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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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商标保护包括两种方式:工商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当注册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该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本论文主要讨论我国商标的行政保护。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运用法定行政权力 ,通过法定行政程序 ,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商标权行政保护不仅局限于行政执法 ,也包括政府管理机关对商标权予以保护的各个方面①。在商标权国际保护方面 ,一些发达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权利人的商标权予以法律上确认的同时 ,对权利归属纠纷进行审查、裁定 ,而对于商标权的侵权案件 ,则严格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我国国家商标权行政管理机关除了对商标权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授权外 ,还依法运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调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手段对商标权予以全面的保护②。
在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被侵权人乃至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犯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检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根据有关投诉或检举,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节。
一、商标权行政保护概念与相对于司法保护的特点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指采取行政的手段或途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投诉或依职权主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查处,进而达到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对商标权利人而言,与司法保护相比商标权行政保护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保护及时、有效。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保护的突出特点就是效率高。首先,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监控的覆盖面广、人员专业性强,同时还具有行政执法权,能够行使职权进行调查与处理;其次,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再次,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在初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最后,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实行垂直管理,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其效率也很高。
第二,措施多样、有力。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灵活采取多重行政手段和措施,如询问、查阅、复制、检查、查封与扣押等。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第三,启动灵活、主动。行政保护实行“依投诉被动保护”与“依职权主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投诉,启动执法处罚程序,也可以依职权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侵权嫌疑的,有权采取相
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措施。
第四,成本费用较低。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行进行调查取证,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由于其自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某些情形下取证的难度较大,无形中又增加了调查取证的成本。因此,商标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获得初步线索或证据的情况下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请求行政保护,节约调查成本和费用。
二、2010年我国在商标行政保护方面取得的一些骄人的成绩
1.商标审查积压彻底解决商标注册申请大幅上升
2010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于12月9日突破百万大关,达100.3万件,创历史最高,连续9年世界第一。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5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中国商标申请在全球“逆势而上、一枝独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评价,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商标局,解决商标审查积压上做得非常出色,商标工作为世界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2.农产品的商标保护带动了相关农产品的发展
由于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将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为核心内容的“商标富农”工作机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切入点,在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全国各地涌现出了众多利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成功典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3.对商标假冒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了很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作为工作重点 ,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重点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收录了中外商标权人的380多件注册商标,其中涉外商标 200多件 ,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这些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及时受理 ,积极查处 ,体现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商标局在调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同时 ,选择了 40家企业作为维护其商标专用权的联系点 ,发挥企业在商标注册情况、商品真伪鉴定和侵权假冒线索提供等方面的优势 ,提高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效果。在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实施重点保护的工作中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商标权益 ,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
三、商标行政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与授权 ,对商标权权利归属纠纷进行审查与裁定等。我国商标权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商标权侵权案件进行行政调处、行政执法。我国对于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并建立了相应的行政保护队伍 ,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也存在问题。
1.我国商标行政保护的内容还不够健全。
2.商标权行政保护程序还不够完善。
我国商标的印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标印制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