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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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社矫办[2007]4号
关于贯彻落实《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
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各镇(市开发区)社矫办、司法所:
为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有效途径,提高矫正水平,加快体系建设,盐城市社矫办制定并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如何贯彻落实“三分”管理办法,市社矫办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三分”管理办法旨在减化流程手续,便于基层操作,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管理监督,严格考核奖惩。各镇社矫办、司法所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严格遵照执行。
二、实施分时管教,突出教育主题。(一)入矫教育阶段,要重点突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市镇两级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入矫手续,并做好相关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市社矫办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入矫教育,将全市新入矫的被判缓刑、管制等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组织去监所接受警示教育,让服刑在教人员“现身说法”,使矫正对象明确自己的身份,促使矫正对象确立“服刑悔过”意识。(二)常规教育阶段,要重点突出“服从管理,自觉改造”。由司法所按照常规管理要求,做好个案矫正;搞好思想、法制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坚持计分考核、集中评
议、考核奖惩。促使矫正对象确立“社会责任”意识。(三)解矫教育阶段,要重点突出“遵纪守法,自强自立”。市镇两级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解矫手续,并做好相关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市社矫办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解矫教育,将全市即将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起来,请刑释解教(矫)回归社会后勤劳致富的典型代表作“现身说法”,同时邀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促使矫正对象确立“守法自立”意识。
三、实施分类管理,统一划分标准。由市社矫办在接收登记时统一提出分类建议,并在下发的“社区矫正通知书”上用字母表示矫正类型(K—为宽管;P—为普管;Y—为严管)。
四、实施“三分”管理,加强监督审批。对“三分”管理中的“分级管理”和“变更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盐城市局试行办法“附表1”和“附表2”执行。市社矫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矫正期限较短对象的管理要求。社区矫正期限不足一年的,除参加“入矫”和“解矫”教育外,中途的“常规”教育活动不能少于一次。
附:《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社区矫正意见
抄报:盐城市社矫办;
抄送:市委政法委,市分管领导,市社矫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大丰市社区矫正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35份)
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质量,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强化管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更好地参与“平安盐城”、“法治盐城”建设,全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和动态管理相适应、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坚持考核与奖惩相配套的原则。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犯罪性质、特征、改造表现的矫正对象实行分时、分类、分级的“三分”管理办法,按照不同时段、不同类型、不同级别,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方法和矫正模式。
第三条“三分”管理办法内容:
(一)分时管理:根据矫正对象入矫时的心理、行为特点
和需求变化等规律,将教育矫正过程按时间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3个月内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3个月内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二)分类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等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办法,实行分类矫正。
(三)分级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危险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将矫正对象定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种级别,实施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第二章“三分”管理办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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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分时管教的时段安排及教育要求:
(一)入矫教育阶段。新入矫的矫正对象普遍存有自卑、封闭、逆反心理等特点和在行为上具有抵触、试探、被动、不愿参与的状况,采取从严管理的模式,以增强矫正对象的罪犯意识、服刑意识,促使其适应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养成自觉接受改造的行为规范。
(二)常规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的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的需求等特点,突出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思想改造,帮助其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
(三)解矫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的特点,从巩固矫正成果,增强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出发,重点指导矫正对象进行回顾、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五条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及管教模式:
(一)对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由于犯罪时没有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这类对象一般可采用宽管矫正的模式。
(二)对犯贪污、收贿、挪用公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职务犯罪的矫正对象,有犯罪的故意,但一般失去条件后无法重新犯罪。这类对象一般可采取普管矫正模式。
(三)对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和刑事犯罪的矫正对象,由于其犯罪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改造难度大。这类对象一般可采取严管矫正模式。
(四)对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对象,针对其犯罪特征及心理和生理特点,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矫正模式。
第六条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根据管教时段、矫正对象的类型及其接受矫正的表现,实施分级管理(见附表1:社区矫正对象严、普和宽管要求表)。
(一)严管等级:适用于严管类型的矫正对象。
1、严格限制活动区域,一般不得离开本县(市、区)。特殊情况,持其亲属及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意见),经批准后可在盐城范围内活动。
2、每周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
3、每月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