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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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

法学院法学专业

128012012097(68号)冯周敏指导教师危玉妹

【摘要】哈耶克,奥地利裔英国政治思想家和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当代西方

自由保守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他是二十世纪思想史上的中心人物之一,一生致力于对集体主义的

批判和对自由主义的捍卫。他以强调人的无知的知识论和进化的理性主义为理论基础,提出了其

二元的法律观和新自由主义法哲学,他辨别了两种类型的社会秩序,从其中相应地推演出两种不

同的社会规则,他更强调对保护其所独特界定的最高价值“自由”更为关键的内在规则,而反对外

在规则的膨胀和对内在规则的挤压。今天,我们就哈耶克一生所捍卫的自由以及捍卫自由所使用

的手段——法律为线索,对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思考。以走近这位上个世纪的自

由主义大师,让我们更直观、更理性地面对哈氏思想。

【关键词】自由主义法律观内在规则私域

1导论

哈耶克,奥地利裔英国政治思想家和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当代西方自由保守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他是二十世纪思想史上的中心人物之一,一生致力于对集体主义的批判和对自由主义的捍卫。他以强调人的无知的知识论和进化的理性主义为理论基础,提出了其二元的法律观和新自由主义法哲学,他辨别了两种类型的社会秩序,从其中相应地推演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则,他更强调对保护其所独特界定的最高价值“自由”更为关键的内在规则,而反对外在规则的膨胀和对内在规则的挤压。今天,我们就哈耶克一生所捍卫的自由以及捍卫自由所使用的手段——法律为线索,对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思考。以走近这位上个世纪的自由主义大师,让我们更直观、更理性地面对哈氏思想。

2哈耶克眼中的自由

2.1 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

在哈耶克的法哲学思想中,自由具有终极价值,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也是他终身为止奋斗的目标。在《通往奴役之路》、《致命的自负》、《法律、立法与自由》和《自由秩序原理》这四部著作集中表述了哈耶克对自由国度政治理想的构建。哈耶克认为,自由一词最原初的内涵,某些时候被人描述为它所包含的浅显和平常的含义。可是一旦把哲学家们企图精深和改进它的含义而做的努力所引发的混乱考虑起来时,人们或许还是应借用自由最原初的含义作为最合适的选择。更重要的是,这类解释不仅属于自由的最原初的定义,并且具备确切的性质。哈耶克指出,为了准确地定义自由的概念,人们还须审查与此相关的强制的含义。首先要深入探究自由问题为什么这么重要,其次,要对强制问题做全面系统的考证。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和安全、和平、稳定等一样,是一个消极概念。他认为,自由状态“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这一状态与一个人屈从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专断意志的状态相对照,因而自由也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哈耶克坚信自由只有一种,即个人自由,这是一种“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它有别于另外三种意义上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内在自由和积极自由。

2.2 关于哈耶克自由观的看法

尽管哈耶克极力鼓吹个人自由,但他并没有把自由推向绝对。他认为自由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先决条件。他说,“法律、自由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自由因遵循原则而得维持,因追求目的便利而遭毁损”。在他看来,自由意味着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目标,自己决策,而不受社团或社会共同的具体目标的束缚。要做到这一点,就得为个人的权力或权利划定明确的范围。

从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与强制的尖锐对立,而这正是自由与法律之关系的契入点。哈耶克认为,自由的定义取决于强制的定义,强制是对个人行动的基本依据实施控制,它阻碍了个人对其心智的充分利用,因而,强制是一种恶。许多政治学家都认为权力是万恶之首,而哈耶克则认为权力本身,即实现一个人愿望的能力,并不邪恶,真正邪恶的是强制性权力,即一个人通过以损害相威胁迫使他人实现其意志的权力。要防止强制性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就得为个人划定明确的私人领域,并对之加以保护。

3哈耶克眼中的法律

3.1哈耶克对法律的定义

3.1.1从法律产生的时间上看

哈耶克认为,法律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长期进化过程中产生的。从人类早期的习惯性规则到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有一个进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哈耶克发现了一个类似的从具体性和特殊性向日渐增多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转变。

3.1.2从法律的性质上看

哈耶克不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因为哈耶克认为法律早在阶级还没有产生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自然就不可能有什么阶级性,同时法律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特征也可对此做出说明。哈耶克所指的法律是一种“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立法是相区别的,这种内部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刑法。在对“公法”“私法”的区分上,哈耶克也提出了开创性的论述。

3.1.3从法律的内容来看

哈耶克认为法律作为“正当行为规则”,它不包含具体的内容,它只是一种类似“游戏规则”一样

的东西。

3.2哈耶克“法律、立法二元论”思想

指的是在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始终是以自生自发的秩序和可以建构的组织为基础的。“内部规则”是“自由的法律”,“外部规则”是“立法的法律”,法律与立法就构成了哈耶克所谓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论”。首先,他认为社会秩序是二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其次“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守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而组织则是“外部规则”来调整的。“组织的规则必定依附于命令,而且只能调整命令所未规定的事项。”

4哈耶克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阐述

4.1综述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在法律下的自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他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观念之一就是,个人自由乃是经过法治而得到保障的。那么,这种保障自由的法律,哈耶克认为必须具备这些特征。

4.2保障自由的法律的特征

首先,这种法律必须是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其次,这种法律必须是具有公知且确定的属性;再次,这样的法律必须具有平等的特征。在以上三项基本原则中,哈耶克认为,法律的一般性和抽象性乃是最为核心的内容原则,从逻辑的关系讲,原则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即公知且确定性和平等性都可以经由第一项推论而出。另外,这种法律还具有“无目的性”的特征,支配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内部规则)必定是目的独立的和平等适用的,这种法律还具有“否定性”的特征,称之为“禁止性”大家更为通俗易懂。对于上述所论述的关于法律应有的特征外,还应当考虑司法的程序性问题,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律的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都是不可少的。

4.3区分两种法律概念

值得指出的是,哈耶克之所以视法律为自由的保障,是因为他区分了两种法律概念,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和“仅具形式意义的法律”。前者指的是具有一般性的抽象规则;后者实际上指的是具体命令。对这两种法律我们在后文中还会提到。在哈耶克看来,只有前一种法律才是个人自由的真正保障,而仅仅因为产生于立法当局就被称为“法律”的具体命令实为压制个人自由的重要工具,将两种法律混为一谈必然导致自由的衰微。

4.4法律怎样才能保护自由

法律保护每一个人都获得一个其行动不受阻碍的“私域”,是限制强制性权力维护人民自由和权利的基本条件。对于个人“私域”的设定,都立足于对一般性规则即法律的承认,这些规则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免受强制之害的基本要件,并不仅仅是他拥有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使他能够实施任何行动计划的物质财富决不应当处于某个其他人或机构的排他性控制下。他所阐述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保证下的市场经济制度,它是哈耶克认为能给人们带来自由的社会制度。此外,哈耶克认为,在自由的时代,个人权利的保护通常还包括隐私权以及保密权。

5 分析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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