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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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造成我区漏管监外罪犯大量存在的客观原因。
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 和法规,督促公安派出所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机制。一是 建议判决机关和看守所将监外执行罪犯及其资料一并送达执行 地的派出所。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要 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一人一 卡,设置监外执行罪犯动态管理卡;建立统计台帐,由专职人员负 责。三是监督派出所专职人员经常与法院和看守所联系,随时掌 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防止脱管、失控。四是协助派出所建立 监外执行罪犯离开本地,必须经保证人、帮教小组、派出所批准后 方可前往外地制度。五是监督派出所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罪犯汇 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开展交、揭、查活动,掌 握犯罪线索。六是发现监外执行机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 及时予以纠正,发现有外流脱管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 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顺延考验期或刑期,保外就医条 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督促公安机关收监执行:发现监外执
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监外罪犯名单、数据,二是实际操作没有依 据,不能对监外罪犯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三、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 近年,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业蓬勃发展, 征地拆迁工作频繁进行,“入监前住农村,出狱后居城市”的现象 时时发生。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即人户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
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监所部门参与社会治
犯的监管未能沟通衔接好,负监管任务的派出所未能及时掌握监 外犯情况并建档列管。 (四)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外刑罚执行监督乏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外罪犯法律 文书只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没有要求送达执行地检察机关,且 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流程。因此,检察机关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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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9.10(下)
大量缓刑罪犯漏管。区司法局持有大量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释
—l帮J占缸金
四、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建议 第一,对于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 督,对于在监外执行出口方面的职务犯罪,要严肃查办。 第二,建章立制,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I.建立健全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罪犯的通报制度。人民法院、看 守所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监外执行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罪犯名单 及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2.人民法院、 看守所在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和决定前,应要求罪犯填写《监 外执行罪犯人员信息登记表》,采集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份证号码、 户籍或常住地址等个人信息:3.人民法院、看守所对罪犯作出判 决、裁定和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监外罪犯法律文书送达至执行 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户政部门对相关情况备案后,将法律文书 分流至各基层派出所;4.人民法院、看守所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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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法院或原监管机关撤销缓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收监执行刑罚。监外执行罪犯构成 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万方数据
罪犯改造为守法新人,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
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312人。(3)上述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数为 15、漏管数为60人。(4)本地裁决交异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数 为155人;(5)异地裁决交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数为361人; (6)本地裁决监外执行罪犯的漏管数为60人、本地公安机关2007 年6月30目前在册的刑期、考验期未满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数 为15人。(7)异地裁决监外执行罪犯的漏管数为116人,所以我 区漏管监外罪犯的总数为176人。通过整改纠正,脱管、漏管纠 正率均达百分百,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措施得到
3.有的升级为建制所的派出所与原来的上级所之间对监外
第三,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要认真贯彻有关监外执行罪 犯监督考察工作的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I.完 善建立监外罪犯的档案、罪犯交付接收制度,以及公安干警监管 考察监外罪犯的工作制度和标准;2.针对人户分离的客观现象, 制定我区关于监外执行罪犯委托管理制度;3.结合正在开展的社 区矫治工作,设立区监外执行罪犯信息中心库,统计全区监外罪 犯数据,并根据各公安派出所及司法所每季度上报的监外罪犯情 况变更报告,及时更新数据,加强对我区监外罪犯进行动态监督: 4.负有考察任务的监管机关,应当每年层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 及续保手续办理情况。 第四,督促建制是检察监督的保障。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 考察,是各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 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对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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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ociotV
i▲蒂J占枉会
2009.10(下)
监外吼仟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廖会文萧敏健
摘要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死刑除外),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 和假释.2007年7月到11月,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我区以高度的热情投入 到这次专项行动之中,在行动中,发现监外执行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区监所检察人员深入探讨其原因,现提出来共同 探讨,以求对完善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之相关机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保外就医
