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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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
胡经国
人口、资源和环境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三大问题。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分别是自然环境和自然灾害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环境、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
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周围世界或空间,是作用于或影响到人类这一主体的所有外界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它是人类共同生存的条件和共同享有的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系统。由于目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主要是地球,而且地球只有一个,因而通常所说的环境是指地球环境。按照不同的环境尺度,它可以分为全球性大环境和区域性或地区性小环境。然而,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和人类已涉足宇宙空间的今天,人类环境已超越地球环境的范围而扩展到了宇宙空间。
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不断作用下,自然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会产生各种环境问题,如地质环境破坏、大气污染、水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与物种灭绝、气候异常等。从而,恶化人类的生存条件,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谓环境问题就是指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或异常变化的问题,自然环境与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不相协调或产生矛盾的问题。当环境问题进一步发展,一旦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产生危害或损失,就会成为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大气灾害、生物灾害、天文灾害及复合灾害等。所以,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环境不仅要合理开发利用,而且要学科管理、加强保护和妥善治理。
目前,关于地质环境尚无公认的定义。有人认为,地质环境是指地球表面各种环境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这里所说的环境因素是指地球的岩石圈(由岩石组成的圈层)、大气圈(由大气组成的圈层)、水圈(由水组成的圈层)和生物圈(有生物组成的圈层)。通常所说的地质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开发利用的地形和地貌景观、相对稳定的地质构造区、地震低烈度区、地质遗迹、适于人类生存的地质生态等地质环境资源;一是对人类生存和经济建设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地质灾害。另外有人认为,地质环境是指地球岩石圈表层与大气圈、水圈、生物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统一系统。也有人认为,地质环境是指由地球岩石圈、大气圈和水圈组成的体系。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客观地质实体,是人类从事工程—经济活动的场所,也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还有人认为,自然环境包括地球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和岩石圈。地质环境仅仅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它是指组成岩石圈的接近地表部分的岩石、水和土壤。其上界是地壳表面;其下界是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所能达到或影响到的深度。在国外有人认为,地质环境是环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地壳的上部。它由处于均衡状态的固态、液态和气态以及生物的物质组成。其中,固态物质为
岩石和土壤;液态物质为地表水、地下水和石油;气态物质为岩石中的气体;生物物质为岩石和土壤中的各种生物。关于地质环境的含义尽管有多种大同小异的说法,但是一般都公认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客观地质实体,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是一种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
同整个环境一样,在地球内外营力引起的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不断作用下,地质环境也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地质环境的不利变化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区域地壳稳定问题,工程地基岩土体及围岩稳定问题,斜坡稳定问题,地面变形问题,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问题以及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破坏问题等。从而,恶化人类的生存条件,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谓的地质环境问题,就是指地质环境的不利变化或异常变化的问题,地质环境与人类生存和经济建设不相协调或产生矛盾的问题。当环境地质问题进一步发展,一旦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产生危害或损失,就会成为地质灾害。可见,地质灾害是指地质环境不利变化的后果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它包括由自然地质作用引起的自然地质灾害和由人类工程—经济活动诱发的人为地质灾害。地球上,地质灾害很多,常见的有:地震、火山爆发、滑坡、崩塌(山崩或岩崩)、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岩爆、坑道突水、矿井瓦斯爆炸、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土壤盐渍(碱)化、围岩变形、砂基液化、黄土湿陷、岩土膨胀和冻胀、河流侵蚀、河流及水库泥沙淤积、浪蚀和海啸等。
地质灾害是一种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的重大的世界性环境地质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有史以来灾害种类最多、受灾历史最长、受灾害最深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在我国,地质灾害在自然灾害中一向占有较大的比重。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300~500亿元的经济损失中,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占1/4。而且,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地质灾害,与人们不合理的工程—经济活动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我国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对于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对于到2000年争取实现把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减少30%的目标,有着更加特别重大的意义。
1994年1月4日撰写于重庆
2000年2月10日修改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