则出台的背景
经合组织自上世纪90年代初及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1998年,该组织分析确定了电子商务具备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既能给消费者带来一些便利,同时也将消费者置于一个陌生的交易环境,使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同时,电子商务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带给人类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这欺诈、误导及不公平竞争的问题。而且,现行法律在应对电子商务环境时,存在一些问题,使部分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保护低于一般的消费者保护。同时,电子商务使得跨境交易蓬勃发展的同时,各国消费者保护的政策、法律差异也给消费者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自1998年4月起,经合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开始着手建立一些准则,希望能在不增加交易障碍的前提下为消费者在参与电子商务过程中提供保护。目的是为组织内及组织外的政府、企业、消费者及消费者代表阐明有效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所需要的核心要素。准则并不直接约束成员国或为成员国设定义务。仅为成员国或非成员国提供一些辅助性的框架原则。准则并不限制各参与方及成员国政府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去保护线上消费者的权益。
在此背景下,该组织出台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是经合组织在综合考虑其1998年前先后形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1960年12月14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部长级宣言》(1998年10月8日);《关于保护个人隐私与私人数据的跨境流动的准则》(1980年9月23日);《隐私权全球保护的部长级宣言》(1998年10月8日);《电子商务认证的部长级宣言》(1998年10月8日);《理事会关于信息系统安
《经合组织加密政策的准则》(1997全建议指南》(1992年11月26日);
年3月27日)的系列文件的基础上,分析考虑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以及政府、企业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需求及困境出台的指导行规范文件。
其目的在于:1、帮助政府建立、规划并执行旨在提供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有效保护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实践。2、在电子商务中,为商业组织、消费者团体以及自我合规组织提供指导,指明一些在检验、规划并执行自我合规计划过程中需要了解的有关消费者有效保护的核心要素。3、在电子商务中,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体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指明在公平交易中,商家应该提供的或者消费者应当指导的信息披露原则。
准则承认电子商务的特点,承认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准据法与管辖权的规则将会在电子商务领域产生广泛影响。承认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信心会随着透明、有效的消费者保护程序发展而不断增强从而限制线上欺诈、误导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二、准则的结构及主要规定
准则分为适用范围、总则、具体实施、全球合作四大部分。
(一)适用范围
准则对适用范围做出了简单明确的规定:“本准则仅适用于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并不适用企业对企业的交易。”
应当说明的是,在准则开始制定的1998年,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相对消费者(B2C)是常见的两种交易方式。因此,准则在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准则在B2B情形下的使用,规定仅适用于B2C。随着近些年个人对个人(C2C)成为电子商务举足轻重的一种方式,准则是否适用于C2C,作为卖方的个人是否能简单的视同为准则中的企业,以及目前出现的线上线下模式(O2O)模式是否能参考准则的一些原则,还有待经合组织予以说明及各参考适用的国家、组织予以学理研究。
(二)总则
准则在总则部分对交易程序保护;公平交易、广告及营销原则;信息披露;交易确认;付款方式;争端的解决机制;隐私权;教育及意识提高等八个方面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核心要素进行了阐述。
1、交易保护程序
准则要求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的交易保护不得低于其他商业模式中的消费者的保护。同时要求政府对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法律进行审查,以确定应当依照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做出那些修改。
2、公平交易原则、广告和营销实践
准则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公平交易的原则从原则、反欺诈、误导及不公平交易、信息披露的方式及程度、诚实守信、不得利用电子商务特点及技术手段隐瞒自己信息、不得利用电子商务特点设定不公平合同条款等方面,对公平交易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特殊应用进行了规定。
准则还对电子商务中广告必须被能明确识别、以及广告需要充分披露的信息、消费者对电子邮件的是否接收的选择权等对电子商务广告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
此外,准则还特别对弱势群体保护给予关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审慎对待以儿童、老年人或者严重疾病患者为对象等其他可能存在有理解缺陷障碍人群的广告和市场推广行为。”这一规定不仅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就我国目前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来说,这一规定对我国所有消费者保护体系都具有指导意义。
3、在线信息披露
准则还特别对在线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自身信息的最低标准、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标准和方式、以及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应遵守的“适当并适用的与交易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4、确认流程
准则要求电子商务商品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消费者最终确认其希望购买商品和服务前,有机会确认其希望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并且消费者应当有权确认或者更正订单上的信息;可以自由表达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