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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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里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66号。

负责人:曹岩涛。

委托代理人:周灿荣,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马沥路北按1号。

委托代理人:沈会文,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0号。

被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吴日晶。

委托代理人:蔡桦,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琪,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马瑞鑫。

委托代理人:李亿强,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大法法院2005级研究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03号2楼东侧自编01、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增贤。

委托代理人:王芬,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二村1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里支行(下称三元里支行)诉被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广国际)、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外建设)、广东新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广物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三元里支行委托代理人周灿荣、沈会文,被告新广国际委托代理人蔡桦,被告海外建设委托代理李亿强,被告新广物流委托代理人王芬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三元里支行诉称,2008年5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公证处(公证书2008穗证内经字第86809号)被告新广国际、海外建设、新广物流与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信用社(原广州市黄石农村信用合作社)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008]第000165号,合同约定原告三元里支行向被告新广国际分期发放人民币贷款17000万元;其中第一笔发放4000万元,期限从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5月19日为止,月息6.93‰,第二笔发放10000万元,期限从2008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

19日为止,月息6.93‰,第三笔发放3000万元,期限从2008年8月22日至2010年1月20日为止,月息7.56‰,并约定利率一年一定,利息按月计还,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款;三笔贷款均由被告海外建设、新广物流自愿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签订保证人声明。

2008年8月12日被告新广国际自愿要求与原告三元里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2008]第000001号),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008]第000165号)主合同的从合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及公证书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86812号,被告新广国际提供以下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位臵、房产证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2001、2002、2003、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6、2028、2030、2102、2106、2108、2110、2112、2116、2118、2120、2122、2126、2128、2130房(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56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55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54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53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52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51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50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9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8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7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6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5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4号、粤房地他证字第

C2570143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2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1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40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0139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498699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498700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201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202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203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204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206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205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207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0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1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2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3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4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5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6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7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3018号)。贷款发放后,第一笔贷款4000万元被告于2009年2月11日—2009年9月30日共归还了本金3148725.69元,尚欠36851274.31元已于2009年5月19日到期,以及第二笔贷款10000万元及第三笔贷款3000万元共166851274.31元的贷款利息只给付至2009年1月20日止,经我社多次催收,并在2009年2月22日、2009年3月23日、2009年4月23日、2009年6月8日、2009年6月22日等签订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但借款人新广国际仍未归还到期贷款及利息,保证人亦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现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共166851274.31元及利息13458024.09元元(暂计算自2009年1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止),以后利息一直未清偿。原告三元里支行认为,被告新广国

际、海外建设、新广物流不按合同清偿我社的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三元里支行的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解除合同编号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008]第000165号”;二、判令被告新广国际偿还原告三元里支行借款本金166851274.31元及相应利息(第一笔贷款400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2月12日止,以本金39907434.18元计算;从2009年2月13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以本金38908023.12元计;从2009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26日止,以本金38806715.60元计,从2009年5月27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以本金38806715.60元计;从2009年7月2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以本金38738627.77元计;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6851274.31元计;上述利息的利率为:合同期内即2009年5月19日之前的利率为所合同约定的利率6.93‰利率计算;2009年5月19日之后计算利息的利率为6.93‰上浮50%即月利率10.395‰,并加收复息,复息利率为10.395‰计算。第二笔贷款10000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19日止的利率为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935‰计算,合同期外即从2010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率为6.935‰利率上浮50%即10.395‰,并加收复息,复息利率以10.395‰计算。第三笔贷款3000万元的利息为:从2009年1月21日起到2010年1月20日止计算利息,合同期内的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6‰计算,合同期外即2010年1月21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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