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险种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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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 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 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 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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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 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 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 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财产损失险
1. 2. 3. 4. 火灾保险 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信用保证险
1. 2.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1. 2. 3. 4.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企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 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 损失 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保险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 技工程保险等 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第五章 保险实务
第一节 财产保险 第二节 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
保险形态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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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务种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 保险),人身保险 2.业务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 复保险,共同保险。 3.其他分类标准。
一、财产保险含义 二、财产保险分类 三、险种介绍:火灾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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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财产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 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 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综合险的除外责任把基本险的12项自然灾害从 除外责任中剔除,列为保险责任。
关于“除外责任”的案例
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 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 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 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 成衣服、被褥、家电、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 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 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后,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对火 灾原因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 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中重新 认定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 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 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 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
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 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 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 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 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 但决不是"故意"。
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 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 偿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火灾”指在时 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 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因不 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车辆由于本身以外的火源造 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车辆发 生自燃和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 是由于在两辆车之间的一个不明原因起火点起火,导致保险车辆受损, 而非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损失的。 所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是由 于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1996年根据保险法制定了《财产保险 综合险》和《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基本/综合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 上演变发展而来,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定义和特征
1、定义 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 一种财产保险。 2、特征 首先,保险标的须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 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保险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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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财产
1. 2. 3.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由经济利益的财产。
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 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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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可保财产—特保财产
一、财产保险含义及特点
含义: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除人身保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 务。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又称为财产损失险。
1).财产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按形式分为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按法律属性分为动产不动产, 按资产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如著作权、发 明权、商标权等。 2).有关经济利益如运费、预期利润、信用等; 3).损害赔偿责任如汽车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等。
(是否属于除外责任)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 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 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 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 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案例1:火灾原因不明出险能否赔付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 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 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 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 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 原告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 至2003年3月12日止。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某市场内发 生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认定书 中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 因重新进行认定,最终决定认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 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 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该 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 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少于一年。 保险费率根据企业性质、产品性质的不同有差 别,采用固定级差费率制度。
保险责任(按险别)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采取列明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列明的风险有:
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 成保险标的损失 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三停”—停水、停电、停气造成 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 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5.保险事故引起的 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 及其代表 的故意行 为或纵容所 致的损失
3.核反应 6.保险标的 本身的缺陷、 保管不善导 致的损毁
4地震暴雨 暴风泥石 流崖崩等 8.其他除外 责任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论是由上述原因直接造 成的,还是由这些原因引起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均为除外 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财产险综合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基本险责任+下列责任:
暴雨 洪水 龙卷风 台风 暴风
雪灾 雹灾 泥石流 冰凌 崖崩
复发性滑坡 地面突然塌陷
综合险在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但是地 震仍然是“除外责任”
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除了以下两条,与基本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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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本身因 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保险分类
英美等国采用狭义的财产保险概念;我国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12条),采用的广义概念。 目前,我国习惯上将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 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三大类。因 此财产保险通常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 信用 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种类
财产保险
1. 2. 3. 财产损失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险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 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 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 险公司不应赔付。 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 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 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 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根据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因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保险 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 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 本保险的火灾责 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 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 ,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 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 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 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 责赔偿。
财产损失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三、 火灾保险
我国的企业财产(即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 合险)、家庭财产保险及涉外财产保险都是在火灾保 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责任范围并加以简化而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