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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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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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誓词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实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志愿者精神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扬州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Yangzhou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YZVA)以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为宗旨。
第二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是由全市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和志愿者自愿结成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促进相互关爱、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健全志愿服务机构,为我市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文明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照《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扬州市文明办志愿者工作处。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全市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各地、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扬州市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培训和对外交流;
(七)负责志愿者协会官方网站的管理与维护;
(八)扬州市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扬州市志愿者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依法成立的市(县、区)志愿服务组织,全市性的专业、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大中专院校及社会志愿服务组织,承认本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成为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扬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自愿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用扬州市志愿者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扬州市志愿者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本章程的行为,扬州市志愿者协会可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扬州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扬州市志愿者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工作纲要;
(五)讨论扬州市志愿者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明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协会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任期5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市文明办志愿者工作处,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四条扬州市志愿者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