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育家校合作共育的途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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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家校合作共育的途径与方法

[新教育实验年度主报告]

——新教育实验“家校合作共育”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朱永新|新教育研究院

新教育家校合作共育的途径与方法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做好一件事情的重要保障。在家校合作共育推进

上,制度建设分为两大类。一是学习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

法律、规章制度,二是制定和完善本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新教育实验区校应该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文件,根据

各地实际,积极主动争取妇联、关工委以及教育、文化、卫

生、文明办等各个部门的支持,争取最大的政策空间。同时,也要在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完善自己的家校合作共育制度,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积极搭建平台

家校合作共育需要一定的平台和载体。我们日常中最常

见的平台与载体就是“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这些年以

来,无论从机构的名称还是实际发挥的作用,以及未来发展

的趋势来看,新教育都在进一步拓展家校合作共育的平台。

从具体概念来说,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中,我们比较主张尽可能用“父母”代替“家长”,用“家校合作

委员会”代替“家长委员会”,用“新父母学校”代替“家长学校”。

为什么要变“家长”为“父母”呢?首先,对外而言,在国际

交流中,“家长”一词缺乏相应的概念。在英文中,“家长”的概念勉强可以翻译为:the head of a family、patriarch、the parent or guardian of a child、genearch、householder。但

是我们一般使用的“家长”概念,其实说的就是父母。其次,

对内而言,“家长”是一个封建传统的概念,这个称谓已经不

适应现代民主社会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制”依旧很

大程度上存在于家庭之中。如今我们身处后喻文化时代,许

多父母的知识已经落后于孩子,如果仍然采用“家长制”的管

理方式,不仅对孩子的成长起不到正面的作用,也不利于父

母自身的学习与成长,更不利于建设和谐平等、相互尊重的

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

所以,我们建议在新教育人的话语体系中,尽可能不用

“家长”这个概念。

从搭建平台的具体方法上,新教育人已经做过许多探

索。

(1)家校合作委员会

家校合作委员会,在我国的最初形态是家长委员会。

1988年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首次明确提出家长委员会

建设问题,并将其与家访等其他形式并列,作为家校合作的

重要平台。(注5)

在国际上,家校合作的组织很多,如PTA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父母教师协会)、ATP(Action Team for Partnerships,合作伙伴行动小组)、SC(School Council校务委员会)、SIT(School Improvement Team学校发展小组)、PTO(Parent-Teacher Organization父母教师组织)、HSA(Home-School Association家庭学校协会)等,也有类似我国的家长委员会的、属于父母自己的组织,如父母

委员会等。

新教育的“家校合作委员会”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从名称来看,新教育用“家校合作委员会”代替“家长委员会”,同样可以简称为“家委会”,但是内涵不完全一样。

第二,从参与主体来看,新教育的家委会要体现合作与

共育,必须有家庭、学校、社区的代表参与,而不是单一的

父母参与的“父母(家长)委员会”。这样才能真正全面反映

各方的利益诉求,全面改进各方工作,建立良好的家校合作

共育生态环境。

第三,从领导构架来看,学校领导和教师不得担任新教

育的家委会主要负责人,家委会领导需要由三方推选的代表

协商选举产生。建议由父母或者社区中热心教育、有号召力、乐于奉献的人士担任。

第四,新教育学校的家委会,分班级、年级、学校三个

层次。班级、年级的家委会主任,原则上为上一级家委会成

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学校家委会主任参与区域家委会或

者全国家委会机构,形成从班级、年级、学校到乡镇、县市、省和全国的家校合作共育体系。

我们初步拟定的《新教育学校家校合作委员会章程》参

见本文附录(见附录1)。

(2)新父母学校

新教育的新父母学校,一般有一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名称来看,虽然目前在国家有关文件中仍然称

为家长学校,但我们建议新教育学校尽可能用“新父母学校”

代替“家长学校”,可以简称为“父母学校”。

第二,新父母学校的办学宗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学生父母接受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培训学习,从而提高其教育素养,使之成为

家校合作共育的有力支点,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让师

生及学生父母都能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第三,新父母学校是接受所在学校及其家校合作委员会

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共同指导

的非正式社会组织。由本校教师和教育界及社会各界专家担

任讲师,培训本校学生父母。

第四,新父母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举办学校校

长兼任或者由举办学校推荐,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校长原

则上由举办校分管副校长和其家校合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协

助校长分管课程设置、实施、检查、反馈、评价、宣传等具

体工作。

第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新父母学校的总校,

指导学校的新父母学校工作。江苏海安县教育局就建立了具

有20个编制的家长学校总校。

我们初步拟定的《新父母学校章程》参见本文附录。(见附录2)

(3)新父母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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