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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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目的

行政复议目的的准确定位是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决定复议行为走向的航标。确立一个不恰当的目的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冲突有效机制的“社会安全阀”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展开复议目的这一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的理论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学说简述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目前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解释和理解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⒈监督论。“监督论”者认为,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

级监督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活动的个案监督功能,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手段,达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监督论”者的观点在行政复议法的起草过程中的影响可谓广泛和持久。

⒉救济论。“救济论”者认为,行政复议活动是基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行政复议活动虽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活动,但其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机制,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监督”是手段,“救济”是根本。

⒊两目的说。即监督和救济。一方面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至于哪个目的是第一位的,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另一种观点认为,其着眼点在于行政自我监督,以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

⒋三宗旨说。认为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方面:⑴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另一种“三宗旨说”认为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方面: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⑵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种观点在排序上不同,体现出对复议目的的不同认识。

⒌一个功能、两个目的说。即防止和纠正为功能,保护和保障为两个目的。理由是:纠错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功能、一种机制,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适当地行使职权。

此外,还有“五目的说”,即为了“防止、纠正、保护保障和监督”等。上述观点皆从不同视角阐释了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与宗旨,对我国行政复议目的研究及突然目的最终确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学界对复议目的的学理分析和理想设计,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意图与实然目的是有偏差的。

二、我国《行政复议法》实然目的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然目的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立法者真实意图以及立法技术表述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权利救济目的得到了强化。在行政复议法的起草过程中,“监督论”和“救济论”经过激烈的较量之后,“救济论”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即在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的同时,在便民复议方面也加大规范力度和放权力度。《行政复议法》第1条立法宗旨从原来《行政复议条例》的“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虽然只是顺序的变化和个别用词的调整,却反映出了立法者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即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立法目的。

第二,过分强调自我纠错性质,冲淡了权利救济这一根本宗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草案)〉的说明》特别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关于起草行政复议法的指导原则中又指出,“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

政复议司法化。”在国务院曾专门下发的部署该法贯彻实施事宜的文件中,又重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为了维护和体现立法指导思想,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相区别,《行政复议法》在目的条款表述中把“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放在首位,特别强化了它的纠错功能。虽然我们不能仅从排序上断定自我纠错是首要目的,但也很难清晰无误地看出权益救济是第一位的,所以两者的关系变得模棱两可,这样既冲淡了救济目的,也导致了对立法目的理解的多样化。

综上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然目的是借以自我纠错的同时实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强调了权利救济这一重要宗旨,但是行政自我纠错目的更突出。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立法宗旨的改革是不彻底的,这种过于理想化的两全其美或一箭三雕式的设计,目的是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我反省、重新作出一个决定的机会,可以使得最初决定中的缺失免于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中。这样的复议目的设计不利于指导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使复议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因为行政自我监督是一种较少运用的途径,这不仅因为这方面的成功案例极少,而且自我监督之目标的吸引力不大”,“公民对行政内部监督本来就不抱很大的期望。对他们而言,复议机关主要是作为那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构出现的,对于该'机关',最终只有行政法院才能实行真正有效的监督。”

三、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目的重构:权益救济优位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在立法表述上应改写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在实现权利救济的同时也实现自我监督和适法控制。理由如下:

(一)从域外复议立法上考察。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普遍实行。对于行政复议目的表述模式各国不尽相同,更普遍的观念认为,行政复议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其次是着眼点于行政自我监督,以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这种观点体现了行政发展的服务趋势和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反映了世界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潮流所向。日本和韩国专门制定了复议基本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复议制度的目的宗旨。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的目的在于,关于行政厅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及其他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通过对国民开设对行政厅的不服申诉的途径,通过简易而迅速的程序,以谋求对国民的权利利益救济,同时,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从中可以看出,该法主要着眼于国民的权利利益的救济,而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却被当作第二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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