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的演变:一个文献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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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产权理论在经济发展与运行中的作用,因为产权是进行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由于人们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误解,致使人们在所有制、产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尽管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指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思想的社会科学家。”但实际上马克思经济理论研究的主题是所有制理论,而非产权理论,产权理论是西方制度学派和西方产权经济学研究的范畴,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的一种误解。因此,理清产权理论的相关问题对于我们理解具体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以及经济绩效的获得具有更加深刻的价值。

一、财产、产权的起源

历史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指出,最早的财产观念是和食物的获得这种基本的需要有密切的联系,它的发展是和标志着人类发展各文化时期的各种发明和发现数目的增加以及社会制度的改善有着密切关系的。马克思认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他们看做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1]也就是说,财产只有通过生产本身才有意义。

法国学者保尔?拉法格则认为,在原始部落中,私人的或个人的所有最初以思想的形式出现,个人的财产采取物质的形式出现只限于野蛮人的贴身之物,或者说得确切些就是与他结合在一起的东西(穿在嘴唇上、耳朵上、鼻子上的装饰品或穿在身上的兽皮等)。那些最带有个人性的东西如武器、装饰品等,在集团成员之间这样迅速地由一手转给一手,因而无论如何不能认为是个人的所有品,而只能是社会的,属于全体成员的[2]。法国学者卢梭则认为,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并且指出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第二,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就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3]。

另外,关于财产权利的起源,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给人们构造了一个思想实验。他们假定一个只有人、土地、农业和军事技术但没有法院和政府的简化世界。在这个世界上,人们以土地为生,同时拥有道德上的权利。但由于没有政府的存在,确定和保护这些权利是靠那些愿意并能够维护其财产的个人、家庭或家庭联盟来自我履行。因为,土地对于它的使用者一定具有超过维护土地的成本的价值,所以,保护财产的排他是值得的,但当时排他权是靠占有者的武力而不是靠法律制度来履行。他们最后指出,在保护土地权利方面,能找出比武力更节省费用的机制,一个可能的机制就是建立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系统,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履行其产权的政府,每个人享有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安全[4]。还有一些学者(哈罗德?德姆塞茨)认为,财产权利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

我们知道,产权(财产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产权制度与产权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一个不断演进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它是与财产的起源、财产范围的扩展密切相关。财产观念是人在社会关系中与生俱来的,起初并不带有浓郁的私有色彩,而在它成为一组权利,即对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的权利之前,仅

仅是夹杂着原始朴素情感的一种观念,财产观念并未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即财产权利。因为,在美国法学家庞德看来,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社会中人们由相互之间的承诺而形成的“合理的预期”,是一种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在人类早期历史上,人们对财产的认识是非常简单的,财产的范围仅仅局限于与人们的物质生活直接相关的物品,这是因为人类生存对物的依赖程度很大。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人类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人类生活越来越多地摆脱了物的束缚和奴役,开始把财产定义为对价值的拥有而非对物的拥有,这样也就大大拓展了产权保护的范围。

二、对产权范畴的界定

产权即财产权利,是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的泛称。由于人们研究侧重点和视角不同,对它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产权必须依托在某种对象物上才能存在,它对象的物就是财产;它并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它是由社会认可的行为的权利,界定人们在各种资源使用方面的地位和关系,是得到法律或其他社会规则承认的正式的制度安排[5]。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孤岛上的鲁宾逊,在星期五到来之前,对他所能及的各种物只是单纯的使用或利用,不存在什么产权。产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收入分配功能,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6]。

可见,产权是个由非常复杂的整体而产生的概念。比如说一个人拥有一块土地,只有在他没有与别人缔结任何契约时才能说完全拥有这块土地,但如果他与别人有其他契约,允许别人在这块土地上种地并收获农作物,那么,他就不能说自己完全拥有这块土地的全部权利。一个人如果要买这块土地的话,就要调查清楚这块土地的产权是否完全为出卖人所拥有。可以看出产权的概念是变化多端的、灵活的[7]。法国学者巴斯夏认为,产权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的一种关系,它的任务是为了人们的利益去不断扩大共同体的范围,进而引导所有的人从原始的平等,即穷困与愚昧的平等走向拥有福利和真理的最终的平等[8]。而美国学者加里?D.利贝卡普则认为产权是一些社会制度。这些制度划定了个人对于某些特定的财产所拥有的特权的范围,决定了经济系统中谁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并且界定了社会中财富的分配[9]。《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文版1992)给产权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个定义表明产权包括多种权利内容,它的实现需要借助政府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的道德规范等措施。

西方产权学派对产权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科斯认为,产权是人们由于财产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他说:“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10]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对科斯的产权定义,作了更加详细的说明:产权是由物的使用引起的人们的行为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与他人交往都必须遵守此规范,或者为违反这些规范而付出代价。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界定为每个人利用稀缺资源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10]。阿尔钦把产权看做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与规则。他指出,产权是一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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