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组织治理体制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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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组织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
康发展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其发育和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下面我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现状,近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作一阐述,仅供参考。
一、社会组织的由来
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时的“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肯定了社会组织的作用,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原则,提出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任务。这一文件明确了社会组织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批准成立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分别作了界定,确立了各自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保障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基本行为,强化了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管理机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至此,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有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走上了日益规范化的道路。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性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我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情况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我市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08家,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把工作重心从盲目追求数量转移到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上来。在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和年检的同时,较好地贯彻了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抓好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社会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日常业务管理。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经常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情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了民非单位的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该哪一级登记管理的由哪一级登记管理,明晰责任,该上交的上交,该下放的下放。
(二)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对民非单位进行年度检查是政策法规赋予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主要管理手段,同时,也是我们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转情况、加强与民间组织联系的必要措施。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年年检我们主要检查民间组织的遵纪守法、照章(程)办事、履行登记手续、财务管理和从事活动的情况。在年度检查工作中,针对不同情况,我们打破常规,采取了灵活的年检办法,区别情况分类对待,有的进行上门年检,有的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集中年检,有的要求送检,确保了年度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原则之一就是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
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非单位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民非单位行为,提高民非单位社会地位,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我们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了诚信建设活动。截至目前,已有数十家民非单位响应了倡议,有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诚信建设开展得有声有色。
(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民间组织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为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发展氛围,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今年下半年,我们会同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了民非单位管理执法集中查处摸底。进一步规范了民非单位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五)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为贯彻落实财政
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我们会同财政局对全市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一次会计制度的培训,确保社会组织健康顺利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基本理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扭转了统一归口登记前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管理无序的局面,初步建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管理格局。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体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
2007年批准设立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组织活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执法活动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是登记管理机关但却没有执法权,缺乏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难以做到依法行政,外出执法必须协同有关部门一起行动,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矛盾突出。建议将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升格,由原来的事业单位变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