一、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监外执行罪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时把关不严 我国法律法规对监外执行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暂 予监外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作出决定,假释必须由执行机关呈报人民法院裁定,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缓刑则必须依据人民法院的相应判决。但司法机关 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裁定或判决时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以钱 抵刑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尤为突出,主要 表现为:一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判处管 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二是对在押罪犯不按规定、不看表现、盲 目进行考核加分和奖励:三是在呈报和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时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有的监管部门为了减轻监管压力而 违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个别看守所为了减轻负担将这些罪犯 放宽条件监外执行。囡把关不严使一些本应在监内服刑的罪犯 变为监外罪犯,这些人大多没有彻底转化,成为再犯罪的高危人 群,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二)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文书交接、人犯交付的规定不 明确,从而导致在实践中负有监管考察任务的基层派出所不能或 不能及时收到法律文书及人犯进行建档列管。我区在缓刑犯法 律与公安机关在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中没有形成良好的信息互通 机制,导致这部分数据不能及时反馈到各基层派出所,造成漏管。 文书送达方面过去的做法是区法院将法律文书交区看守所,区看 守所将相关文书置于档案之中而没有送达至派出所,造成现阶段
基本落实。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 精神,如何正确行使刑罚执行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近 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多次开 展专项检察活动,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监外执行工作中仍存在 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2007年7月到11月,中央政法 委牵头,政法各部门参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以服务和谐 社会和平安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核查和纠 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是指监外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 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脱离相关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监 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脱节,执行机关应当掌握其监督 管理档案而没有掌握,从未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考察,脱离相关机 关的监督管理)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 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社会管理,促进法治建设,为我区经济社会的 全面发展,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 办进一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了调查了解监外执行罪 犯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广卅l市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 漏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最近我区组织专人,对 我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旨在了解 当前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特点,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 因,以便采取相应对策。
经核查统计,(1)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我区 被裁决的监外执行罪犯数377名(其中刑期、考验期未满罪犯数 263名),2004年6月30日前裁决至2007年6月30日止刑期、 考验期未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为6名,2007年7月1日后裁决
作者简介:廖会文、萧敏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副科长.
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在于:剥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
资格罚,对罪犯的人身自由没有限制,在传统观念中,附加执行或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再认同自己的罪犯身份,释放后不到
派出所报到,导致漏管;个别甚至不服从派出所干警的监管考察,
导致脱管:此外,罪犯释放时,部分释放证明没有注明尚有剥夺政 治权利的附加刑,派出所无从掌握该类监外罪犯,从而导致漏管。 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文书送达、接收工作不规范,导致漏管 情况出现。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存在擅自外出、违反规定批准外出 的现象,个别派出所只是在考察表上填写考察记录而未进行实际 跟踪考察而导致部分罪犯没有被依法监管。
项要求监外罪犯在释放后七日内向户籍地派出所报到。
放材料,但过去与公安机关在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中没有形成良好 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这部分数据不能及时反馈到各基层派出
所,造成漏管。
(三)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基层派出所因刑事、治安案件多发,任务重、警力少, 民警交流轮岗幅度大、频率快,且对监外罪犯的监管考察工作没 有具体的考核、评定机制,致使监管制度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 位,目常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2.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由释放该犯的监 狱在每年续保时考察一次,外省监狱释放的番禺籍保外就医罪犯 统一由广东省番禺监狱每年考察一次。但实际操作中,监狱系统 对保外就医罪犯没有每年办理续保手续及进行考察的情况时有 发生,个别基层派出所也只是考察保外就医罪犯日常生活、劳动 的表现情况而没有跟踪其病情及跟进其续保情况。
中图分类号:D920.5
精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9-0592(2009)10-117-02 至同年8月30日止刑期、考验期未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为4名。
(2)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至2007年6月30曰止刑期、考验期未
监外执行是行刑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综合 体现,其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说认为,监外 执行就是暂予监外执行:广义说则认为,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管场 所以外执行刑罚(死刑除外),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不难看出广义说更全面、更准 确、更有利于犯罪控制。监外执行对罪犯采取不予监禁,放在社 会上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罚执行 活动。其执行的具体内容是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刑罚,本质是把
行罪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情节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罪犯判刑无需注销原户口,释放后,便 无需到派出所报到入户。若监外罪犯不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报 到,派出所又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则完全不掌握辖区内监外
罪犯人数和情况,罪犯就处于漏管状态。监外罪犯没有按规定到
户籍地派出所报到,是造成监外罪犯漏管的一个主要原因。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难以实施,导致大量脱管、漏管。 经核查,我区15名脱管、1"76名漏管监外执行罪犯中,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罪犯分别为7人及82人,各占46%。导致大量剥夺政
