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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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促使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是指银监会派出机构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辖内客户风险信息,指导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第三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共享内容
第四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内容主要为依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的客户风险信息。
第五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可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共享以“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为基础的客户风险信息。
经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具备条件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内容。
第六条经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派出机构可
以依据客户风险信息筛选高风险集团客户并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高风险集团客户风险信息。
第七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异议处理工作。
第八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方案,并报银监会统计部备案。
第三章共享机构
第九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在辖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方中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开展外资银行共享客户风险信息的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第四章共享方式和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银监会派出机构以“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主要平台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
银监会派出机构也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发放身份认证证书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必须公布《免责条款》,并要求参加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承诺书》。
《免责条款》和《承诺书》可参考附件样本。
第十三条参加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作为信息共享的责任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上述责任人可以将身份认证证书或用户名转授权给本行内普通经办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共享信息严格保密,仅限在本行信贷评审、风险管理等工作范围内以“同业信息”名义使用,并不得泄露信息来源。
发生泄密事件并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责直接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应用指导
第十五条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旨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进市场诚信,维护银行业整体利益和稳健运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独立的决策构成建议,不构成拒绝授信的直接或唯一依据,
参加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科学分析、审慎对待的原则应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要结合本行的审慎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共享信息做出指导。
第十七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应了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共
享信息的应用情况,并根据共享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统计应用成果和开展必要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银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
各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依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辖内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在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中如有与本指导意见相抵触之文件,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银监会统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免责条款
在进入本系统查询信息时,请务必先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汇总和整理客户在辖内相关信息并结合部分全国信息在本系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
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本系统发布信息旨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增进市场诚信,维护银行业整体利益和稳健运行。
信息仅供参考,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独立的决策构成建议,不构成拒绝授信的直接或唯一依据。
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力求本系统发布信息及时、全面,但对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与可靠均不作承诺,查询者应自行作出其认为必须的审慎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如依本系统发布信息进行相关决策时务必审慎。
四、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情况随时修改或更新本系统的信息材料。
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未对此做出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使用或转引上述信息材料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系统提供信息的版权属中国银监会所有。
未经中国银监会许可,不得披露、更改、销售或租赁上述信息材料。
附件二
承诺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布的客户相关信息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机构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使用本系统信息的各项要求。
二、本机构保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依照为本机构自主、独立决策作参考的使用目的,在本机构范围内谨慎使用信息,避免本机构的客户对信息的发布和使用产生误解。
三、本机构保证不披露、更改、曲解、销售信息材料,不违背信息使用目的滥用信息。
四、本机构保证不泄露信息的来源。
五、本机构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以下列任何方式承当责任:
(一)承当一定数额违约金;
(二)在未来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时,银监会可以据此否决本机构违反承诺的直接负责人或直接负责领导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三)可以停止向本机构提供信息。
(四)本机构所有知悉本系统信息的人员承担本承诺中的所有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承诺函自本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