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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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学习:成绩分=该学期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期各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体育课除外);公式:成绩分=∑(各课程成绩×各课程学分)/∑各课程学分,如:课程1成绩为87分,学分3,课程2成绩85分,学分2,则成绩分=(87*3+85*2)/(3+2)=86.20。
补考成绩及格的该科按60
2. 奖惩分:其他未尽应奖(扣)分事宜,由系另行裁定批准执行。
3. 组织机构:(1)院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综合素质测评具体步骤:第一、对学生的素质测评以平时记录和学期总结考核综合测算完成;第二、建立学生记实登记表,记载学生平时表现和奖惩的情况;第三、学生实事求是地自我申报奖惩项目及其分值;第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
各班级的学生测评工作在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测评工作由辅导员指导把关。
4.工作要求:(1)各专业年级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专业情况,实事求是综合评定;(2)同一项比赛成绩或同一篇论文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使用一次;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计最高的一种。
(3)获奖及参加活动情况以素质拓展认证为准,须提供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另在其思想道德测评结果中扣5分。
对其中明显态度不端正,测评失实之处,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议时有权直接更正,结果通报学生本人。
(4)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采用四舍五入计算法取小数后两位数。
(5)各专业年级综合测评结果须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由学生签字,公示三天,应将测评结果的电子版及复印件一份发给学生处备案,原件由院系里保管。
(6)综合素质测评表在学生毕业前归入学生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