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 和法规,督促公安派出所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机制。一是 建议判决机关和看守所将监外执行罪犯及其资料一并送达执行 地的派出所。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要 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一人一 卡,设置监外执行罪犯动态管理卡;建立统计台帐,由专职人员负 责。三是监督派出所专职人员经常与法院和看守所联系,随时掌 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防止脱管、失控。四是协助派出所建立 监外执行罪犯离开本地,必须经保证人、帮教小组、派出所批准后 方可前往外地制度。五是监督派出所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罪犯汇 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开展交、揭、查活动,掌 握犯罪线索。六是发现监外执行机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 及时予以纠正,发现有外流脱管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 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顺延考验期或刑期,保外就医条 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督促公安机关收监执行:发现监外执
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监外罪犯名单、数据,二是实际操作没有依 据,不能对监外罪犯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三、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 近年,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业蓬勃发展, 征地拆迁工作频繁进行,“入监前住农村,出狱后居城市”的现象 时时发生。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即人户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
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监所部门参与社会治
犯的监管未能沟通衔接好,负监管任务的派出所未能及时掌握监 外犯情况并建档列管。 (四)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外刑罚执行监督乏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外罪犯法律 文书只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没有要求送达执行地检察机关,且 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流程。因此,检察机关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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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下)
大量缓刑罪犯漏管。区司法局持有大量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释
—l帮J占缸金
四、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建议 第一,对于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 督,对于在监外执行出口方面的职务犯罪,要严肃查办。 第二,建章立制,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I.建立健全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罪犯的通报制度。人民法院、看 守所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监外执行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罪犯名单 及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2.人民法院、 看守所在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和决定前,应要求罪犯填写《监 外执行罪犯人员信息登记表》,采集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份证号码、 户籍或常住地址等个人信息:3.人民法院、看守所对罪犯作出判 决、裁定和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监外罪犯法律文书送达至执行 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户政部门对相关情况备案后,将法律文书 分流至各基层派出所;4.人民法院、看守所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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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法院或原监管机关撤销缓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收监执行刑罚。监外执行罪犯构成 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万方数据
罪犯改造为守法新人,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
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312人。(3)上述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数为 15、漏管数为60人。(4)本地裁决交异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数 为155人;(5)异地裁决交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数为361人; (6)本地裁决监外执行罪犯的漏管数为60人、本地公安机关2007 年6月30目前在册的刑期、考验期未满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数 为15人。(7)异地裁决监外执行罪犯的漏管数为116人,所以我 区漏管监外罪犯的总数为176人。通过整改纠正,脱管、漏管纠 正率均达百分百,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措施得到
3.有的升级为建制所的派出所与原来的上级所之间对监外
第三,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要认真贯彻有关监外执行罪 犯监督考察工作的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I.完 善建立监外罪犯的档案、罪犯交付接收制度,以及公安干警监管 考察监外罪犯的工作制度和标准;2.针对人户分离的客观现象, 制定我区关于监外执行罪犯委托管理制度;3.结合正在开展的社 区矫治工作,设立区监外执行罪犯信息中心库,统计全区监外罪 犯数据,并根据各公安派出所及司法所每季度上报的监外罪犯情 况变更报告,及时更新数据,加强对我区监外罪犯进行动态监督: 4.负有考察任务的监管机关,应当每年层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 及续保手续办理情况。 第四,督促建制是检察监督的保障。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 考察,是各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 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对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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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ociotV
i▲蒂J占枉会
2009.10(下)
监外吼仟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廖会文萧敏健
摘要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死刑除外),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 和假释.2007年7月到11月,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我区以高度的热情投入 到这次专项行动之中,在行动中,发现监外执行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区监所检察人员深入探讨其原因,现提出来共同 探讨,以求对完善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之相关机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保外就医
一、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监外执行罪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时把关不严 我国法律法规对监外执行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暂 予监外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作出决定,假释必须由执行机关呈报人民法院裁定,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缓刑则必须依据人民法院的相应判决。但司法机关 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裁定或判决时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以钱 抵刑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尤为突出,主要 表现为:一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判处管 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二是对在押罪犯不按规定、不看表现、盲 目进行考核加分和奖励:三是在呈报和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时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有的监管部门为了减轻监管压力而 违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个别看守所为了减轻负担将这些罪犯 放宽条件监外执行。囡把关不严使一些本应在监内服刑的罪犯 变为监外罪犯,这些人大多没有彻底转化,成为再犯罪的高危人 群,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二)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文书交接、人犯交付的规定不 明确,从而导致在实践中负有监管考察任务的基层派出所不能或 不能及时收到法律文书及人犯进行建档列管。我区在缓刑犯法 律与公安机关在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中没有形成良好的信息互通 机制,导致这部分数据不能及时反馈到各基层派出所,造成漏管。 文书送达方面过去的做法是区法院将法律文书交区看守所,区看 守所将相关文书置于档案之中而没有送达至派出所,造成现阶段
基本落实。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 精神,如何正确行使刑罚执行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近 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多次开 展专项检察活动,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监外执行工作中仍存在 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2007年7月到11月,中央政法 委牵头,政法各部门参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以服务和谐 社会和平安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核查和纠 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是指监外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 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脱离相关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监 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脱节,执行机关应当掌握其监督 管理档案而没有掌握,从未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考察,脱离相关机 关的监督管理)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 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社会管理,促进法治建设,为我区经济社会的 全面发展,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 办进一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了调查了解监外执行罪 犯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广卅l市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 漏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最近我区组织专人,对 我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旨在了解 当前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特点,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 因,以便采取相应对策。
经核查统计,(1)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我区 被裁决的监外执行罪犯数377名(其中刑期、考验期未满罪犯数 263名),2004年6月30日前裁决至2007年6月30日止刑期、 考验期未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为6名,2007年7月1日后裁决
作者简介:廖会文、萧敏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副科长.
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在于:剥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
资格罚,对罪犯的人身自由没有限制,在传统观念中,附加执行或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再认同自己的罪犯身份,释放后不到
派出所报到,导致漏管;个别甚至不服从派出所干警的监管考察,
导致脱管:此外,罪犯释放时,部分释放证明没有注明尚有剥夺政 治权利的附加刑,派出所无从掌握该类监外罪犯,从而导致漏管。 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文书送达、接收工作不规范,导致漏管 情况出现。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存在擅自外出、违反规定批准外出 的现象,个别派出所只是在考察表上填写考察记录而未进行实际 跟踪考察而导致部分罪犯没有被依法监管。
项要求监外罪犯在释放后七日内向户籍地派出所报到。
放材料,但过去与公安机关在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中没有形成良好 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这部分数据不能及时反馈到各基层派出
所,造成漏管。
(三)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基层派出所因刑事、治安案件多发,任务重、警力少, 民警交流轮岗幅度大、频率快,且对监外罪犯的监管考察工作没 有具体的考核、评定机制,致使监管制度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 位,目常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2.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由释放该犯的监 狱在每年续保时考察一次,外省监狱释放的番禺籍保外就医罪犯 统一由广东省番禺监狱每年考察一次。但实际操作中,监狱系统 对保外就医罪犯没有每年办理续保手续及进行考察的情况时有 发生,个别基层派出所也只是考察保外就医罪犯日常生活、劳动 的表现情况而没有跟踪其病情及跟进其续保情况。
中图分类号: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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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9-0592(2009)10-117-02 至同年8月30日止刑期、考验期未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为4名。
(2)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至2007年6月30曰止刑期、考验期未
监外执行是行刑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综合 体现,其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说认为,监外 执行就是暂予监外执行:广义说则认为,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管场 所以外执行刑罚(死刑除外),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不难看出广义说更全面、更准 确、更有利于犯罪控制。监外执行对罪犯采取不予监禁,放在社 会上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罚执行 活动。其执行的具体内容是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刑罚,本质是把
行罪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情节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罪犯判刑无需注销原户口,释放后,便 无需到派出所报到入户。若监外罪犯不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报 到,派出所又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则完全不掌握辖区内监外
罪犯人数和情况,罪犯就处于漏管状态。监外罪犯没有按规定到
户籍地派出所报到,是造成监外罪犯漏管的一个主要原因。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难以实施,导致大量脱管、漏管。 经核查,我区15名脱管、1"76名漏管监外执行罪犯中,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罪犯分别为7人及82人,各占46%。导致大量剥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